家事訴訟程序的法理分析及審理原則
作者:焦立穎 發布時間:2010-11-03 瀏覽次數:951
家事訴訟程序是大陸法國家(包括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一種程序,其程序對象是以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家事事件。近現代以來,以德國、日本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紛紛建立了專門的家事法院或制定了專門的訴訟程序法來規范家事事件的審理。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沒有專門的家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學界更是在近幾年才逐漸重視對家事訴訟程序的研究。本文試圖對家事訴訟程序的法理進行分析,從而探討家事事件審理過程中所適用的特殊審理原則。
一、家事訴訟程序之意義分析
所謂家事訴訟程序,具體是指法院審理家事事件時所適用的一種程序。它與其他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不同之處在于它所關乎的民事利益是非財產性的,是當事人之間的身份利益。此種身份利益,不僅涉及當事人之私益,而且涉及社會之公共利益,影響第三人之利害關系。因此,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都設置了專門的家事訴訟程序。而各國家和地區對家事訴訟程序審理對象的外延界定有所不同。英美法系一些國家的審理對象包括涉及身份關系的家庭糾紛、青少年犯罪、家庭暴力等等。日本則通過《人事訴訟程序法》調整有關身份關系的案件,通過《家事審判法》調整有關身份能力的案件。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第九編中則將有關婚姻事件、親子事件、禁治產事件和宣告死亡的事件統編為適用家事訴訟程序。筆者認為,鑒于我國的法律背景和法律傳統,我國的”家事”應采大陸法系之外延,同時不宜過分細化,即家事訴訟程序應既包含身份能力之訴訟,又包含身份關系之訴訟。
傳統民事訴訟法理論上將民事案件分為訴訟案件和非訟案件,前者適用訴訟程序,后者適用非訟程序。由此形成了”民事程序法理二元分離適用論”[1]:一是訴訟程序適用訴訟法理,如處分權原則、辯論原則、程序公開原則等;二是非訟程序適用非訟法理,如限制處分權原則、職權探知原則、一般不公開原則等。然而臺灣學者邱聯恭提出,面對各式各樣的民事紛爭形態,若過分遵守傳統的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完全分離適用的理論,則不利于一些特定種類紛爭的妥善解決,因此提出了”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交錯適用理論”:即在依訴訟程序解決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適用非訟程序的原理,或在以非訟程序解決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適用訴訟程序的原理[2]。家事訴訟程序正是此理論的產物,對于涉及身份能力和身份關系的糾紛,應從本質上把握該紛爭所涉利益的特殊性,視事件訟爭性的強弱而在程序的進行中決定適用訴訟法理或非訟法理。
綜上所述,家事訴訟程序是以家事事件為對象的,確定糾紛當事人身份能力和身份關系的訴訟,它的審理方式是以”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交錯適用”為基礎,視案件訟爭性強弱而采混合型審理方式。
二、家事訴訟程序之法理基礎
(一)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交錯適用
邱聯恭先生提出的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針對各類民事案件的特性和特殊需求,協調程序法上的各種基本要求。例如,由于訴訟法理比非訟法理更有助于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因此,關于實體私權存在與否的終局性裁判,就應當重視訴訟法理的適用,才能貫徹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
2.在非訟事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就實體私權存在爭執,在一定情形下,非訟法院除依非訟法理外,還可以依訴訟法理審理該爭執,并以”裁定”的方式就該私權之存在與否作出裁判。在這一審理過程中,如果遵守了適合于該爭執的訴訟法理,那么該裁定即具有相當于訴訟法院使用訴訟法理作出的判決相同的效力。
3、基于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就某實質事項所作出的非訟裁定對某人就某私權存否有既判力或其他拘束力,取決于該裁定的形成過程(審理過程)對該人就該私權之存否有關資料的提出,是否造成了突襲性裁判--或者換句話說,當事人是否被賦予了適當的程序保障。
4、為了兼顧和調和非訟化與程序保障這兩種要求,應當承認具體訟爭的個別性和階段性,比如:(1)在非訟程序的前階段,如程序關系人就某非訟事件并未爭執實質事項(非訟事件的前提問題),則不認其有訟爭性,不必要求非訟法院依訴訟法理審理該實質事項。(2)在非訟程序之后階段,如程序關系人爭執上述實質事項(前提問題),則應認為自此時起,在該爭執事項的范圍內,訟爭性已具體化、明顯化,非訟法院應當同時采納訴訟法理審理和裁判該事項。(3)就公益性明顯而涉及私法地位存在與否的爭執事項,應根據其涉及事件的特殊需求,調整其所應適用的程序法理。
5、對于某些被訴訟化,但又同時具有非訟化特征的事件,訴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該而且可以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此時,即使遇有確保或擴大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必要,也應盡可能保障當事人對裁判的預測可能性,貫徹程序保障的要求。
總之,就同一事件,一部分依非訟法理,而另一部分則依訴訟法理來審理,是完全可能的。而具體到每一案件的審理過程,程序法理的交錯適用可以是按階段調配的,也可以是按事項調配的。
(二)家事訴訟程序交錯適用程序法理
家事紛爭的當事人多為親屬身份關系者,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涉社會秩序之公益,影響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和諧之穩定,同時為避免裁判矛盾所帶來的訴累,因不宜屢次進行訴訟,有一次解決的必要。而且家事事件通常既涉及到對身份關系的裁判,又涉及到對身份能力的確認,就這兩種訴求所適用的程序法理可能互有差異。前者于程序中更注重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需要適用處分權主義即訴訟法理,后者則更注重追求實體真實,應采職權主義即非訟法理。基于家事紛爭的復雜性,以及當事人程序保障權之實現和案件實體真實的追求,家事訴訟程序交錯適用程序法理是必要的而且可能的。
三、家事訴訟程序的審理原則
基于上述基本法理,在家事事件的審理過程中,具體審理原則應與普通民事訴訟案件有所區別:
(一)職權主義
在民事訴訟理論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訴訟模式,即當事人主義模式和職權主義模式,兩種訴訟模式有著不同的價值取向。當事人主義側重程序的正當性,法院在法庭審理階段只能就當事人在發現程序中形成的事實爭點進行審理,法院判決不能超出當事人主張的范圍,并且只能以當事人在法庭辯論階段提出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而職權主義則要求發現案件的真實性,法院可以不受當事人請求范圍的拘束,而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裁判。在證據制度方面,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地、全面地收集證據,而不是由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在程序的啟動和終止方面,最后的決定權控制在法院手中。
普通民事訴訟是以當事人為核心,當事人主義為主導,訴訟的開始、終結以及作為判決資料的事實和證據的收集都實行辯論主義。然而,家事訴訟關乎家庭和諧、社會公益,特別需要尋求身份關系的實體真實性。因此,從家事案件事實審理的目的來看,家事訴訟更加強調法官的職權主義的應用,即法院在訴訟程序中擁有主導權。”因為單就發現案件事實的真實清況而言,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顯然優于當事人主義”。[3]與普通民事訴訟中實行辯論主義相對應,在家事訴訟中則實行職權探知主義。具體表現在:家事訴訟中訴訟的提起、審判對象的確定、訴的撤銷雖然原則上還是依據當事人的私權自治,但是,當事人所為的請求的放棄、認諾、和解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法院在家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可以在當事人請求的范圍之外考慮當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實。同時,當事人在訴訟中所為的事實自認和權利認諾也不能約束法院,法官可以依據自由心證對有關事項和資料作出判斷或者裁判。由此可見,在家事訴訟過程中,在程序進行方面所體現的是職權進行主義,在裁判所依據的事實方面則采用了職權探知主義,限制辯論主義。
當然,在家事訴訟程序中要求采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并非完全排除當事人協助法院的義務以及當事人充分參與程序的訴訟權利。因為法官形成心證的裁判基礎資料仍然需要借助于當事人的提出,另外還應根據具體案件的訟爭性強弱來確定是適用訴訟法理或者非訟法理。
(二)不公開審理原則
程序公開是程序正義的重要內容,程序公開與否關系到司法公正的形式和內容的實現,是整個程序制度的核心,是訴訟民主的體現。然而,程序公開原則也并非可以不作區分地適用于所有的訴訟程序,其具體適用情況仍然具有很強的相對性。家事訴訟案件往往涉及當事人之間不愿公開的私密,如果適用公開審判將使當事人的個人秘密、感情生活等暴露在社會公眾面前,不僅有可能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而且將使人們對運用司法程序解決紛爭喪失信心。因此,為保護當事人個人的隱私,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發現案件實體真實、實現實質正義、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妥善處理糾紛,家事訴訟案件應采用非公開審理原則,法院對是否公開沒有自由裁量權。這一原則的適用,體現了在家事訴訟程序中對不同位階的法律價值進行選擇的一個過程。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案件合意公開,家事訴訟程序也可以公開進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可見,涉及個人隱私的離婚案件一定不公開審理;對其他婚姻案件,”是否公開審理由當事人申請并由法院決定”,這不符合家事訴訟案件特殊性的要求。筆者認為,對離婚、親子、撫養等家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法律應明確規定,一律實行非公開審理,以公開審理為例外。此外,還需進一步完善程序不公開的相應措施,如規定媒體不得以登載或廣播能辯認當事人姓名、年齡、職業與肖像的事實和照片,或者考慮引進國外檢察官參與制度,以消除人們因非公開導致裁判成為密室裁判的顧慮等等。
(三)限制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權主義”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對構成訴訟對象的私法上權利、法律關系進行自由處分,訴訟的開始、訴訟對象的確定、訴訟的終止都是當事人自由行使訴權的結果。然而,民事案件之間存在不同程度的個體差異性。處分權主義的施行是以當事人可以任意處分訴訟對象及其私法權利為前提,普通民事訴訟中以處分權主義為基本原則,而在對訴訟對象不具有處分性的家事訴訟中,訴訟的開始、訴訟對象的設定雖然遵循處分權主義,但處分權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例如,離婚事件基于尊重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的需要,審判程序的開始、審理對象由當事人決定,法官不得超出當事人的訴求為”訴外裁判”。[4]但是,為了盡量使婚姻狀態存續,關于民事訴訟中自認的效力在婚姻事件中不適用,關于舍棄訴訟請求的效力在婚姻無效、婚姻成立與否的訴訟中不適用。另提起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不得以于前訴得合并、變更、追加或反訴所得主張的事實,另行提起獨立的訴訟。[5]這表明在這類婚姻事件的審理過程中,程序的結束并非完全由當事人決定,并限制當事人對審判程序開始與否的決定權。
我國現行法律對處分權的限制主要體現在一定情形下對當事人起訴權的限制,例如《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民事訴訟法》第181條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但是,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尚未有關于法院可以依職權中止訴訟或者終結訴訟程序的規定,筆者認為,為了實現家事訴訟程序的價值,達到全面解決家事糾紛的目的,以及從維護社會公益的角度考慮,可以規定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據職權中止或終結訴訟,例如當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后發現婚姻關系有繼續存在之可能,或者在親子關系案件中如果于訴訟時進行審理判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的,法院可以主動裁定中止審理,待日后再予以繼續審理。
(四)全面解決原則
普通的民事訴訟案件僅涉及當事人的私權利益,案件多以在當事人之間個別地、相對地解決為原則;而家事訴訟中,由于案件的解決關系著國家和社會的公益,為了避免同一身份關系產生各種形式的爭議,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對家事訴訟事件采取集中審理、全面解決的原則。因此,對于訴之合并提起、訴之追加、反訴均作了放寬之規定,同事擴大失權效之效果,并賦予判決之對世效力,以圖身份關系之全面解決。[6]具體來講,家事訴訟程序的全面解決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所有基于同一身份關系的同類身份關系紛爭在訴訟系屬過程中(包括一審和二審言辭辯論終結前),原告可以自由的變更其請求或者請求的原因,被告可以自由地提起反訴,第三人可以自由地針對雙方當事人提出獨立的參加之訴,如在夫妻離婚之訴中,第三人針對夫妻二人提起了婚姻無效之訴即是這種情形。
第二,基于同一身份關系的同類身份關系之紛爭,當事人必須在訴訟系屬過程中提出,因為家事訴訟的判決(除訴訟因不合法被駁回的判決)一經確定,原告基于可以變更的該家事訴訟中的請求或者請求的原因事實,不能再提起針對于同一身份關系的相關家事訴訟。被告基于該家事訴訟中可以提起反訴繼而產生的事實,也不能提起對于同一身份關系的家事訴訟。
第三,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的附帶事項和關聯請求也可以合并進行。此類合并事項主要包括以下三項:一是因身份關系之原因事實而產生的財產性債的請求,如離婚損害賠償。二是財產分割請求,如夫妻共有財產的分配。三是子女監護和親權的指定。[7]
[1] 張曉茹:《家事事件程序的法理分析》,載《河北法學》2006年6月。
[2] 參見邱聯恭:《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交錯適用》,載《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三民書局。
[3]江偉:《市場經濟與民事訴訟法學的使命》,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3期。
[4]魏大?:《家事訴訟與非訟之集中交錯》,載《月旦法學雜志》,2003年第3期。
[5]參見白綠鉉譯:《日本新民事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日本人事訴訟程序法》第七條,第十條。
[6]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下),三民書局1994年版,第412頁。
[7]參見陳愛武:《人事訴訟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1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