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訴突發事件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機關、審判場所、執行(包括送達)地點、押解犯罪嫌疑人沿線等與審判工作密切相關的區域內,發生具有突發性、群體性、社會危害性、暴力攻擊性等嚴重威脅、傷害、危及審判人員和訴訟當事人人身安全、證據安全、財產安全以及擾亂審判工作秩序的行為。涉訴突發事件的負面效應很明顯,是危害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的因素。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性決定了人民法院成了各種社會矛盾糾紛的集散地,許多訴訟當事人把權利伸張,獲得“最大化”利益的希望寄托在人民法院,其后果是直接導致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涌入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處于審判工作的一線,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審判工作面臨非常嚴峻的安全形勢。在審判工作區域內發生涉訴群訪、纏訴、鬧訪、暴力抗法、沖擊法院、擾亂審判正常工作秩序、危及審判人員和訴訟當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大事件時有發生。如,201061日上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法院發生一起槍擊案件,兇手持槍沖進法院向正在辦公的法官和工作人員射擊,造成3名法官當場死亡,另有3名法院工作人員受傷,后兇手自殺。201068,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一起案件時,遭到被執行人用硫酸潑灑執法干警,造成六名干警被硫酸燒傷,其中,該院院長、執行局局長受重傷。兩名被執行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如何正確處置涉訴突發事件已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涉訴突發事件處理的如何影響法院在人民群眾中司法權威和司法形象。

 

當前,總的來說,全國各級法院對如何發揮司法警察作用,正確處置涉訴突發事件還是重視的,許多法院制定了預案,研究了措施,建立了機制,但離“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預警和應急機制”的要求還有距離,尚不能達到“切實提高為經濟發展服務的能力”。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在如何正確地使用司法警察這支武裝力量,靈活機智地處置具體突發事件問題上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了一些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以致造成一系列無可挽回的惡果,應當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

 

一、當前法院系統處置涉訴突發事件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主觀上說,當前在處置涉訴突發事件過程中,思想認識上存在三個誤區:一是盲目樂觀。對涉訴突發事件認識不足,看不到涉訴突發事件隨時引發的可能性,思想上麻痹。二是追求以暴制暴,把司法警察當作防暴隊。發生涉訴突發事件司法警察應該勇敢地站出來制止事態發展,用自己過硬的警務素質維護好正常的審判秩序。但更多的時候,司法警察只是作為司法審判工作禮儀的使者,體現的是一種司法威儀,是公法上的司法誠信,作用是維護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形象,以暴制暴往往會激化矛盾。三是司法警察在具體操作處置涉訴突發事件過程中,工作主動性欠缺。因為依據相關法律,司法警察只能是被動執法,囿于相關法律條款,司法警察行使執法權時,很難表現出一種靈活性,總是在等審判長、指揮員的命令行事,這種結果往往造成處置涉訴突發事件工作被動。

 

從客觀上說,司法警察在處置涉訴突發事件能力上存在“四個不適應”:一是快速反應能力不適應處置涉訴突發事件。處置突發事件的原則是“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目前,雖然許多單位成立了組織,制定了預案,但處置涉訴突發事件仍沒有作為一項專門的工作單列出來,由專門的組織進行科學運作和管理,臨時的工作班子,缺乏組織指揮的專業水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人員機動達不到要求(人、車分離),通訊裝備與處置涉訴突發事件不同步,特勤大隊人員管理是“小集中、大分散”,警力很難在第一時間集結到位。二是應急預案演練不適應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現在許多單位,都設計了處置涉訴突發事件預案,組織司法警察進行應對突發事件防暴技能訓練,組織“處置涉訴突發事件演練,”這些總的來說對卓有成效地操作處置涉訴突發事件是有益的,但僅有這些還是不夠的,把提高司法警察處置涉訴突發事件能力的“寶”壓在“預案訂好,技能練高,演練做強”那是對處置涉訴突發事件工作良性運作的誤導。因為,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因此,處置涉訴突發事件工作不是“照著劇本演戲”,它不是“單兵技能的比拼”,更不能“對卷答題,交卷了事”,一廂情愿地“自編自演”。處置涉訴突發事件,要憑借正確的決心,果斷的措施,靈活的策略,協調迅捷的行動,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三是技術裝備的管理不適應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當前,隨著形勢的發展,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化,“政出多門”,“相互掣肘”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弊端在處置涉訴突發事件中越來越明顯地暴露出來,在處置涉訴突發事件中人員和裝備管理互相分離,不能作出快速反應;人員觀念和裝備性能落后,無法作出快速反應;人員和裝備仍處在平時狀態,沒有處在“處突”狀態(筆者以為處置涉訴突發事件中的人員和裝備應時刻處于待命狀態)。四是法律、法規建設不適應處置涉訴突發事件。司法警察在處置突發事件中的地位、作用、權利、義務、工作原則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持,更多的是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力。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及消極影響

 

上述問題的存在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的思想認識不到位。從主觀上說,沒有完全確立司法為民的思想;從客觀上說,當前身邊還沒有發生有影響的涉訴突發事件。對涉訴突發事件的影響危害認識不足,工作缺乏積極性、主動性。二是對武裝建警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沒有把建警、強警、訓警、管警、帶警作為一項政治任務。當前我國經濟轉型加速,社會矛盾突出,司法審判工作越來越面臨日趨復雜的社會形勢,司法警察的人員配備、裝備管理、設施配套、待遇改善等實際問題雖然有了一定的改變,但始終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觀。三是立法領域對于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涉訴突發事件牽扯到許多社會深層次的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除了需要運用經濟手段熨貼這種社會裂痕外,還需要通過加強上層建筑建設,形成一套完整的、規范的司法機制,來約束失范的過激行為,協調處置涉訴突發事件機制良性運作,實現社會的整體和諧。

 

不利因素的存在對于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的負面影響不容忽視:一是易貽誤戰機,喪失解決涉訴突發事件的主動權。二是易激化矛盾,使涉訴突發事件事態擴大;三是易影響大局,損害黨和政府及公正司法的形象,不利于社會的和諧安定;四是易造成一線人員無所適從,整個系統反應遲鈍。司法警察作為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的實際具體操作人,沒有法律作堅強后盾,工作將難以正常有效地開展。

 

三、對提高司法警察處置涉訴突發事件能力的幾點看法

 

突發事件的醞釀、發生、發展、走向沒有規律,但我們如何處置突發事件,應對意外情況卻有規律可循。筆者以為司法警察要在處置涉訴突發事件中擺脫被動角色,應著力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要堅持教育疏導。涉訴突發事件當事人或多或少源自對公正司法文明執法的看法,根本目的決定了他們不是危害黨和國家根本利益的敵對勢力,作為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表現形式。應當明確處置涉訴突發事件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過程,它要求參與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的司法警察通過自己艱苦細致的工作,在當事人與法院之間搭建一個和諧安定的對話平臺,不能堵塞視聽,工作簡單化,用暴力去追求表面祥和,掩飾太平盛世下的思想暗流。在思想上,要牢固樹立為社會大局服務的觀念,涉訴突發事件雖不是政治事件,但處置涉訴突發事件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排除狹隘意識,要從維護黨委、政府形象和人民法院審判事業的長遠發展做工作。在具體操作上,必須堅持做到“四心”:對當事人的激動情緒要有足夠的耐心;幫涉訴突發事件當事人解決實際問題要有誠心;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要熱心;實事求是依法處理要有公心。在策略上,盡量避免強制性正面交鋒,以教育疏導為原則。通過宣傳法律、法規喚醒當事人依法辦事的良知;將現場人員及時疏散,將矛盾雙方分開,將閑散圍觀人員與當事人隔離,將參與突發事件的當事人分散。講究工作方法和策略,做到“五宜五不宜”:情緒宜順不宜激;扣子宜解不宜結;當事人宜分不宜聚;力量配備宜強不宜弱;應急措施宜快不宜慢(抓小、抓早、抓及時)。要用法律武器,沿著平等、依法、和諧、對話的思路平穩地解決涉訴突發事件,切不可方法簡單、草率從事、以暴制暴,將自己原本是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的人,變成與當事人糾纏不清的突發事件當事人。在工作方法上區分層次,區別對待做工作,充分發揮黨委、政府和基層組織、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族人中德高望重者、親朋長輩等人具有情感親和力的優勢,協助做好涉訴突發事件中當事人的教育疏導工作。

 

2、要武裝強警。樹立全新的武裝強警理念,建立一個科學、理性、高效、穩定的處置涉訴突發事件司法警察訓練機制。嚴格按照《訓練大綱》要求依法強警、素質強警、科技強警、理論強警。轉變司法警察培訓理念:變練司法警察專業技能為練司法警察處置涉訴突發事件整體協同;變練司法警察搏擊對抗技能為練司法警察教育疏導本領;變練警為警練,針對司法警察的具體職能和當前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的實際狀況應對訓練,采取靈活的訓練模式,提高司法警察自覺訓練的熱情,確保處置涉訴突發事件司法警察隊伍的訓練質量。在應急預案的演練上,不能就預案練預案,要圍繞預案開展“想定”訓練,增加預案“變數”,提高司法警察的訓練難度,拓寬預案的想象空間,擺脫只圍繞預案訓練的呆板模式,增強預案訓練的靈活性、隨機性、實戰性、合理性、合法性。及時總結演練和“處突”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不斷提高處置涉訴突發事件水平,以應對越來越復雜的涉訴突發事件。

 

3、要強化立法意識。涉訴突發事件絕大多數是因法律問題引起的,處置解決這些問題離不開法律這個大前提,除了在策略上做到既堅決迅速果斷,又有理、有利、有節,還要在操作上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要求。當前我國在處置涉訴突發事件上立法滯后,許多涉訴突發事件的法律問題已經顯現,筆者以為應當結合實際作些法理上的調研,形成一部操作性強、程序便捷的單行條例、法規《人民法院處置涉訴突發事件暫行辦法(或條例)》,明確司法警察在處置涉訴突發事件中的權力、原則,確立司法警察在處置涉訴突發事件中調處權限、司法救助范圍。填補在操作過程中立法對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的空白。賦予司法警察除執行實施權以外的相機處置權,在司法警察機構內部增設專門的處置涉訴突發事件應急決策組織,避免司法警察在處置涉訴突發事件中因決策遲緩、不到位而貽誤良機。在上級法院司法警察機構內部成立決策復議組織,監督和限制司法警察相機處置權在實施過程中自由裁量的隨意擴張。結合處置涉訴突發事件工作特點,在制定《處置涉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同時,著手研發《人民法院涉訴思想工作手冊》,針對思想工作能力參差不齊的現狀,圍繞法律、法規、方法、原則、工作時機、工作機制、網絡建設等方面作前瞻性策劃,使司法警察在處置涉訴突發事件中學會運用“攻心術”,掌握處置涉訴突發事件藝術,積極開展宣傳、教育、疏導、息訪工作,充分運用思想工作這一有力武器,為妥善解決涉訴突發事件構建“綠色通道”。

 

4、要嚴格管理。人民法院應在司法警察機構內部成立專門組織負責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的協調、謀劃、指揮、考核、管理。把處置涉訴突發事件能力列為考核驗收內容,定期量化評比。在人民法院內部建立處置涉訴突發事件信息庫,形成一個信息反饋靈敏的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網絡,司法警察機構內部設專門人員與案件流程管理同步收集、管理、調研、通報、反饋涉訴突發事件個案信息,為領導決策提供準確的信息和依據。加強司法警察隊伍的管理,首先要繼續鞏固司法警察編隊管理制度。其次要落實三個制度。特勤大隊司法警察集中住院制度,使特勤大隊始終處于待命”狀態;落實車輛裝備定期護養制度,使其始終處于“戰時”狀態;落實協同演練制度,“拳不離手,曲不離口”,通過想定作業,沙盤作業的方式,使其“熟能生巧”。第三要科學管理,整合警力資源、對司法警察實行數字編組、程控傳呼,三級梯隊式運作(組成由特勤大隊、勤務保障分隊,以及由司法審判人員和公安干警等其他人員參加的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綜合職能工作隊)。對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現實狀態分等級運作警力。立足行動快、范圍小、處置早、社會效果好。

 

5、領導要靠前協調、指揮。領導靠前協調、指揮,便于掌握處置涉訴突發事件動態,及時調整處置涉訴突發事件警力和策略;便于進一步分析研究,走捷徑解決問題;便于鼓舞參與處置涉訴突發事件司法警察斗志,增強處置涉訴突發事件一線人員工作信心;便于穩定當事人情緒,給當事人一個明確合理的答復,減緩涉訴突發事件當事人的心理壓力,減少當事人采取極端行為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