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糾紛的管轄
作者:虞蘇建 吳霞 發布時間:2010-11-02 瀏覽次數:1232
網絡購物省時、省力、成本低,并且具有“全球性”和“全天候性”的特點,已經成為深受大家喜愛的一種購物方式。但很多法律問題也隨之誕生,網絡購物糾紛的管轄就是其中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的確定跟一般合同糾紛相同,但當中存在一個問題。網購中原被告通常不處一地,有的距離甚遠,此時對于處于弱勢的消費者來說,起訴的成本提高,無論是金錢還是精力上都有著極大的負擔。
那么既然很多情況下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地會給消費者帶來麻煩,那么以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是否會有改善呢?在當事人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以約定為準;當事人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也未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買受人;(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在網購中,往往是通過郵寄方式完成交易,這就要考慮在郵寄中由哪方出的郵資。如果是銷售者承擔的郵資,那么相當于是銷售者送貨,由銷售者將標的物交付給承運人以運交買受人,此時合同履行地為買方所在地;如果郵資由消費者自行承擔,那就相當于由消費者自己提貨,由消費者委托承運人去貨物所在地取貨,此時合同履行地為貨物所在地。
不難看出,無論是由哪個法院管轄,對于消費者、銷售者來說都會產生不便。尤其是網購中矛盾頻繁、涉及標的不大,當事人如若去較遠的地方起訴應訴,不僅麻煩而且是對資源的極大浪費。針對這樣的情況,法院可以考慮設立“網上法庭”,對標的較小、案情較簡單的案件在網上進行開庭審理,為當事人帶來便利也能節省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