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對婚姻的社會觀念漸漸發生了極大的改變,日益開放的生活觀念和寬松的婚姻觀使得離婚已成為一個非常普遍的社會現象。離婚可以通過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實現。對于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離婚申請,法律規定直接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登記離婚。而所謂的訴訟離婚則通常是因當事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或是雙方雖都同意離婚但因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訴諸法院所引發的離婚。目前在我國各法院,離婚案件已經在民事案件中占到了很大的比例。訴訟離婚不僅是法律問題,而且是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無疑對法院調解該類案件的思路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離婚是夫妻關系不斷惡化的結果,即夫妻矛盾不斷加劇和積累的結果。離婚是否成為現實,并不取決于離婚前的決心,要看夫妻感情的狀況和經濟生活方式的獨立情況,同時也還要看調解勸說的情況。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作為標準,因此在調解中支持或不支持當事人離婚請求的標準,當然也是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針對個案的不同,采取相應的措施應對調解的難題。

 

一、對離婚的判斷

 

法官在界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時,應從當事人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1、看婚姻基礎

 

結婚動機大致可以分為愛情型動機、浪漫型動機、奉獻型動機、交易型動機、生育型動機等六類。像愛情型動機是最堅實牢固的,其它的則相對脆弱。因此,如果當事人在結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努力幫助當事人培植感情將會大大增加調解和好的可能性。在日常生活中,一個人并不一定只單純地持有上述某一類典型的動機,可能同時存在兩類以上的動機,只是其中某一類動機是主導動機而已,判斷得正確,有助于調解的成功。

 

夫妻彼此了解程度和感情發展程度也是判斷婚姻基礎是否牢固的標準。兩性間感情發展可以分為吸引、喜歡和愛情三個階段。愛情與喜歡在表面上有許多共同點,實際上它們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感情。只有當異性雙方感情已發展到愛情階段所形成的婚姻基礎才可能是堅實、牢固的。但是,人們常常把喜歡與愛情混淆起來,分不清楚,把喜歡誤解為愛。由于這種認知上的誤區,往往導致上些男女在感情發展沿未成熟的階段就過早地結婚,形成不堅實的婚姻基礎。對于這類情況,在調解時應注意引導當事人不要草率作出決定,要多交流、溝通,產生矛盾后要相互謙讓、包容,多想對方的優點,多檢討自己的不足。

 

2、看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的發展、變化是在婚前感情基礎上的一個延續。結婚時的感情基礎既可以在共同生活中得到鞏固或彌補,也可在共同生活中遭到損害或破壞??偟膩碚f,如果婚前感情基礎較為堅實,調解和好的可能性較大。

 

3、看離婚原因

 

為了避免遭受社會輿論的譴責,又有利于爭取得到法官對自己離婚請求的支持,當事人會編造出符合婚姻道德和法律規范的離婚理由,把自己違反婚姻道德和法律規范的真實動機掩飾起來。如有的人經濟或政治地位提高后,就嫌自己的妻子不年輕漂亮,要另尋新歡,因此提出離婚,他們往往會借口是因為對方脾氣不好或者雙方性格合不來等原因,自己之所以提出離婚是為了擺脫長期痛苦的婚姻生活。鑒于上述情況,法官不要輕信當事人對請求離婚理由的陳述,應在認真聽取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后,必要時還要進行調查了解,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4、看有無和好可能

 

當事人有以下表現的,可視為有和好可能:有過錯的一方愿意改正錯誤;無過錯的一主諒解有過錯方;無過錯一方未中斷履行自己的義務;雙方對家庭都有眷戀的意思。

 

二、如何調解

 

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是調解離婚糾紛應持有的正確態度?;橐鲫P系一旦建立,雙方應當自覺地接受婚姻道德的約束,要互敬、互愛、互諒、互助,不斷地鞏固和發展夫妻感情。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倆人朝夕相處,難免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矛盾、沖突。雙方都應珍惜以往的感情,主動改善關系,不要隨便就想到離婚,更不要隨便就提出離婚。即使是那些已經草率結了婚的夫妻,也要立足于現實,盡力培養感情,切不可草率結婚后又草率離婚。法官有責任幫助當事人正確行使離婚自由的權利。下面針對法院受理的幾種常見的離婚糾紛,淺析調解的思路和方法:

 

1、對婚姻不適應引起的離婚糾紛的調解

 

對婚姻不適應引起的離婚糾紛大多發生在婚齡為5年以下的青年夫妻之中。對這類糾紛的調解應根據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幫助當事人提高認識、交給方法。只要調解方法得當,這類糾紛大都有調解和好的可能。調解一般選用面對面和背靠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解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幫助當事人認識愛的真正含義

 

愛情要求締結婚姻,婚姻以愛情為基礎。沒有愛就沒有和諧美滿的夫妻生活。第一,愛是給予,努力發現和滿足對方的正當需要,不向對方索取。第二,婚姻是一種互惠,夫妻間的愛應當是相互的。第三,愛遠不止是情感,必須用行為表現出來。每個人都應該用對方能夠接受的行為方式去表示愛。

 

勸說當事人放棄不成熟的需要,樹立正確的需求觀,不成熟的需要是從兒時帶來的,這是個體社會化存在缺陷的表現,是以自我為中心的自私心理的反映。如果夫妻雙方都樹立了正確的需求觀,就可以在夫妻生活中避免很多問題的發生,即使是已經發生了問題,雙方也容易理解。

另外,在調解中還可以讓當事人通過多注意感情交流、搞好親屬關系等方法,從而達到調解和好的目的。

 

2、夫妻個性失調引起的離婚糾紛的調解

 

夫妻個性失調就是人們常說的夫妻個性合不來,是指夫妻間因個性原因引起的不能適應。有資料表明,以個性不合為由提出離婚的所占比率可高達70%。這說明此類離婚糾紛所占比例甚高,但實際上未必達到這個程度,這里有許多當事人常常將自己不愿意讓他人知道或難以啟齒的真實離婚原因說出來,用個性不合來替代。如個人隱私原因、有第三者插足的原因或地位變化后喜新厭舊的原因等等。夫妻個性失調容易產生矛盾、沖突,但并不意味著必然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結果。因此,法官在調解這類糾紛時,要十分注意工作方法,一般要避開雙方氣憤的情緒,在氣消之后進行疏導工作,啟發他們多看對方的長處和優點,珍惜過去的感情。對雙方脾氣特別暴躁,經調解說服雙方仍堅持要離婚的,可采取一些緩延的辦法,然后尋找時機,再做勸解疏導。但在緩延期間,應密切注意糾紛動向,防止糾紛激化或轉化。

 

3、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糾紛的調解

 

第三者插足,又叫婚外戀,是指夫妻中一方在婚姻之外與第三者有所謂的愛情關系或性關系。近年來,由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呈上升趨勢,有資料統計,約占整個離婚糾紛的25%左右,成為僅次于性格不合原因之后的第二位原因。第三者一但進入夫妻關系中,暴力行為、酗酒、不管家務等惡果也應運而生。從男女婚外戀比例看,丈夫比妻子高一倍,但丈夫有外遇而構成離婚事實的情況卻不多。這可從整個社會對男性婚外性行為一向比較寬容,加之妻子妥協性較高方面來解釋。當丈夫一旦發現自己妻子有外遇后,情況就會不一樣了,離婚的可能性就大大地增加。調解這類糾紛應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調解由第三者插足原因引起的離婚糾紛,首先必須查明是否確有第三者的存在。無錯方當事人認為對方有第三者,那他(她)就應負有舉證的責任。就是說,你說對方有第三者,你就應當說出第三者是誰,并提供出有關的證據,或者提供調查所需要的線索。只有經查證屬實后,才能認定。法官不可以因為某方當事人說對方有第三者,就予以采信。查明有第三者存在,不一定就能肯定第三者插足就是造成離婚的原因。第三者插足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夫妻感情本來較好,是由于第三者插進來之后,才引起夫妻感情惡化甚至破裂,從而導致離婚糾紛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引起離婚糾紛的主要原因是第三者介入;第二種情況,夫妻感情已經惡化甚至破裂之后,才出現第三者,第三者的出現只是加快了離婚糾紛的發生,主要原因是夫妻內部的原因;第三種情況,雖有第三者,但有過錯的一方本來就沒有想拆散家庭同第三者結婚,引起離婚糾紛的發生是存在有其他情況,與第三者無關。如無過錯方當事人不能生育男孩,患有某種疾病,或者社會、經濟地位發生了大的不利變化等。對第二、三種情況,法官應實事求是,找準離婚的真正原因,才能有針對性的采取正確調解方法。不要認為只要有第三者介入,都要把離婚的原因一概歸于第三者身上。

 

在調解中,當事人如果有不良情緒發生后,法官要及時調節,控制非理智性行為,一般可采有勸說、轉移注意力、合理宣泄等方法進行調節控制。

 

4、因婚后交異性朋友引起的離婚糾紛的調解

 

此類糾紛常常以配偶的異性朋友是第三者,配偶有婚外戀為由提出離婚。調解此類糾紛,主要可采用以下方法轉變當事人的態度,調解雙方和好:第一,幫助當事人認識婚后交異性朋友是一種正當需求;第二,幫助當事人認識婚后交異性朋友應胸懷坦蕩,應將自己交的異性朋友介紹給配偶,盡可能使異性朋友與配偶也同樣成為朋友;第三,幫助當事人認識到婚后交異性朋友必須注意言行舉止;第四,幫助當事人正確對待嫉妒。

 

5、由于一方患精神病或勞改、勞教引起離婚糾紛的調解。

 

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出離婚的糾紛,在調解時,既要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于病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對病情并不嚴重,過去雙方感情又較好,或是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對要求離婚的一方指出,夫妻之間應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盡可能勸解和好。如精神病人確實久治不愈,影響了夫妻關系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一方堅決要求離婚,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不能維持的,應從夫妻關系及子女利益出發,說服其妥善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后,再準予離婚。對婚前明知對方病情,只是為了達到其他目的,自愿與病人結婚,婚后目的一經達到就提出離婚的,應對其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指出其行為是極不道德和缺乏嚴肅的生活態度的,一般不調解離婚。

 

因一方勞改勞教,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是一種比較復雜的離婚糾紛。調解這一類糾紛,既要貫徹婚姻自由的原則,也要有利于勞改勞教人員的改造教育。對勞教或刑期不長,雙方感情較好,只是由于一些具體困難或迫于輿論壓力而提出離婚的,法官應在幫助其解決具體困難的同時,盡量做好說服疏導工作,勸其和好;對刑期較長或延長勞教期限,其配偶堅決要求離婚的,一般也要做和好調解,確無和好希望的,也可調解離婚。總之,調解這類糾紛,如能動員對方不離婚,會有利于勞教人員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總的來說,每一個民事案件均有其各自的特殊性,在做調解工作時應把握三點調解的思路和方法:首先要做到嚴格依法。程序上務必合法,不要存在瑕疵,實體上一定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如婚姻自由的原則,要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不能想當然。其次,一定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只有找到個案的特殊性,分析并掌握其特點,才能找到最合適的法律條款正確予以適用,才能做到調解不偏不倚,及時有效的化解矛盾。再次,對民商案件要時刻樹立先進的司法理念,把握正確的司法導向?,F代民商案件,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主體思想觀念的不斷更新和法律的相對滯后所產生的矛盾,呈現出類型新、法律關系復雜、處理難度加大的趨勢。只有把握正確的司法導向,運用正確的司法理念,準確抓住個案的特殊性,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才能促成調解,從而妥善地、正確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做到個案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