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受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商業銀行信貸門檻高、融資平臺不足等因素的影響,我市中小企業和個人融資難的問題相對突出。公務員因工作收入穩定、社會信譽較好,成為諸多人眼中的理想融資借貸擔保人。2009年起至今,我院受理疑似高利貸的民間借貸、保證合同等糾紛196件,其中公務員提供擔保的有34件,約占17.35%,應當引起重視。

 

一、主要特點

 

1、參與主體復雜。出借主體多為銀行、信用社、擔保公司、典當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或者公民個人,貸款主體多為急需資金周轉的中小企業、個體業主及公民個人,擔保人多為收入相對穩定的公務員和教師、醫生等事業單位人員。

 

2、借款數額巨大。該類案件的借款數額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甚至幾百萬。借款用途包括購房、購車、添置生產設備、發放工資等。如一位副局長為某服裝企業向擔保公司借款提供擔保,單筆最多高達280余萬元。

 

3、責任約定不明。此類案件的擔保人往往是直接簽名擔保,并未就擔保責任作具體約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掩蓋非法目的。為隱瞞高利貸的事實,借款人通常是將本息相加直接作為借款數額,或者是在出借是直接扣除利息,更有甚者合伙設局誘騙他人參賭,向受害人發放高利貸,事后要求找他人提供擔保。某些社會閑雜人員以放高利貸為業,往往通過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非法手段追討債務,極易引發刑事犯罪。

 

5、糾紛發生后,容易引發家庭矛盾。公務員擔保時,往往家屬并不知情,一旦形成訴訟,法院查封了家庭財產或工資賬戶后,導致夫妻關系不穩、家庭矛盾激化。

 

二、原因分析:

 

1、擔保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有些公務員風險意識不強,認識擔保只是簽個字,不一定要承擔保證責任;有些公務員礙于人情面子,勉強擔保;有些公務員法律意識不強,將保證與見證混為一談;有些公務員是因招商引資任務,幫助引資項目擔保;也有極個別公務員是受經濟利益誘惑提供擔保。

 

2、放貸主體樂于接受公務員擔保。相對于其他社會群體而言,公務員收入具有穩定的社會來源、良好的社會信譽,更易為擔保公司等放貸主體接受。

 

3、放貸主體惡意選擇擔保人清償。某些擔保公司以轉放高利貸為主業,已經具備地下錢莊的性質,明知借款人沒有償還能力,卻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務員、教師等優質擔保人予以放貸,待借款到期后直接選擇起訴擔保人。

 

三、對策建議:

 

1、加強法制教育和風險防范意識。組織公務員認真學習《物權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選擇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在經濟活動中須謹慎為他人提供擔保,結合自身經濟能力量力而行,優先考慮提供財產擔保,在提供人保場合盡可能通過反擔保、多人擔保、人物混保等方式分散風險。

 

2、加大摸底排查,做好風險防范。紀檢監察部門結合隊伍建設,嚴肅黨風政紀,對公務員為他人提供擔保進行摸底排查,以擔保人的工作崗位為基礎,結合擔保數額大小、期限長短、責任方式確定風險等級,對處于財會、審計等重點崗位的人員,予以適當調整,并可根據相關紀律規定,予以紀律處分。

 

3、建立公務員擔保報告制度。公務員擔保屬于個人生活的重大事項,應向所在部門或上級部門的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并登記,以便領導掌握情況,同時也對擔保人有一種約束。

 

4、加強對非法民間借貸的打擊力度。聯合銀監局、公安機關等對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的地下錢莊加大打擊力度,對違法行政法規的,予以規范整頓,對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堅決予以打擊清理。在司法審理中,著力從借款用途、抵押性質和還款能力等因素,正確區分和甄別合法借貸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的區別。

 

5、加快金融創新,切實解決融資難。在規范現有農村小額貸款銀行、擔保公司、農民資金互助社等社會融資平臺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快金融服務產品的創新,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消除中小企業和個人對高利貸的依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