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連環購車未過戶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調解結案。事故受害人丁公佩的四名親屬領到了被告某包裝公司的賠償款12476元。
  2003年9月8日,句容市華陽鎮建塘村村民仇志平駕車將溧水縣東屏鎮村民丁公佩撞死,事故發生后?仇志平棄車逃離現場。丁公佩的家人得知肇事貨車的登記車主并非仇志平,而是句容市某包裝公司。2004年1月15日,受害人丁公佩的家人訴至溧水縣人民法院,要求包裝公司賠償各項損失5142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包裝公司將該車轉讓給劉建強,劉建強將該車轉讓給了趙扣喜,趙扣喜又將該車抵債給劉浦喜,劉浦喜又將該車轉讓給了仇玉泉。在轉讓中,各方均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一審法院認為,未辦理交易過戶手續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因原機動車所有人已喪失了對機動車的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無法防范控制,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與致人損害的后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一般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因承擔賠償責任的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確實無力賠償時,可以判令原機動車所有人分擔一部分民事責任。2004年5月18日,溧水法院判決被告包裝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5581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包裝公司不服,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中,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包裝公司于本調解書簽收之日一次性賠償受害人親屬各項損失共計12476元。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趙興武、徐高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