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醫的勞動關系認定
作者:袁輝根 發布時間:2010-11-01 瀏覽次數:749
隨著農村醫療改革的推進,鄉村醫療服務站不斷建立和完善,村醫作為農村醫療服務的“網底”漸漸引起重視,過去的“赤腳醫生”也有了“穿上皮鞋”的沖動。部分地區如淮陰等地要求農村醫療機構做到編制統一、機構統一、管理統一、工資發送統一等。這些政策都極大的推動了農村醫療改革的前進和發展,但也在不同程度上流于形式。鄉衛生院與村醫簽訂聘用合同,但實質上聘用的單位卻是村服務站,鄉衛生院與村服務站各自具有不同的執業許可,村醫的工資不由鄉衛生院發送,工傷保險等待遇鄉衛生院也沒有給予保障,結果是發生工傷等糾紛后,鄉衛生院都盡量推脫責任,村醫的勞動關系認定處于含混不清的狀態。如何認定村醫的勞動關系,應重視以下幾個標準:
1、村醫療服務站歸誰所有。在江蘇省乃至全國各地,村醫療服務站的產權歸屬并不一致,有的屬于村集體所有,有的屬于鄉鎮所有,有的則為國家所有,產權歸屬于誰一般要看服務站由誰出資建設,出資人一般應享有產權。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的,由于鄉衛生院的產權一般為國家或者鄉鎮所有,兩者產權不一致,那么就應該認定鄉衛生院與村服務所屬于不同的民事主體,村醫與鄉衛生院之間沒有歸屬關系,因此也不能成立勞動關系。當然,如果村醫療服務所與鄉衛生院屬于同一主體所有,那么就應該再審查其他標準。
2、村醫的工資由誰發放。盡管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農村醫療機構的工資應統一發送,但由于經濟實力以及舊有體制的影響,很多地區的村醫都仍然靠藥費以及醫療費取得收入,沒有工資來源。如果鄉衛生院確實向村醫統一發送工資的,那么在衛生院與村醫之間就存在勞動與貨幣的交換關系,就應當認定其具有勞動關系,這時,鄉衛生院一般也應當同時負擔村醫的社會保險等待遇。反之,村醫沒有從鄉衛生院領取工資的,就需要再審查其他標準了。
3、村醫是否接受鄉衛生院的直接管理。一些地方要求村醫應接受鄉衛生院的統一管理,但實際上卻很少得到貫徹落實,很多村醫只是從衛生院獲得藥物的統一調配,在經營上以及人事上都具備較大的自主權。如果村醫能夠接受鄉衛生院的直接管理,鄉衛生院既負責村醫的人事管理,也負責村服務站的經營規劃的,那么就應當認定村醫與鄉衛生院之間的勞動關系,否則就應該否定其勞動關系。
4、其他標準。盡管鄉衛生院不負責村醫的管理,也不向村醫支付工資,但是如果鄉衛生院為村醫交納了工傷保險等費用的,在認定工傷等待遇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肯定村醫與鄉衛生院之間的勞動關系。有些情況下,村醫與鄉衛生院之間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這時就應該主要看合同是否得到了履行以及合同是否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合同得到了履行,自然應該肯定兩者之間的勞動關系。
綜上,雖然我國村服務站與鄉衛生院之間往往都具有自身不同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但根據上述認定標準,村醫與鄉衛生院之間也有可能成立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