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過失相抵之適用-先推倒對方有過失在先致被對方打傷能否適用過失相抵
作者:夏從杰 發布時間:2010-11-01 瀏覽次數:704
近日,儀征法院訴前成功調解了一起侵權糾紛案件。李興華醉酒騎自行車撞到青年王軍,王軍說對方不長眼,李興華走上前推搡了一下王軍致其趔趄倒地,王軍一氣之下把李興華暴打一頓,致其受傷,花去醫藥費1萬元,本案中,王軍毆打受害人具有過失,受害人也具有推倒對方之過失。本案因能否適用過失相抵,發生爭執,一種意見認為,可以適用過失相抵,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適用過失相抵。最終,本案以訴前調解方式結案,王軍賠償受害人8000元。
本案雖圓滿解決了,但背后隱含的法理價值仍值得探討。為此,我們必須首先弄清楚過失相抵適用的要件,過失相抵的要件有兩個,一是受害人的過失是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共同原因,二是損害結果具有同一性。所謂受害人的過失是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共同原因,是指侵害人的過失與受害人的過失同為同一損害的原因,兩方的過失相互助成、共同造成了同一損害,換言之,對于同一損害結果,不僅侵害人的過失是損害發生的原因,而且受害人的過失與該損害結果也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對損害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形成助力,即兩過失對同一損害的發生形成原因力之競合。如果受害人雖有過失,但其過失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沒有原因力,則不能適用過失相抵,如同一個人雖有過失,但其過失并沒有造成他人的任何損害,過失人無需負賠償責任一樣,例如一女人打男人一拳,但是沒有造成任何傷害,則不發生賠償責任。以此來看,過失相抵實乃與有原因之意。所謂損害結果具有同一性,是指侵害人之過失與受害人之過失合力造成的損害是同一的、不可分的。
具體到本案來講,首先,本案中侵害人的過失與受害人的過失對于損害的發生不存在原因力的競合關系。李興華撞到王軍并把王軍推倒,這種行為雖有過失,但是這一過失行為并非自己受傷的原因,即李興華的過失行為對自己受傷沒有原因力,而過失相抵要求受害人之過失是損害發生之部分原因。其次,本案中損害結果不具有同一性。雖然王軍受到自行車之撞擊及被推倒,并因此受有輕微之損害,但是該損害與李興華受傷之損害顯然不是同一損害,因此,本案不能適用過失相抵。
總之,不是一旦受害人有過失就可以適用過失相抵,而是需要受害人之過失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原因力,即具有因果關系始有過失相抵適用的可能,此外,還需要損害具有同一性,這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始能適用過失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