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說謊?罰!
作者:興化市人民法院 唐林華 發布時間:2020-06-28 瀏覽次數:734
訴訟過程中,有個別當事人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會作出虛假陳述。這種行為非但不能實現目的,還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罰單”!
這不,日前興化法院就對一起在案件中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發出了罰款決定書,對其不誠信的訴訟行為罰款3000元。這是自年初以來,興化法院第二起對虛假陳述當事人作出處罰的案件。
周某系興化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的原告,被告許某曾向其借款10萬元,但在出具借條時卻預先將一年的利息1.2萬元計入借條并出具總額為11.2萬元的借條,借款時高某作為證明人在場。借款到期后許某未按期返還借款,周末遂將許某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因許某未到庭,該案依法缺席審理。庭審過程中,承辦法官多次詢問周某實際交付的借款金額,周某均稱實際交付的借款本金為11.2萬元。然而,當法院傳喚證明人高某到庭接受質詢時,高某道出了實情,稱實際交付的借款本金僅為10萬元。面對莊嚴的法庭和證明人的陳述,周某的謊言被拆穿。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等規定進行處罰。
本案中,周某的虛假陳述,不僅擾亂了司法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也損害了司法權威。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構建誠信訴訟環境,綜合考慮周某悔過態度較好。興化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周某處以罰款3000元。
自“套路貸”虛假訴訟專項整治活動開展以來,興化法院全面加強虛假陳述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妨礙訴訟秩序行為,發現一起,處罰一起,努力營造誠實守信的訴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