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應縣法院四項監督機制共促審判質量提高
發布時間:2004-09-07 瀏覽次數:1553
一是以立案庭為主體,建立和完善以審判、執行流程管理為中心的監督機制。在全面實行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審限預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立案審查、排期開庭、審限預警、規范審限延長審批及考核通報等各個環節的職責和制度,實行全程跟蹤管理,進行監督和調控,對審限即將屆滿的案件進行提示,對超審限案件進行通報和督辦。
二是以審判監督庭為主體,建立和完善以案件質量評查為中心的監督機制。為了充分發揮審判監督庭對已生效案件的監督作用,該院制定了《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工作暫行辦法》,建立了以審判監督庭為主體,有關部門參加的案件質量評查小組,建立起對案件質量責任進行客觀認定的責任認定制度,區分違法審判責任與辦案差錯責任,給予承辦人不同程度的責任追究。
三是以紀檢監察為主體,建立和完善以查處違法審判和追究工作差錯為中心的監督機制。為確保查處違法審判和差錯案件責任追究工作積極、穩妥地開展,組成由紀檢組長主持,監察室主任和審判委員會委員參加的聯席會,對有違法審判線索、經審查確屬錯案和案件質量檢查不合格的案件進行研究、分析,區分違法審判責任和差錯案件責任,由目標管理考核小組按目標管理獎懲辦法的規定處理。
四是以辦公室為主體,建立和完善以目標管理為中心的監督機制。以審判質量效率指標體系實施為契機,全面加強審判工作長效管理,每月由辦公室對每個庭(局)、每個審判人員的各項指標進行統計并予以通報,每個季度進行一次審判工作運行態勢分析,把辦案質量、辦案效率納入目標管理考核之中。
文章出處:寶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寶應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