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執行兌現是司法權威的體現。但是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主體之間的經濟交往日益頻繁,信用意識沒有完全形成,執行難的問題一直是困繞法院的重要問題,特別是基層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面臨著諸多困惑。

 

一、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基層法院執行難的問題既有法院內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既有主觀原因,又有客觀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執行人無力履行。在執行程序中,有的被執行人生活無保障,住房無著落,有的被執行人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任何集體收入,確實無力履行義務,致使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兌現,問題久拖不決。

 

2、是被執行人有意規避執行。一些被執行人不主動向法院提供財產情況或在審判階段已轉移財產,甚至抗拒法院執行,故意逃避執行,造成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查,增加了執行工作的難度。

 

3、外界干涉執行的現象時有發生。出于多種原因,銀行、保險公司、鄉鎮、房管等部門和單位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時有出現不積極配合的現象,導致法院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有的案件,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因觸及到地方政府、利益集團、社會勢力的切實利益,而受到巨大阻撓。

 

4、法院內部管理存在薄弱環節。案件執行工作的透明度不高,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無法及時了解執行進度,以致當事人對法院公信度產生懷疑。同時法院內部考核機制不夠科學,上級法院片面考核高執結率,結果各法院將未執結的中止案件和不符合法律規定終結條件的案件以程序終結的方式全部統計到執行結案的總數中,以致出現令人費解的現象,一方面執行積案居高不下,群眾滿意率還不高,另一方面各法院統計、總結的執結率卻很高。此外法院內部監督機制不盡完善,如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監督不到位,導致相關人員財產受損的現象仍時有發生。

 

5、少數執行人員業務素質不高。有的執行人員對裁判文書正確與否的審查能力不強,執行方式簡單,導致錯誤執行;有的對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在查找上有一定困難的,沒有窮盡執行方法努力執行,錯過了執行的有利時機;有些執行人員遇到比較棘手的案件,就產生畏難情緒,致使案件久拖不結。

 

二、執行工作中的五點對策

 

一是將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執行工作是一個系統的工程,要進一步尋求各級黨委的領導和支持,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同時將執行工作納入全縣(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在對各部門和鄉鎮目標管理考核中設定目標分,將協助人民法執行工作或履行生效判決設置為目標考核指標。凡是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執行而不協助者或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扣減相應的目標分,促使涉案部門積極履行或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逐步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參與、政協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辦的大執行工作格局,借助國家和社會的綜合力量,多管齊下,多措并舉,合力破解執行難。

 

二是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對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在及時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以申請人舉證和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相結合的方式多渠道、多方式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對有履行能力而不主動履行的被執行人,要通過在媒體爆光、限制其出入境和高消費等方式責令其自動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要堅決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賣、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執行措施;對一些被執行人員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妨害執行行為的及時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也要窮盡執行措施,向申請人說明情況,來贏得當事人對執行工作的理解。

 

三是大力推進法院執行工作體制改革。改革內部執行工作機制,繼續加強執行權分權運行機制改革。在已經建立執行實施機構和裁決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各自職責,以真正建立起分權制約、相互協調、運行高效的運行機制。建議上級法院修改不合理的考核機制,嚴格中止、終結執行的條件,真實反映執行狀況,提高案件有效執結率;規范執行工作程序,完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機制,落實執行公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規范執行評估、拍賣、變賣等環節,嚴格執行款項的管理、發放工作,自覺接受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繼續探索制度和方式創新,要努力探索綜合治理執行難的聯動機制,建立和完善基層執行協助網絡,健全執行強制、執行懲戒等制度。

 

四是加強執行隊伍建設。要教育干警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宗旨意識和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嚴格遵守“依法執行、及時有效執行、文明執行、嚴格執行和注重執行效果”的執行行為規范,要加大對執行干警業務培訓力度,努力提高干警執行藝術、執行技能和業務水平。引導干警克服怕當事人上訪、怕領導過問案件、怕承擔責任的消極畏難思想,嚴格依法,大膽工作,切實做到執法有力、執法公平。同時對執行人員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職或執法違法的行為,要認真追究處理。

 

五是要建立執行救助基金。實行執行救濟制度,縣(市)政府要建立專門救助基金,采取財政撥一點,部門出一點、社會捐一點的方式籌措資金,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且申請人生活困難的給予執行求助,避免執行申請人勝訴卻無法兌現執行標的的局面,這樣既解決了申請人的生活困難,又化解了社會矛盾平息了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