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崇安法院分析當前人民調解指導工作中的問題并提出建議
作者: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 發(fā)布時間:2010-10-26 瀏覽次數:691
一、存在的問題
1、無系統(tǒng)性的法律培訓制度。目前,在法院內部雖初步建立了專門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部門,也采取了不定期指導和集中培訓等方式作了相應培訓,但這完全是依靠法院工作主動性的發(fā)揮,沒有制定系統(tǒng)完善的指導培訓工作制度加以規(guī)范和制約。
2、指導方式簡單、零散。目前,法院一般采取以咨代訓的方式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方式比較簡單和零散;未固定專門法官對調解員進行專門的培訓和指導;未有針對性地對當前社區(qū)多發(fā)性民事糾紛、調解程序、以及涉及基礎調解的法律進行培訓、宣傳和指導。
3、指導工作職能重復交叉,造成資源浪費。各地區(qū)無指導工作開展的統(tǒng)籌規(guī)劃,負有指導義務的各部門間各自為政,互不通氣,導致資源浪費大,效果差。
4、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考核激勵機制和保障調解工作正常運作的機制缺失,存在人民調解員工作時間、待遇、交通工具等方面的困難,導致在調解工作普遍存在畏難思想,可調可不調的一般就不調。
二、 建議與對策
1、建立與完善機制,精心構筑指導網絡。一方面,要結合實際長遠規(guī)劃對本地區(qū)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成立專門的指導人民調解機構,制定相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辦法,組織骨干法官,完善聯(lián)絡機制、糾紛通報機制、法律服務機制、業(yè)務指導機制、法律宣傳機制、巡回辦案機制等一系列長效機制,構筑起人民調解指導網絡。另一方面,要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及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的溝通和交流,建立暢通的信息交流渠道,使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做到有機結合,建立長期良好的聯(lián)絡機制,增強人民調解工作的規(guī)范性和科學性。
2、以多元化培訓全面加強調解指導??刹扇〖修k班培訓系統(tǒng)指導、巡回辦案實時指導、庭審旁聽觀摩指導、邀請參加訴訟調解、案例分析疑難指導、電話隨機指導等多種形式,加大培訓和指導力度,促進調解員化解糾紛能力的提高。選用典型案例,有針對性地制定培訓教材,組織調解員集中學習、交流,探討學習提高調解技能。
3、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現場實務性指導。在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工作中,現場指導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等技巧;加大巡回辦案力度,邀請或委托調解員參與法院調解,積累實踐經驗,并通過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普遍提高老百姓對糾紛處理結果的可預測能力,減降調解員的工作難度。
4、注重對基層調委會的工作指導。加強與基層調委會的聯(lián)系與合作,及時傳授審判實踐中總結出來的調解工作新經驗、新做法。重點加強對基層調解員調處復雜、疑難個案的指導,幫助其疏理法律關系,尋找糾紛解決的途徑,提升其法律素養(yǎng)和調處糾紛能力。同時,針對基層調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加強司法建議工作,促進基層調委會工作機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