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網絡虛擬形象與保護
作者:吳振華 吳守祥 發布時間:2010-10-25 瀏覽次數:740
摘 要:網絡虛擬形象正在越來越來的進入到網絡生活中,帶來經濟利益同時也出現一系列侵權現象。本文著重介紹了網絡虛擬形象的定義、特征,對網絡虛擬形象的基本特征進行概述,并討論了對網絡虛擬形象進行保護的必要性以及目前我國的保護現狀。
關鍵詞:虛擬形象 知識產權保護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虛擬形象正越來越廣泛地出現在人們生活中。從傳統的小說作品到影視游戲作品再到電子游戲,在傳播過程中都形成了一種虛擬的形象,這種虛擬形象不僅僅是單純形象代表,而是隨著這些知識產權作品的推廣也附帶了經濟利益和精神利益。在網絡越來越成為現代人生活中心之一的現在,更多的網絡作品誕生,隨之而來的是網絡作品中的虛擬形象的產生,它們更具有網絡所給與的獨有特色。既然其中包括了利益和權利,那么必然地會出現侵權現象,虛擬形象也就成為此種知識產權侵權的標的物。目前,我國發生的網絡虛擬形象侵權的案例越來越多,而且隨著我國互聯網的越來越發達,越來越普及,網絡虛擬形象侵權的案例數量將會有增而無減。此類案例牽涉甚廣,索賠數額動輒上百萬,而我國法律在這方面的立法與相關保護措施并不完善,加強對網絡虛擬形象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勢在必行。
一、網絡虛擬形象的定義及知識產權保護分析
網絡虛擬形象是在網絡這個特殊環境中衍生出的一種虛擬形象,具有網絡獨有的特征。虛擬形象是指出現在虛構作品中俄任何形象。更準確地說,虛擬形象是指這樣一種形象:我們想象它存在于一部虛構作品的世界中。除了人之外,虛擬形象還包括動物、神,有時候也包括沒有生命的實體。虛擬形象一般較集中地出現在虛構作品中。在現今的網絡環境中,存在大量的網絡文學作品以及網絡游戲,這些網絡作品中存在著眾多的虛擬形象,在網絡作品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們產生于網絡,主要在網絡上存在、發展。主要包括:單純在網頁上出現的虛擬形象,如作為網站標志而存在的虛擬形象,網絡游戲中的角色、虛擬互動系統中出現的虛擬形象等等。
網絡虛擬形象的產生也是人類智慧的過程,應當予以保護。知識產權是一種絕對私權,具有壟斷性。為了實現社會公益性的目標,有必要在保護知識產權專有權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保護與限制之間構建知識產權的均衡機制。知識產權法上的公共利益既是特定的又是多樣的,涉及到國家利益、婚姻家庭道德規范、社會整體經濟的保護和市場秩序的維持以及現代市場經濟關系中對弱者的尊重等內容。
二、網絡虛擬形象的特征
(一)網絡虛擬形象的產生和存在與網絡密切相關。網絡虛擬形象必須時產生于網絡的,對于一般虛擬形象可以脫離網絡存在的,可歸結為一般虛擬形象。網絡虛擬形象必須存在于網絡中,以網絡為媒介進行傳播,并且具有只有網絡才能提供的特征。網絡虛擬形象無法脫離網絡存在,它的產生依托于網絡,由網絡游戲等實體技術提供載體,脫離了這些網絡實體,虛擬形象失去其原有的傳播和存在基礎。這和傳統的虛擬形象是不同的。(二)網絡虛擬形象不僅存在于網絡文學作品中。網絡虛擬形象不同于傳統虛擬形象的主要產生方式,傳統虛擬形象以文學作品的文字描述所產生在讀者的印象中的形象為主,經過讀者的想象力的加工,所形成的形象沒有具體一定之規的外在形象,因而稱為虛擬形象。而網絡中的虛擬形象則很大一部分是通過網絡游戲這種虛擬構造的世界中的形象乃至場景游戲模式等為基礎形成的。網絡中現有的網絡文學中的虛擬形象實際上并不屬于本文中所闡述的網絡虛擬形象的定義。網絡文學中的虛擬形象的產生機理同傳統虛擬形象并沒有本質的區別,網絡文學離開網絡仍然可以以其本質的面貌存在。(三)網絡虛擬形象在網絡環境中以視覺上得實體存在。傳統的虛擬形象往往只是存在于文學作品的描述中,存在于讀者的頭腦中,而網絡環境下的虛擬形象則具有完全的“有形”性。無論是網絡游戲中的角色、虛擬場景、游戲模式還是大家熟悉的OICQ的“互動空間”系統這種運營模式,都是實實在在存在一種可以“看到”的有形的,而不是必須借助人腦的思維進行加工才能產生的。現有網絡環境下的眾多網絡產品,很多都依靠優秀的網絡形象作品來宣傳自己的產品,這些網絡虛擬形象或者形象可愛或者個性鮮明,無一不具有公眾喜愛的特征,以此形成自己的品牌形象,一個網絡虛擬形象的成功誕生所帶來的首先是視覺上的沖擊,而不同于傳統虛擬形象的無實體形象特征。
三、對網絡虛擬形象進行保護的必要性
網絡虛擬形象雖然具有虛構性,但是其在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方面具有一定存在的實體性。網絡虛擬形象的產生都是附隨網絡作品或者網絡游戲等產生,或者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或者是其特征性部分,在產品的宣傳、傳播、公開過程中具有一定鮮明的特征并且為人所知,且該網絡虛擬形象往往與作品主體能夠互相呼應。在商品化過程中,網絡虛擬形象所代表的就是主體的經濟利益。這樣網絡虛擬形象便具有了商業價值。與此相關的權利即網絡虛擬形象的商品化權。
網絡虛擬形象所蘊含的商業價值是十分巨大的。侵權者盜取虛擬形象就是對開發者權益的侵害。網絡虛擬形象還代表了主體,某些網絡虛擬形象還充當了商標的角色,以它來代替主體的名字等進行宣傳,一個形象鮮明、性格特色的成功網絡虛擬形象往往能夠促使消費者消費,從而為開發者創造經濟效益。抄襲網絡虛擬形象類似于侵犯商標權,對網絡虛擬形象的擁有者造成了形象上的淡化,借助該虛擬形象無形的價值來創造經濟效益。同時誤導消費者,侵犯原開發人的利益。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旨在通過適度保護智力成果完成者及其合法繼受者依法所享有的經濟權利與精神權利,禁止或者限制不勞而獲、無價而取的“搭便車”行為,維持利益平衡,從而激勵知識創新和知識傳播。網絡虛擬形象同時也是人類智慧的成果,是凝聚了開發者的智慧和勞動所創造出來的,一個成功的網絡虛擬形象是具有獨創性的。同時能夠為開發人創造經濟價值。因此有必要作為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加強對網絡虛擬形象的商品化權的保護還能夠對商品或服務業起到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網絡虛擬形象一旦成為非創造者的某一商品或服務的標志或是被注冊為商標,其他人就可能不適當的使用該網絡虛擬形象,這樣不僅會損害網絡虛擬形象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良好聲譽,而且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四、我國目前對網絡虛擬形象的保護
網絡虛擬形象作為一種新生事物,我國法律尚無明確針對性條款進行保護。網絡虛擬形象的承認、界定都尚未又明確規定。實際上我國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總體上是十分薄弱的,亟待制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范。網絡虛擬形象作為網絡知識產權的一部分,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下,可以加以保護的方式有三種:著作權法保護、商標法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由于網絡虛擬形象的特殊性以及網絡環境的特殊性,此三種保護方法各有缺陷。亟待統一的網絡法律法規來規范。
我國公眾的信息化意識和網絡安全觀念還很淡薄,缺乏對信息立法和法制建設的緊迫性和重要性的認識,因而給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法制建設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執行強度普遍較弱,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未能得到充分體現和重視,因而導致國內各種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一度肆虐,網絡信息侵權、盜版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嚴重阻礙著我國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法制化建設的進程。
我國應當加強法制建設,對網絡知識產權做出相應規定并調整和修改我國知識產權法,擴大其保護內容的范圍,將網絡虛擬形象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納入知識產權法保護的范圍。制定網絡保護法規,約束侵權行為,盡快建立有關信息上網的逐級嚴格審核制度,制定嚴格的網絡工作人員行為規范和操作規程,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隨著互聯網在我國的發展與普及,網絡的作用與功能日益豐富起來。其中必然涉及到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問題。網絡虛擬形象的侵權問題就是其中相當典型的一部分。但是我國目前對這方面的知識產權保護還相對不完善,比起國外的相關保護是比較落后的。這樣,我國今后在國際上遇到相關侵權案例時必將處在被動的地位。如今,跨國性網絡虛擬形象的侵權案件已經在我國發生了,并且今后還會有愈來愈多的趨勢。因此,做好!加強這方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是我國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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