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中院以庭審直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無錫指南電話號簿信息有限公司訴被告中國電信集團黃頁信息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糾紛案,這是無錫地區審理的首例損害商譽權糾紛案,國內幾家經營電話黃頁業務的大公司及新華日報等各新聞媒體的記者到庭旁聽了庭審。
  被告電話黃頁公司于2003年12月12日成立后主要負責經營無錫地區的黃頁電話號簿、黃頁信息業務,通過刊登黃頁廣告獲取利潤,后發現他人假冒其中國電信的名義從事相同業務,遂于2004年3月9日在《無錫日報》上刊登公告,載明:“電話黃頁公司是無錫(含江陰、宜興)經營管理電話號簿和黃頁信息的唯一合法機構”。被告還于2004年4月27日在《無錫日報》上刊登特別提醒,并向新聞界人士發布消息,要求客戶注意防范黃頁市場上的“李鬼”。原告指南電話公司于2004年4月5日取得無錫電話號簿的資料征集、廣告招攬、發行經營權,發現被告的行為后,認為原告損害了其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損害原告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侵權行為,在《無錫日報》或《江南晚報》刊登啟事,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庭審中法庭針對雙方是否構成競爭關系、原告是否擁有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被告構成侵權如何賠償等爭議焦點,組織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圍繞焦點問題展開陳述和辯論。法庭認為:原、被告經工商部門批準均取得了電話號簿信息業務經營權,對此應認定雙方存在競爭關系。商業信譽是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逐步積累起來的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體現了消費者或社會公眾對該經營者或其產品、服務的一種認知程度,表現為經營者的一種“超額收益能力”。商業信譽不同于企業名譽,商業信譽是對經營者的生產、產品、銷售、服務等商業經濟行為的形象評價,而名譽反映的是社會對主體非商業經濟行為的綜合評價,且商業信譽作為無形資產,可以通過科學的評估進行量化,而名譽不以財產為內容,不能直接體現為財產,更不能量化。原告指南電話公司由于成立不久,且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擁有一定的商業信譽,故不能認定其擁有商業信譽。另外,商品聲譽與商業信譽一樣作為知識產權,是經營者在生產銷售商品過程中逐步積累起來的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體現了消費者對經營者的商品質量、性能、效用的信賴程度,也表現為商品一定的“超額利潤”。本案中原告未生產銷售過商品,即未出版過電話號簿,也未舉證證明其擁有一定的商品聲譽,被告不可能對原告未擁有的商品聲譽構成侵權,故無法認定被告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商品聲譽。據此法院駁回原告指南電話公司的訴訟請求。
  近幾年來隨著中國電信行業的改革深化,已分為中國電信、中國網通、中國鐵通三大經營公司,但對于依附于中國電信行業的電話號簿信息業務的規范管理卻無相應的配套規定。電話號簿信息業務的經營單位既面臨著各家競爭的格局,又可能出現魚龍混雜的局面。一些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排擠競爭對手的情況時常發生,對此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規范秩序。但是,制止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需要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特別是需要有高水平的訴訟能力和審判水平,使企業的知識產權真正得到保護。近期無錫中院連續受理了三起損害商譽權糾紛案件。無錫中院選擇這起具有典型意義的商譽權紛案件通過電視直播庭審全過程,可以讓全市企業了解和掌握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法律知識,并促使企業注意加強有效手段予以管理和保護,同時對于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也能通過有效的訴訟行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文章出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