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訴訟代理違規現象呈逐年上升趨勢應引起重視
作者:曹黎豐 發布時間:2010-10-22 瀏覽次數:869
近日,在蘇州平江法院審理一起買賣合同案件的過程中,一名楊姓律師當庭隱匿法庭用于質證的兩份證據原件,并在法官發現后拒不承認且態度惡劣,導致庭審一度中斷。經調研,該院發現類似情況并非偶然出現,自2008年以來,律師違規現象呈逐年上升趨勢,不僅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影響了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負面影響突出。
一、具體表現
1、挑動當事人發動訴訟甚至制造虛假訴訟。有的律師為了牟取利益,在當事人無訴訟意圖時,挑動當事人打官司。在已存在訴訟未決的前提下,挑動當事人去其他法院另行發動數個相關的新訴訟,甚至指使當事人制造虛假訴訟。
2、濫用訴訟權利。有的律師惡意延長審限,案件不論事實如何,全部提起管轄權異議,頻繁申請司法鑒定,一旦敗訴一律提出上訴,甚至直接聲明其目的即拖時間。
3、包攬訴訟,阻斷良性溝通。有的律師刻意包攬整個訴訟活動,不提供當事人聯系方式,案件審理之前就給當事人灌輸司法黑暗的觀念,案件審理期間或以打通關節為由索要財物,或在遭遇敗訴和感到有敗訴苗頭時推卸責任,將不利后果歸結于法官的不公正。
4、抵觸甚至阻礙調解工作。有的律師為追求高額代理費用,要求當事人立案前明確拒絕調解,立案后則以不接受對方的調解方案,提出過高調解條件的方法達到阻止調解協議達成的目的。
5、脅迫法官,制造訴訟壓力。有的律師在訴訟期間刻意和法官頻繁發生沖突,在當事人面前營造“斗士”形象。在案件判決之前,向法官暗示其能夠通過媒體、網絡甚至上級法院的力量左右判決結果;在案件判決之后聲稱可以讓“死案翻盤”,鼓動當事人無中生有地攻擊承辦法官,亂寫告狀信,無理纏訴甚至越級上訪。
二、主要危害
1、嚴重妨礙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部分律師為了追求訴訟利益的最大化,對調解工作持抵觸甚至阻礙態度,而當事人則普遍依賴代理律師,不了解訴訟過程,導致案件難以調解。2008年至2010年,平江法院民商事案件中有律師代理的案件比非律師代理的案件調撤率低近7個百分點。
2、嚴重妨礙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由于對擾亂訴訟秩序者取證困難,客觀條件如監控設備、錄音、錄像等條件的限制,加之有些違規律師精通法律,熟悉法官辦案心理,行為具有隱蔽性,在擾亂訴訟秩序后也難以受到處罰。多數法院和法官對此都持有息事寧人的態度,導致擾亂訴訟的行為頻繁出現,形成惡性循環。
3、嚴重妨礙審判效率的有效提高。有些律師認為法院判決可能不利于實現其代理利益最大化時,就會以種種借口故意拖延訴訟過程,既可通過一律提出回避、管轄權異議、上訴等合法方式,也可通過拒不在筆錄上簽字、謊稱沒收到傳票拒不到庭、隱匿證據等各種非法形式妨害訴訟進行,惡意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4、嚴重影響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有些律師無中生有肆意散布自己或對方當事人和法官存在特殊關系的言論,導致當事人在案件尚未審理時,即對司法機關存在偏見。一旦敗訴,即歸責于司法不公,甚至惡意散布“和諧社會就怕鬧,就怕不要命”的言論,人為制造不穩定因素,損害法院形象。
三、對策及建議
1、加大法律宣傳力度,鼓勵當事人親自參與庭審。法院應做好立案解釋工作,告知訴訟風險,注意留存原被告雙方的信息,特別是詳細的地址、通訊方式,便于承辦法官與其加強聯系。承辦法官要轉變工作作風,當面溝通解釋,做好法律釋明和矛盾化解工作,防止少數律師因自身利益犧牲委托人利益。
2、對違法違規行為絕不姑息,嚴肅查處。法院應加大對越權代理、無權代理、惡意鼓動當事人上訴或信訪、以向法官送禮之名收取當事人錢物、制造虛假訴訟或偽證等妨害訴訟秩序的律師應進行嚴肅的查處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法院應對本院案件定期進行統計分析,對于經常濫用訴權、惡意擾亂審判工作的不良律師,可定期公布名單,并向司法行政部門出具司法建議。
3、建議司法行政機關加大對律師隊伍的管理、監督力度。建立律師考評機制,把能否規范代理、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積極配合法官案結事了作為衡量律師執業狀況的重要標準,定期公布律師訴訟代理狀況,健全監督和懲戒機制。
4、加強與律師協會的溝通聯系,引導律師樹立正確的職業觀。法院與律師協會定期溝通,共同開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司法調研活動,引導律師合理把握追求經濟利益和保障社會公平之間的平衡,營造規范代理和諧訴訟的導向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