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涉嫌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
作者:葛鳳山 胡玲 發布時間:2010-10-22 瀏覽次數:976
被告人丁某系江蘇如皋人,經法院審查,今年3月1日,丁某在去浙江德清收購豬皮的時候,經過某養殖場泮某,花7000元購得4600余斤“血清豬”(放過血的老母豬)和1000余斤“僵豬肉”(病死豬肉),并取得一張“動物產品運輸檢疫證明”。運至泰興后,遂將這些肉存放于我市某速凍食品廠冷庫。為了盡快銷售,丁某雇請他人將這批豬肉進行了分割。據丁某交代,本打算把分割下來的肥膘和下腳料賣給公司熬工業用油,把其他的“好肉”賣給他人制作肉渣和香腸。
天網恢恢,沒來及轉賣,這批豬肉就被泰興市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就地查封。經過樣品檢驗,丁某的這批豬肉含有“金黃色葡萄球菌”和“變形桿菌”,屬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可能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鑒于此案社會影響惡劣,我院刑庭受案后,經研究決定,從速從快從重進行審理。為推行司法公開、樹立司法權威、達到警示作用,刑庭特邀我市東半縣各鄉鎮、各村(社區)分管衛生防疫的負責人,共計200余人參與旁聽。經過審理,該案被告人丁某被依法判處1年4個月;而“罪魁禍首”泮某最終也沒能逃出法網,被依法判處2年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