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正義被藝術化
作者:錢鈺錦 發布時間:2010-10-21 瀏覽次數:970
幼時的我,看過很多講述西方司法制度的影片,對那種庭辯中的爭鋒相對和法庭外的智慧對峙頗為神往。那時候,覺得西方的司法制度,因為有法官和律師,而變得極富有吸引力;那時候,覺得正義是可以觸摸的真實,在藝術手法的渲染下,多數人為正義鍍上光芒并深深頷首。
之后學習了法律,才知道藝術與法律可以共融,但并不等同。法系,體制,文化,很多因素決定了正義觀的差異,也導致了審判制度的差異。是故,我們的法官和律師不能將法律演繹的賦予美感。雖然遺憾,但我并不悲觀,一則我不是一名偏執的唯美論者,二則我認為藝術只是一種形式,并不是只有以這種方式勾勒出的正義才是正義。正義有自然法意義上的樸素觀點,也有實在法中的規則定位。審慎的去理解它,我們也就可以理性的看待稱之為藝術的正義和略顯刻板、公式化的正義了。
就梅爾溫·貝利這篇辯護詞為例,它毫無疑問的應當被歸于稱之為藝術的正義那一類。我們看到,它其中所強調的正義,是一種充滿感情色彩的正義,以帶有親和力的合理假設,以重復渲染生活常態的方式,以帶有宗教審判意味的信仰壓力來強化聽者的心理認同感,從而涌動起聽者的原始正義感,即對美好事物的被摧毀有著無限遺憾和悵然,從而產生一種同情和保護弱小,并懲治罪魁禍首的使命感。生命權,在這篇辯護詞中,是一種無語境的,客觀普遍的權利,它已在自然法意義上的升華為上帝的饋贈,同樣的,它的消逝,也被認為是創始者的不忍。因此,巨額的賠付在這里理所應當。這一切似乎水到渠成,自然到天經地義。
但透過這篇辯護詞,我們會發現,辯護藝術所存在的問題。一是正義的實現對人的倚仗過高,即辯護者的能力大小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庭辯的成敗,辯護者個人的魅力和策略將關系到案件的最終認定。換言之,訴訟能力的不對等會使得正義的結論有所不同。二是辯論藝術可能帶來制裁結果的不可預測性。犯錯者無法預計賠付的范圍和標準,因為在辯論藝術中,人的生命價值崇高而值得敬畏,賠付多少都是可能的,所以犯錯者無法提前預估出行為后果的程度。三是正義有演化為“多數人暴政”的傾向性,也就是說,正義可能會變成劫富濟貧的工具,而缺乏必要的衡量標尺。假設這里的肇事者貧困不堪,他僅靠運送貨物來撫養病重的妻子和幾個孩子;他之所以沒有剎住車子是因為他加班了幾夜之后回到家中,又發現了妻子的病勢加重,正在送她趕往醫院……假設這里的受害者不是一個天真無邪的孩童,而是一個無惡不作、欺侮同學的少年惡霸,他之所以橫穿馬路是因為他偷拿了隔壁鄰居的物品正在被追趕……他也以為整個世界都會靜靜的等待他,他的母親也會因他的消逝而悲慟不已,但是,裁判的結果是否因此而存在巨大懸殊呢?我承認這種個案的分析是美國司法的魅力。可是,它也確實可能導致技巧淹沒原則,情感代替尺度的情況發生。當一種辯護技術過于富有表現力,并帶有功利色彩時,我會認為:它有藝術的華美軀殼,卻未必服從于理性正義。
而相比之下,略顯刻板、公式化的正義形式雖缺乏表現的張力,卻也有其特點所在。對于這樣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我們會根據情節來認定雙方的責任比例,并按照明示的標準上下浮動賠償金額。雖然處理起來很程式化,看似沒有人情味,卻使得當事人雙方均有可期待的預測力,也大大節省了司法效率。這種規則本身可能存在著一些問題,但是標準化、形式化了的正義也應當被視為正義,并有其積極地意義在里面。
我之所以這樣說,就是想指出兩種庭審規則也是各有優劣,我們可以欣賞和借鑒,但不用妄自菲薄。現在的科技手段和通訊設施,為我們打開了一窺世界全貌的契機,我們更應該學無止境,在辨證思索中找尋更為妥當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