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崇安法院分析當前媒體監督對司法權威的負面影響并提出法院應對策略
作者:方麗莉 夏倩 發布時間:2010-10-21 瀏覽次數:694
一、媒體監督對司法權威的負面影響:
1、媒體時常為了迎合大眾獵奇心理,追求轟動效應而在案件審判前或審判過程中使用傾向性語言對案件事實加以評論,不僅易使當事人遭受名譽上的侵害,也給法院的正常審判工作制造巨大壓力與不便,從而在很大程度上給法院獨立審判造成了影響。
2、媒體在報道中常常冠以“學者評論”、“專家評論”、“律師說法”之類的“權威評價”,以引導輿論的價值取向。一旦案件審判結果與其刊載的“權威評價”相佐,公眾在其輿論誤導下就容易對法院的司法權威產生懷疑。
3、有的媒體凌駕于法律之上,隨意對法院的各項工作進行新聞批評。有的以片面的庭審報道追求新聞效果,社會輿論和公眾看法容易受到誤導;有的不恰當地評論法官或法院,甚至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僅憑推斷或猜想就對法官裁判案件的公正性進行評論。這種不當干預司法,導致“媒體審判”的傾向在現代交流平臺順暢的網絡時代尤為明顯。
二、法院加強與媒體互動維護司法權威的對策
1、以積極的宣傳方針保障媒體的發言權。為消除一些媒體主觀臆斷式的報道,法院要充分重視媒體的新聞報道工作,積極爭取輿論宣傳的主動權。以積極的媒體報道方式表明法院主動維護民眾知情權、接受輿論監督的態度,為法院的審判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同時通過報道加強對群眾的法制宣傳與教育,促進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從而有利于樹立司法權威。
2、以融洽的外部溝通完善與媒體和公眾的交流機制。法院與媒體間融洽的外部溝通,是法院為媒體提供新聞報道信息的最有效途徑。法院積極主動的溝通可將其想要正面宣傳的內容有的放矢地在媒體上加以宣傳。通過與媒體間的良好溝通,能使媒體感到被認真對待并可將法制知識以可靠的方式傳遞出去,可以增進媒體對法院工作的理解,進而向公眾傳遞正確的信息。故可具體根據案件的情況,確定是否可以公開報道以及報道的內容。同時,以司法活動信息的適時發布,使媒體和公眾及時地了解案件事件的真相或訴訟的進展,為新聞媒體正確報道提供平臺,避免其因對真相的半知半解所導致的猜測性主觀報道。
3、以快速的應急對策回應媒體的負面報道。一旦出現媒體的不實報道,法院要以快速的應急反應機制及時有力地對其予以反駁與澄清,通過客觀的正面宣傳等形式及時向公眾通報相關案件及其他司法事務的處理進展情況,以削弱群眾對司法不信任的不良影響。同時通過完善審理公開和判決公開的具體制度,以充分的司法信息公開稀釋媒體個案報道追求獵奇和渲染炒作的功能。
4、以有效的內部規范保障司法權威。面對法治社會中無處不在的媒體,可適當增加法院的宣傳力量,由專職宣傳人員對宣傳案件在政治與法律上進行把握。同時應注重加強與媒體的聯系交流與判決釋疑工作,并引導媒體樹立“無罪推定”、尊重并保護當事人隱私和權利等法律意識。法官可通過學習和培訓以提高其對媒體報道的重視程度以及與媒體交流的能力與技巧,從而使其善于面對媒體及其報道,以公正的審判處理好每一起案件,以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表明自己的觀點。當然,法院工作人員尤其要注意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謹言慎行,不向社會和媒體發表對未決案件的不當言論,以避免個別媒體有失偏頗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