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規定政府不兌現招商引資承諾將擔責
作者:于英杰 發布時間:2010-10-21 瀏覽次數:1149
昨日,江蘇省高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各級法院為促進中小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22條意見。針對各地政府向民營企業招商引資中出現的“亂承諾不兌現”的問題,江蘇省高院在《意見》中首次明確,政府在招商引資合同中承諾稅費減免等內容,視為行政合同,若不兌現就應承擔法律責任。
當前不少地方政府為了先把民營企業“引來”,在合同中作出許多頗具誘惑力的承諾。省高院要求各級法院妥善審理招商引資合同糾紛案件,正確區分地方政府與投資人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的性質。其中,政府對投資者提供物的出讓價格優惠、贈與或政府承諾提供擔保的,按民事合同糾紛處理;政府在招商引資合同中承諾為投資人提供政策上的優惠或稅費上減免等,則視為行政合同。《意見》對此特別規定,中小民營企業作為投資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投資義務,要求地方政府履行在招商引資合同中承諾的優惠條件或優惠政策的,法院應予支持;地方政府對承諾的事項沒有權限或超越權限,事后又未能獲得上級政府及有權部門追認或批準的,依法認定無效,投資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法院應當根據過錯責任的大小,確定政府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