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規定政府招商引資不兌現承諾將擔責
作者:言科 發布時間:2010-10-21 瀏覽次數:1121
《意見》規定,對不是從銀行借的錢,法院將確定其借貸的合同效力,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護,對已經支付的高額利息沖抵本金,減輕中小民營企業利息負擔。
《意見》規定,政府對投資者提供物的出讓價格優惠、贈與或政府承諾提供擔保的,按民事合同糾紛處理;政府在招商引資合同中承諾為投資人提供政策上的優惠或稅費上減免等,視為行政合同。
而如果企業投資后要求地方政府履行承諾的優惠條件或政策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地方政府對于其承諾的事項沒有權限或超越權限,事后又未能獲得上級政府及有權部門追認或批準的,依法認定無效,企業要求賠償損失的,應當根據過錯責任的大小確定賠償責任。
此外,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置,也要更“務實”。《意見》要求,將對不同性質的企業一視同仁,給予平等待遇,另外將在勞動者權益和企業生存發展間找到最佳的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