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能隨意“吐槽”鄰居嗎?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趙建榮 吳維佳 發布時間:2021-03-01 瀏覽次數:805
張阿姨翻閱業主微信群時,發現竟有人在群內發言稱其“惡毒”“人渣”“心理變態”,一看發言者正是樓下鄰居李阿姨,張阿姨一氣之下將李阿姨訴至法院。
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依法作出判決,要求被告李阿姨在小區公告欄張貼致歉聲明,向原告張阿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相鄰瑣事致矛盾發酵
據悉,兩家之間素來不和,起因是樓上張阿姨裝修廚房時未做防水處理,水管漏水嚴重,雙方因此產生矛盾。原告張阿姨稱:“我倆的矛盾可以私下溝通解決,李阿姨怎么也不能在200多人的業主群中公然侮辱我,這嚴重侵害了我的名譽,對我的生活造成了重大負面影響。”
被告李阿姨辯稱:“微信內容確實是我發布的,但是張阿姨家廚房下水管漏水嚴重,已經導致我家里廚房地板嚴重變形。有時候,我要把樓道的窗戶打開通風,她總去立馬關上,半夜穿硬塑料拖鞋地板上啪嗒啪嗒走,也影響我的睡眠。我也是不堪其擾。”
網絡言論自由并非言論無底線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禁止他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李阿姨在多個微信群中侮辱性詞匯對張阿姨指名道姓,發布有損張阿姨名譽的信息,必然會給其帶來一定精神損害,足以造成其所在小區業主對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但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社會公眾享有言論自由,應當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法律邊界。
對此承辦法官進一步解釋,本案中,被告在多個業主微信群中使用侮辱性詞語對原告進行惡意描述,符合侵犯名譽權的要件,已經構成侵權。因該言論的影響范圍主要限于小區業主中,故判被告在小區公告欄張貼致歉聲明,對原告進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 元,判決后李阿姨自動履行了判決義務。
法官連線:
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高發的網絡侵害人格權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同時,本案也反映了相鄰關系問題,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對于相鄰關系引發的問題,雙方均應秉持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解決問題,不能將網絡作為法外之地隨意“吐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