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評審團制度的探索與思考
作者:劉瑞祥 劉志超 發(fā)布時間:2010-10-20 瀏覽次數(shù):791
今年以來,盱眙縣法院探索新時期公正司法、和諧審判的新模式,在全省法院率先試行人民評審團制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jiān)督,讓審判權在陽光下運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試行人民評審團制度的目的及意義
新世紀新階段,人民法院面臨著新的形勢、新的任務和新的要求。試行人民評審團制度,具有重大的現(xiàn)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第一,試行人民評審團制度,是回應廣大人民群眾司法民主關切的必然要求。隨著我國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愿望和要求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迫切。人民司法的本質(zhì)屬性決定了人民法院必須作出積極的回應。人民評審員制度體現(xiàn)了司法人民性的本質(zhì)屬性,是人民群眾參與和監(jiān)督司法活動的有效形式,是實現(xiàn)司法民主的重要載體,也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有效途徑。
第二,試行人民評審團制度,是破解司法難題的內(nèi)在需要。在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diào)整的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工作面臨著法律問題與社會問題等多種因素相互交織的復雜局面,案件數(shù)量持續(xù)上升,群眾訴求不斷增多,司法難度日益加大,這對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提出了嚴峻挑戰(zhàn)。試行人民評審團制度,使來源于群眾、最貼近群眾的人民評審員參與司法,有利于在人民法院和廣大人民群眾之間架起聯(lián)系和溝通的橋梁,讓司法更加貼近群眾;有利于形成法官職業(yè)思維與大眾思維的優(yōu)勢互補,實現(xiàn)“法理”與“情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有利于增強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更好地實現(xiàn)“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司法目的,從而更有效的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
第三,試行人民評審團制度,是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徑。當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考驗。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必須以司法公正為前提和基礎。試行人民評審團制度,有利于促進人民法院和法官更好地接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加強自律,審慎裁判,以公正保障權威;有利于促進人民法院和法官更好地轉(zhuǎn)變司法作風,改進工作方法,用廣大人民群眾“看得懂、信得過”的司法方式審理案件、處理問題,從而贏得人民群眾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通過人民評審員身份的特殊性和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威信,使案件審理贏得更多的社會認同;有利于加強和改進法院宣傳工作,增強審判公開性,消除一些社會公眾對司法案件裁判的猜疑或者誤解,從而更好地提高司法公信,維護司法權威。
第四,試行人民評審團制度,是改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有益補充。人民陪審員在審判工作中發(fā)揮了一定的作用,但現(xiàn)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由于設計不完整以及客觀條件制約,有的實際上已經(jīng)變相成為“編外法官”;有的人民陪審員存在“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等問題,易使陪審合議制度流于形式。人民評審團制度的設立,能有效彌補人民陪審員數(shù)量少、來源窄、代表性不夠廣泛、作用難以發(fā)揮等不足,二者相輔相成,互相補充。對于疑難、復雜案件難以確定的案情事實和責任的認定,人民評審團可以集思廣益,以“集體智慧”裁決事實問題,使法官集中精力處理自己所擅長的法律爭議問題。人民評審團成員從先期建立的人民評審團人選數(shù)據(jù)庫中隨機抽取,判決一旦作出,評審團即告解散。評審團組成具有開放性、臨時性、隨機性等特點,能夠有效地避免人情、關系和權力對司法公正的干預。
二、人民評審員的職能及作用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群體性利益、公共事務、公共利益等重大、復雜案件時,由人民法院決定或當事人申請由具有一定資質(zhì)條件的人組成人民評審團參加庭審,對案件的處理進行充分評判并由審判組織參考吸納,人民評審員的意見對裁判結果有著重大影響。因此,要注重充分發(fā)揮人民評審員的職能和作用。
一是發(fā)揮人民評審員對案件裁判結果的重要作用。參與案件審理的人民評審團成員可以對案件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及處理意見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進行討論,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形成評審團書面意見。人民評審團與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有著質(zhì)的區(qū)別,陪審團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決定量刑。而人民評審團可以對案件的事實和定性及處理結果進行全面討論并發(fā)表意見,作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重要參考。對人民評審團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形成的多數(shù)意見或全體成員的一致意見,只要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或在法律允許的幅度內(nèi)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采納。如果評審團的意見與合議庭的意見不一致,合議庭不能簡單下判,需上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是發(fā)揮人民評審員有效解決涉訴矛盾糾紛的積極作用。人民評審員來自基層一線,熟悉社情民意,群眾工作經(jīng)驗豐富,社會威信高,親和力強。在充分保障人民評審員評審權的基礎上,積極引導人民評審員發(fā)揮自身優(yōu)勢,促進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推動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
三是發(fā)揮人民評審員在強化公正廉潔司法中的監(jiān)督作用。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是試行人民評審團制度的重要目標之一。發(fā)揮人民評審員的民主監(jiān)督作用,形成人民評審員與法官的相互監(jiān)督制約,采取多種方式,主動聽取人民評審員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法院工作。
三、試行人民評審團制度的初步實踐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今年初,該院經(jīng)過大量的調(diào)研和論證,制定下發(fā)了《關于在審判中試行人民評審團制度的意見》,把做好人民評審員工作作為法院創(chuàng)新、創(chuàng)優(yōu)、創(chuàng)特色的重要內(nèi)容,納入院黨組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研究,狠抓落實,不斷完善。及時主動向縣委、人大匯報人民評審員工作開展情況,得到了縣委書記、縣人大主任蔡敦成同志的充分肯定,他在該院報送的《關于在審判中試行人民評審團制度的報告》中批示:很有新意,縣委積極支持。必要時縣委常委會將加強領導,積極配合和參與此項司法制度的創(chuàng)新,努力在全省乃至全國取得一定成效。
二是加強人民評審員隊伍建設。
三是保障人民評審員依法行使職權。人民評審團由人民法院聘請的人民評審員組成,每次從人民評審團成員庫中隨機抽取,確定9至13人參加庭審。審判庭在開庭三日前通知評審團成員參與庭審。庭審中,人民評審團成員對案件如有疑問需對當事人或證人發(fā)問,可以書面寫出所提的問題,舉手示意審判長,由審判長代為發(fā)問。休庭后,人民評審團會議由全體成員自行推選或由審判長指定一名團長主持,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及處理進行討論,形成人民評審團書面意見。合議庭也可以就特定問題充分聽取人民評審團意見。
四是完善人民評審員工作管理機制。健全完善人民評審員工作管理機構,科學合理地界定人民評審員參與審理案件的范圍和參與案件審理的司法方式、具體程序,切實增強人民評審員參與審判工作的規(guī)范性和實效性。把人民評審員參與審判情況納入法院各業(yè)務部門工作績效考核范圍,積極探索科學考評人民評審員的方法,努力形成有效推動人民評審員工作科學發(fā)展的長效機制。
五是人民評審團參與裁判的典型案例。
試行人民評審團制度,是一項新的探索,實踐中必然會出現(xiàn)許多困難和困惑,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實踐,認真總結完善,才能不斷推動人民評審團工作的健康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