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的增多,國家公職人員作為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案件越來越多。2008年以來,宿城法院受理此類案件達150多件,涉及金額400多萬元,并且面臨執行難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國家公職人員的形象,也給法院工作帶來諸多不利影響。

 

一、此類案件特點

 

1、擔保糾紛主要發生在民間借貸中,擔保人都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擔保次數多、金額大。很多擔保人都是多次為多人提供擔保,擔保金額最多的超過百萬。

 

3、對立情緒大,調解工作難。擔保人往往認為自己并未受益不愿意承擔法律責任,拒絕進行調解。

 

4、執行難度大。因為擔保的債務數額超出實際還款能力,很多案件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局面。

 

二、產生原因

 

1、公職人員有著穩定的收入和較高的社會地位,在社會上有著普遍良好的聲譽,一些借款人基于此而產生盲目信賴,對擔保人實際擔保能力沒有進行深入調查了解。

 

2、一些公職人員礙于情面或出于朋友義氣,在并不了解債務人的實際還款能力情況下為他人提供擔保。也有一些公職人員愛慕虛榮、好大喜功,盲目為他人提供擔保。個別公職人員與借款人惡意串通進行擔保,騙取錢財。

 

3、一些公職人員法治意識薄弱,法律知識匱乏,對擔保責任認識不清,認為自己并未受益不愿承擔責任。

 

4、缺乏相應監督和管理。目前各單位對任職人員擔保缺乏統一管理和有效監督,對于一些人員惡意擔保、擔保數額巨大,實際難以履行造成惡劣影響的,也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

 

三、對策建議

 

1、加大對主債務人的追償力度,盡量減少擔保方面的糾紛。

 

2、加強法制宣傳。讓群眾更多了解擔保的功能、存在的風險、所要承擔的責任,提醒廣大借款人要深入調查了解擔保人的實際還款能力,國家公職人員的收入雖然穩定但是畢竟有限,一旦擔保多個案件超過履行能力擔保就失去意義了。

 

3、向人事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要求各單位加強擔保方面的規范管理,對違反規定進行巨額擔保卻無力履行等行為,進行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