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現狀

 

近日,揚州市邗江區法院通過統計非監禁刑的有關數據發現,非本地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的判處比例低于本地被告人。以該院為例,在今年審理的刑事案件中,非本地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的比例為48%左右,而本地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的比例為56%,本地被告人的非監禁刑適用比例遠高于非本地被告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非監禁刑適用上量刑失衡的現狀。

 

二、原因分析

 

本地被告人與外地被告人非監禁刑比例適用存在“差別對待”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審查幫教困難。外地被告人多為流動人口,對被告人的庭前的審查工作較為困難,且因距離等客觀原因庭后矯正及幫教工作也難以真正落實;

2.賠償能力有限。外地流動被告人多數來自貧困地區,一般靠體力工作維系生活,在發生傷害或盜竊等輕微刑事案件后,不能退贓或積極對受害人做出賠償、繳納罰金,因受害人本地人居多,與外地被告人難以達成諒解;

3 人員經費限制。對外地被告人判處緩刑,如果每案都事必躬親的由法官將被告人送達至戶籍所在地接受矯正,勢必牽涉大量的辦案人員和經費,案多人少矛盾尚未解決的今天也不盡現實。

 

三、對策建議

 

上述因素使法官在考量對外地被告人判處非監禁刑和較短的實體刑之間,往往會選擇后者,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量刑均衡。依據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和各地的具體情況,要重點加強以下工作,以達到量刑均衡的目的。

 

1.嚴執規范量刑。自今年101日起,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省高院相關的實施細則已經開始試行,在量刑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執行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節,進行綜合量刑。要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及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做到罰當其罪。

 

2.加強協調配合。

 

強化不同地區尤其是省際之間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在對非本地的被告人庭前審查、判后矯正等方面工作積極與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機關進行銜接、溝通協調并開展合作,積極嘗試異地委托調查制度,優化司法資源。

 

3.重視量刑均衡

 

在對外地被告人的量刑環節,客觀全面的把握不同時期的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盡量做到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基本均衡,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