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被雇駕駛員擔責的認定及方式
作者:楊如根 發布時間:2010-10-19 瀏覽次數:77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當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在確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主體時,如肇事車輛的駕駛員是雇員,只有在有證據證明該駕駛員對該事故的發生主觀上存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才判令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否則均不判決肇事車輛的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何準確認定肇事車輛的駕駛員對事故的發生主觀上存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是正確判定民事賠償責任主體的難點。
首先,我們要正確理解“故意、過失”的法律含義,絕不能簡單地與公安機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認定的“承擔全部責任、主要責任”相掛鉤。
過失,是行為人決定其行為的一種心理狀態。過失違法,法理學上的稱主觀違法,其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并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的心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或能預見到但竟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心態。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肇事車輛的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僅是對事故這一結果的形成,從發生事故的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對結果的影響力上進行的判斷和認定,而沒有對肇事車輛駕駛員的主觀心理作出判斷和認定。因此肇事車輛的駕駛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并不必然證明其主觀上對事故的發生存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人民法院更不能據此就判令肇事車輛駕駛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其次、我們要正確區分是“重大過失”還是“一般過失”。
一個交通事故的發生,除自然界的原因外,大多與肇事車輛駕駛員的過失行為密切相關。法律規定肇事車輛駕駛員只有在其存有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情形下,才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顯然肇事車輛駕駛員的一般過失行為,依法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學上的過失包括疏忽和懈怠兩種形態。疏忽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或能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懈怠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到了但卻輕信其可以避免。而評判行為人是否存有過失的依據就是看行為人對受害人是否盡了其所應盡的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可分成三個層次:一般人的注意、與侵害人所作行為為同一注意、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即是普通人都能注意到的損害后果,如果行為人連一般人都能注意到的損害后果,其卻未能注意到,則是重大過失。與侵害人所作行為為同一注意是指行為人是否違反其日常處理自己事務所用的注意事項的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具有相當知識和經驗的人,對于一定事件的發生應具有高于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的注意義務。因此筆者認為,如果行為人不但沒有盡到法律要求其應盡到的注意義務,而且連普通人都能盡到的注意義務,其都未能注意到,即構成重大過失。
最后,為了遏制交通事故的高發態勢,我們要強化駕駛員的賠償責任,調整雇主和雇員的擔責方式。
現有法律規定: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對被雇傭的肇事車輛駕駛員也是適用這一規定,只要不能認定被雇傭的肇事車輛駕駛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節的,一律不判其承擔賠償責任。當前我國交通事故頻發,對人們的生命健康已構成重大威脅,而大量交通事故的發生與駕駛員的過失行為緊密相聯,就在當前我們嚴懲醉駕的同時,仍有人熟視無睹,頂風作案。因此筆者認為,為有效遏制交通事故的高發態勢,在充分保護受害者權益的同時,應進一步強化駕駛員的賠償責任,如果被雇傭的肇事車輛駕駛員對事故的發生其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判令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雇主對駕駛員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且如雇主對雇傭行為無過錯的,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對駕駛員應享有追償權。只有這樣,才能強化駕駛員的責任心和安全意識,最大限度的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