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反映私家車租賃合同風險大應引起重視
作者:朱廣偉 發布時間:2010-10-18 瀏覽次數:1016
銅山法院在審理中發現,伴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車的保有量急劇攀升,一些車主把私家車放在租賃公司用于出租謀利,從而引發大量的矛盾糾紛訴諸法院。該院通過分析近三年來的汽車租賃合同引發的糾紛,認為私家車租賃風險大,矛盾糾紛難化解,汽車租賃業亟需規范整頓。
一、存在的主要風險
一是租車人將車輛轉讓給第三方的風險。汽車作為典型的動產,決定了在汽車租賃期間由承租人實際控制車輛,承租人惡意將承租的汽車低價轉賣給第三方后以獲得出讓金,導致出租人“財車兩空”,訴訟維權也會因被告逃脫而變得艱難。
二是承租人將車輛抵押給第三方的風險。在汽車租賃期間,存在著承租人惡意將承租車輛抵押給第三方的風險。為了讓車主或租賃公司找不到車輛,承租人往往會拆除或故意毀壞車輛GPS定位系統。
三是承租人將車輛典當的風險。在汽車租賃期間,存在著承租人惡意將承租車輛典當的風險。雖然無法過戶,但是有些典當行仍然愿意冒風險以獲得高額利潤。
四是承租人把租賃的汽車用于犯罪,車輛被公安機關作為物證扣留的風險。雖然公安機關會在案件偵查結束的時候歸還車主,但是由于車輛被用于犯罪往往導致車輛損毀,而且由于偵破案件可能時間較長還會影響車主的租金收入。
五是因出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引起出租人的要承擔相應責任的風險。出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由于登記車主系出租人,所以車禍中的受害者往往把肇事者(承租人)和出租人一起告上法庭,如果出租人未能盡到審慎審查租車人是否具備駕駛資格,那么往往面臨承擔責任的風險。
二、對策建議
一是加強立法,制定系統完備的租賃法律法規。有關租賃的立法滯后,只在《合同法》、《民法通則》以及其他行政性法規、地方性法規中有一些簡單的規定,應制定規范租賃合同當事人統一行為準則,解決租車人維權難,維權成本高的問題。
二是整頓汽車租賃市場,提高汽車租賃行業的準入門檻。由于汽車租賃行業的準入門檻太低導致汽車租賃公司參差不齊,一些租賃公司缺少必要的識別租車人身份信息的能力,以致一些人得以用偽造的身份證蒙混過關。另外,由于準入門檻太低,所以汽車租賃公司數量龐雜,多數公司較小,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差,風險最終的承擔者往往是車主本人。通過整頓汽車租賃市場可以培育一批規模較大、抗風險能力強、信譽好的汽車租賃公司,充分保障出租人的利益。
三是建立全國性的汽車租賃業協會,為汽車租賃公司提供一個交流平臺。汽車租賃業如果能夠建立類似保險業協會的組織,必將給各大汽車租賃公司提供一個好的交流平臺,也有助于汽車租賃行業的進一步規范和發展,同時有利于行業標準的制定和服務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