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亭湖法院分析當前勞動爭議案件特點、存在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朱益倪 發布時間:2010-10-18 瀏覽次數:770
近幾年,鹽城亭湖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大幅上升,勞資糾紛不僅成為民事審判工作中的熱點與難點,也成為關系社會和諧與穩定的焦點問題,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勞動爭議案件的特點
1、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判決和上訴率高。該院2008年受理550件,2009年受理780件,今年1-9月已經達665件。審結的案件中判決結案比例41%,以調解或撤訴結案所占的比例為59%。上訴率26%,遠高于其他案件。
2、群體性糾紛、集團訴訟案件類型增多。2008年審結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無群體性訴訟案件,2009年審結的案件中共有8起同一單位數十名職工訴企業的勞動爭議的案件,占勞動爭議案件總數的10%。
3、私營企業作為被告的案件增多,約占70%。私營企業與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為勞動者落實社會保險待遇、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現象十分突出。
4、調解撤訴率偏低。據統計,該院2008年勞動爭議案件調撤率為51%,09年為49%,低于其他案件。
5、案件處理難度加大,糾紛處理上存在舉證難、法律適用難、法官調解難的情況。
二、成因:
1、訴訟收費低。勞動爭議案件每件只需交納10元訴訟費。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或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僅交納5元。許多法院為減省收費、退費手續,立案時一律不收費,這使當事人立案十分容易,敗訴也無風險,甚至存在惡意訴訟、濫訴現象。
2、勞動者過度維權及用工單位惡意上訴。法制宣傳的廣泛性增強了勞動者的訴訟意識,而訴訟費的降低,導致少數勞動者維權意識過度膨脹,對法律理解存在偏差隨意訴訟。同時也存在用工單位對案件事實并無爭議但仍上訴,且一般都不同意調解,窮盡法律手段,為的是達到其遲延履行義務之目的。
3、代理人風險代理,惡意訴訟。代理人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禁止對勞動爭議進行風險代理的規定,通過前期墊付訴訟費用,勝訴拿到履行款后再按比例提成。當事人與代理人在利益上共擔風險,捆綁訴訟。有的代理人專門在勞動仲裁委等機構門口“拉案源”,慫恿勞動者起訴。
4、勞動仲裁制度存在缺陷,勞動仲裁的非終局性導致其在實踐中被當事人所忽視,容易被認為形同虛設。勞動仲裁作用的發揮不盡如人意,仲裁裁決與司法審判在裁判尺度上不夠統一,引發一些代理人熱衷于“打差額”;忽視調解手段的運用,相當比例的對仲裁裁決不服案件在訴訟階段均以調解結案。
三、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對策與建議
1、健全多元化解決機制。從源頭入手處理勞動爭議,充分發揮企業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行業協會的調解作用。其次,加強與仲裁委、勞動監察部門、建設局等部門的溝通、協調,保持信息通、資源共享,取得相關部門的配合,妥善處理群體性糾紛并對用工單位的違法情況及時處罰,一定程度上預防同類違法情況的發生。
2、強化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的職能作用。在保障勞動訴訟作為維護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的前提下,提升仲裁員素質,增強仲裁人員對案件實體處理的能力。
3、加強法制宣傳。通過舉辦多種形式的法律咨詢活動,從正面引導勞動者以正確的態度和合理的形式進行仲裁、訴訟,同時也告知用人單位應當逐步依法規范用人制度和依法投保各項社會保險,分散經營風險,減少勞資矛盾。
4、正確處理法律適用問題。審理過程中,一定要準確把握法律定位,加強審查,正確區分各種規范的法律效力,避免對各種法律法規的盲目適用。
5、加大違規代理處罰力度。建立勞動爭議案件風險代理的查處制度,建立公民代理訴訟的登記管理制度,嚴厲查處私自收費代理行為。
6、統一裁判尺度。通過建立與勞動仲裁機構經常性工作聯系和信息溝通機制,及時交流業務規范文件等相關信息,統一勞動爭議糾紛裁判標準,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進行會商研究,確保案件處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