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預防再犯產生的思考
作者:韓遙 發布時間:2010-10-18 瀏覽次數:805
【摘要】:近年來,初次犯罪后再犯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嚴重危害到我國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給社會治安的穩定帶來威脅。由于再犯者具有一系列的心理特點,如冷靜、對立、抵賴等,給審判工作也帶來了諸多不便。預防再犯的產生,也漸成為刻不容緩的司法難題,筆者就再犯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對相應的預防對策作一探討。
【關鍵詞】:再犯 預防 社會接納 幫教監管
一、再犯的概述
再犯,即指再次犯罪的人,通常認為是兩次以上犯罪的人。再犯相對于初犯而言,后犯之罪實施的時間沒有具體限制,只要再次犯罪,都可以認定為再犯。犯罪學意義上的再犯是指多次實施某種、某類或各種犯罪的人,或者在實施犯罪后又有犯罪傾向的,是否受過刑事處罰不重要,關鍵在于強調犯罪人屢次犯罪的習性。我國關于再犯的立法相對缺失,刑法總則沒有明確提出再犯制度,僅刑法分則第356條有相關規定:因走私、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的,從重處罰。
再犯與累犯存在一定的區別。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兩者主要區別在于:一是再犯前后兩罪主管方面無限制,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還可以是一故意一過失,而累犯前后兩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二是再犯前后兩罪所受刑罰種類無限制,即使前后罪都免除了刑罰也構成再犯,而累犯必須前后兩罪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危害國家安全罪為例外。三是再犯前后兩罪之間時間無限制,而累犯后罪必須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由上可見,再犯包含累犯,但是再犯的外延遠大于累犯。
二、再犯產生的原因分析
再犯的產生,受多重綜合因素的影響,需要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
(一)畏懼面對現實的心理因素。由于社會幫教與社會就業工作的不到位,少數刑釋人員家中無人或家庭負擔重,社會地位低、經濟條件差,怕社會無法接納他們,無法就業,繼續過清苦的生活,從而使他們喪失生活的信心。想到在監獄至少吃穿住基本生活能夠保障,因此就故意違法犯罪,以達到繼續留在監獄的目的。
(二)社會接納度低。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由于刑釋人員身上背負犯罪的“劣跡”,在犯罪分子刑滿釋放重新走上社會后,社會普遍存在排斥心理,多數人帶著心理固有的偏見將刑釋人員劃分為“另類”,不愿與他們接觸,即使不得以接觸也處處設防。這種社會不認同的生活氛圍使刑釋人員在就業、工作、婚姻、生活等方面遭遇挫折,承受比常人更大的社會壓力。社會歧視,加重刑釋人員心理負擔,因而自暴自棄,產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
(三)家人關心缺失。家庭關懷對于刑釋人員而言是極為重要的。家庭冷漠,會加劇刑釋人員的自卑心理,很多刑釋人員出獄后,家屬認為他們犯罪給自己丟臉,因而對于他們不管不問,更不說鼓勵。如果他們再次犯罪,家屬就更不愿意與他們接觸,有些夫妻因此離婚。得不到家屬的關心和幫助,嚴重挫傷了刑釋人員重新做人的自信心,從而對自己行為不加約束,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四)監獄教育改造成效不高。一些監獄和勞教場所存在重經濟效益,輕教育改造的狀況,對違法犯罪人員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抓得不夠,以致犯罪分子無法得到徹底改造。同時從事監獄教育改造的人才缺乏。管教干部承擔著大量違法犯罪人員的勞動教養、勞動改造的管理工作,這使他們精力難以集中,影響其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效果。
(五)好逸惡勞的生活習慣。許多犯罪人員文化程度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好逸惡勞,貪圖享受。刑釋人員由于受到社會的排斥和歧視,為尋找能接納自己的圈子,他們回到以前的不良生活方式,與社會閑散人員繼續混在一起。不良生活習慣,再加上身邊的人相互影響,從而很容易導致刑釋人員再次犯罪。
三、預防再犯產生的相關建議
再犯不僅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傷害,也給社會和諧發展和社會治安帶來極大的危害。預防再犯的產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國家、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為社會的發展提供安全的社會治安環境,同時也會給司法工作帶來便利,減少司法成本。
(一)建立社會幫教監管跟蹤體系。對刑釋人員幫助教育的同時,進行監管,防止刑釋人員因無人幫教監管,而游蕩社會,導致重新犯罪。相關部門在自身進行對刑釋人員幫教監管的同時,借助社會力量,開展自愿幫扶等活動,尤其要注意“三無”
(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人員、未成年人、外出務工及有再犯傾向的刑釋人員幫教監管跟蹤,對他們的行蹤和思想動向隨時掌握,一發現有再犯的苗頭就立刻進行疏導,扭轉其思想。幫教監管一方面可以為刑釋人員提供一個充滿人文化關懷的社會環境,同時由于隨時監管,可以減少再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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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善社會氛圍,為刑釋人員創造生活條件。一方面在違法犯罪人員服刑期間,監管部門要為犯罪人員創造了解社會生產、生活和社會變革信息的渠道,防止服刑人員與社會脫節,減少他們畏懼面對社會的心理。另一方面,相關部門要制定和落實相關政策,為刑釋人員重新就業和享受社會保障創造條件。建立、扶持一批過渡性的安置基地,適當為刑釋人員提供技能培訓,重點解決“三無”的刑釋人員和有重新犯罪傾向的刑釋人員過渡性安置問題。內外相結合,減少刑釋人員重新犯罪的幾率。
(三)加強監管人員的職業培訓,提高職業水平。監管部門優秀人才缺乏,加強監管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的思想素質和業務素養,選拔和培養一批專職于出監教育的工作人員。轉變監管人員的工作作風,通過以德服人、以理服人、以禮待人,將科學文明的管理教育落到實處。轉變目前部分監獄重經濟效益,輕教育改造的思想,這種管理理念目前已經遠不能勝任對當前在押犯人的教育改造了。只有樹立知識經濟的觀念,講求效益的思想,才能跟得上不斷進步發展的社會形勢要求,才能教育改造好違法犯罪人員,以免再犯的產生。
(四)提高家庭素質,改善家庭環境,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家庭是社會結構的細胞,是社會結構的初級群體,是和社會生活密切聯系著的,它具有特殊的社會控制能力和成員維系作用,健全、和睦的家庭使人產生基于親情關系之上的責任感和義務感。家庭態度對刑釋人員以后的生活具有很大的影響。家庭成員在教育刑釋人員的同時,要關心、愛護和誠懇幫助他們,消除他們的心里障礙,抑制其不良心理,使他們看到前途和希望,對生活充滿信心。一個和睦的家庭環境對刑釋人員的保護、教育將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不僅可以安排好刑釋人員的衣食住行,幫助其解決婚戀、就業等問題,還能給刑釋人員帶來安撫、教育、感化、鞭策和監督。遏制其不良生活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