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戴某合伙關系,經營期間兩人常因瑣事發生糾紛。2020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要求戴某結算前些年遺留的運費,戴某推脫有事不予理睬。見戴某駕車離開,李某便開車追趕,途中,李某駕車掉頭時不慎撞向戴某車門。戴某掏出手機報警,更加激怒李某,李某一踩油門又把戴某車輛往前頂了頂。根據維修公司定損,維修費用高達四萬余元。戴某要求李某賠償修車錢,李某辯解稱是戴某過錯在先,戴某賴賬不還,才導致后續結果,不愿支付任何費用。經多次協商無果后,戴某遂一紙訴狀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修車款。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根據雙方過錯,由李某賠償戴某90%的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1日17時許,戴某和李某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發生口角,后李某駕駛車輛在老104國道X鎮X自然村路段將戴某的車輛撞壞,損失價值不詳。根據李某當日在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詢問筆錄陳述:李某前幾年跟戴某跑運輸,雙方因運費產生糾紛,事發當日李某開車沿老104國道由北往南走,經過某修理廠時看到了戴某的車輛停在老104國道旁,李某上前想將賬目結清,戴某說有事就要開車走,李某開車追,但是戴某一直沒有停下,后來李某的車頭右面撞到了戴某車子正駕駛位的門上,戴某拿出手機報警,李某很生氣就上車轟了一下油門把戴某的車子往前頂了一下,一共撞了兩次。根據維修公司報價單,維修費用合計四萬余元。戴某多次要求李某賠償,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案涉法律事實發生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被告李某在詢問筆錄中稱雙方因此前運費產生糾紛因此撞擊戴某車輛,戴某在李某要求其停車協商處理問題時未理性對待而是采取回避態度,導致矛盾激化,雙方均未采取正確的處理方式,對原告主張的損失均有過錯,綜合本案案情、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由戴某、李某各承擔10%、90%的責任,即三萬八千余元。法院根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