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本為人們生產生活帶來極大便利,但近年來卻電梯事故頻發。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電梯傷人糾紛案件。

張東在沈文處負責做飯、保潔。2018年6月11日,張東在將垃圾放入電梯轎廂從二樓運送至一樓時,因電梯失靈導致其從二樓墜入一樓而受傷,經送醫救治,花費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30萬元。因張東發生事故的場所是由爾曼公司轉租給陳梅,陳梅又轉租給沈文,發生事故后張東與三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調未果,遂訴至法院。

被告爾曼公司辯稱其與原告張東并無雇傭或勞務關系,涉案房屋及升降機設備已經在與被告陳梅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被告陳梅維護及保養,且事故發生時原告張東是受被告沈文的雇傭,因此責任應由被告陳梅與沈文承擔。

被告陳梅辯稱,電梯屬于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一系列的安全資料、合格說明等文件,被告爾曼公司作為出租方及升降機設施所有人,安裝的電梯存在諸多不合格,是導致原告張東墜落受傷的最直接原因,且原告張東在明知貨梯嚴禁載人的狀態下仍堅持乘搭貨梯,其自身也存在過錯,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被告沈文辯稱,原告張東在從事勞務過程中受到第三人侵權,自己并非是涉案電梯的擁有者、管理者、維修者,且在原告出事后,其作為原告的雇主,出于人道主義已墊付醫療費六、七萬,不應再承擔其他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爾曼公司在2017年8月與被告陳梅簽訂租賃合同一份,將廠房租于陳梅從事服裝制版及倉儲,同年10月,被告陳梅搬入上述場所并從事生產經營。2018年4月,被告沈文與陳梅口頭約定,將其服裝加工設備臨時搬入陳梅租用的爾曼公司廠房內進行服裝加工。原告張東系被告沈文的雇員,從事做飯、保潔工作。2018年6月11日,原告張東將垃圾桶放入升降機貨廂,在多次按壓電梯下行控制按鈕未果后進入電梯貨廂,貨廂突然墜落,導致其受傷。

法院認為,被告爾曼公司作為涉案升降機的所有者,在未取得許可證、主要部件安全性能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下,將廠房租于被告陳梅且未與承租者陳梅明確貨梯管理責任、未在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對事故存在過錯;被告陳梅未對升降機的現場使用進行有效管控,被告沈文未在雇傭活動中進行一定的安全培訓,均存在一定過錯;原告張東因安全意識淡薄,明知貨梯非正常運行仍繼續使用,導致事故發生,其自身也存在過錯。最終判決被告爾曼公司擔責60%、被告陳梅與沈文各擔責15%,其余損失由原告張東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

使用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升降機,是電梯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遵循的鐵則之一,電梯除了在投入使用前要經有關檢驗部門嚴格檢驗,還需制定相關安全操作規程,張貼警示標志等,并對使用者(員工)進行安全操作知識培訓等;使用者在使用時如發現升降機運行失常,也應及時報修,切勿心存僥幸、盲目使用,避免發生不必要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