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法院首次適用量刑規范化審理一起販賣毒品案
作者:吳杏萍 王興鶴 發布時間:2010-10-14 瀏覽次數:1025
“公訴機關建議法院對其判處15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我認為這個量刑太重。”
案情 剛出牢房又販賣毒品
此案由宜興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宜興法院對此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曾因盜竊罪、非法拘禁罪、販賣毒品罪被多次判刑。2010年6月中旬,黃某先后兩次在宜興市宜城街道東虹新村,販賣給鄧某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計
1980年出生的黃某是湖北省崇陽縣人。2009年5月因販賣毒品罪被宜興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2千元。
庭審 控辯雙方提量刑建議
庭審中,法庭就犯罪事實和量刑事實分別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在量刑辯論中,公訴人宣讀了量刑建議書??胤秸J為,被告人黃某明知是冰毒而多次銷售,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且系再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其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并且第三次交易時
黃某的辯護律師提出,黃某犯罪數額雖然達
聽了公訴人的量刑意見,黃某當即表示太重了,他說自己歸案后認罪態度一直是好的,希望得到從輕處罰。意識到后果很嚴重的黃某在法庭上流下了悔恨的淚水。對此,公訴人進行了答辯并作了法律釋明,向黃某告知販賣毒品數量達
經合議庭評議,宜興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
意義 陽光司法提高公信力
在傳統的庭審程序中,定罪和量刑兩部分是在一起進行的。庭審中,控辯雙方的精力大部分集中在定罪部分,對于具體量刑部分,檢察官不會提出建議,那么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也無法參與辯護。
從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正式施行,量刑程序被相對獨立出來。量刑程序中,允許案件公訴人、被告人和辯護人就量刑問題發表各自的意見,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的公正和均衡。
在庭審結束后的座談會上,與會的人大代表紛紛表示法院開展量刑規范化改革,增強了量刑的公開性、透明性,對推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現實和深遠意義。
宜興法院副院長鄭東表示,將量刑納入庭審過程,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進一步規范,這有利于充分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體現陽光司法,從而提高裁判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