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應法院在審判中發現,今年該院受理的婚姻詐騙案件上升明顯,18月共審理婚姻詐騙案件5件,去年同期僅1件,且仍有上升趨勢。行騙者往往以婚姻為由,騙取見面禮或“彩禮”,一旦騙錢得手就逃之夭夭。受騙者往往是一廂情愿,被騙還被蒙在鼓里,最后是人財兩空。預防和打擊婚姻詐騙犯罪對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有著重要的意義,需要引起足夠重視。

 

一、婚姻詐騙犯罪的特點

 

1、隱蔽性。婚姻詐騙犯罪與其它詐騙犯罪不同,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受騙方求婚心切,有求必應,根本沒有防范意識;而行騙方,以助人為樂、幫人牽線搭橋者自居,認為自己是在做善事,即使婚姻不成功,也會取得對方理解和諒解。

 

2、欺騙性。行騙方“彩禮”騙成后,不立即甩掉對方,而是以種種理由,采取“拖、哄、回避”等方式,根本無結婚意思,有的一拖就是兩三年,受騙方拖不起,只好認倒霉,反而自責,而到公安機關報案的較少。

 

3、團伙性。騙子已從過去“媒婆”單槍匹馬作案演變成現在的媒子、介紹人,假扮“父女”、“母女”的角色專業隊伍,實行一條龍服務,有專人接送,相互配合演戲,分工明細,錢財一騙到手立即朋分,再找下家。在5起婚姻詐騙案中,全是兩人以上團伙作案。

 

4、流竄性。行騙者奉行“兔子不吃窩邊草”的古訓,大多到外地去行騙。該院受理的5起婚姻詐騙案都是外省、外市人作案,其中云貴兩省各占一半。犯罪分子與當地婚介勾結,以想在江蘇找個婆家為由行騙。當受騙者發現,再去外省千里追討“彩禮”,因人生地不熟,難上加難。

 

5、家族性。以親緣身份出現,更具有欺騙性。以往行騙是以假“父女”或“母女”出現,而現在甚至是以親生母女出現,騙人的手法滴水不漏。如周某有兩個女兒,20103月因犯詐騙罪被淮安市楚州區法院分別判刑六個月,罰金一萬元。20106月周某和二女兒又因犯詐騙罪被寶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一萬元。一年內一家母女三人都因婚姻詐騙被判刑。

 

6、低齡型。婚姻詐騙犯罪的主角趨于低齡化,她們既是騙人者,也是受害者。其中90后占40%,且文化程度較低。如劉某第一次行騙還不滿18周歲,未追究刑事責任,教育釋放后又繼續重操舊業,好逸惡勞,騙吃騙財,把騙婚作為一種生財之道。

 

7、重復型。在所判婚姻詐騙案中,有兩起5人是重新犯罪,系累犯。婚姻詐騙案對初犯量刑較輕,給行騙人一種錯覺,抓到也就是關幾天,或罰些款,如抓不到則是致富路,往往是走一路騙一路,一旦得手,就銷聲匿跡,受害人苦于路遠,也就自認倒霉,報案較少,由于流動性大,破案成本高,破案率也較低,給行騙者以可乘之機。

 

8、揮霍型。婚姻詐騙犯罪分子在騙取錢財后,往往肆意揮霍,購買高檔服裝和首飾,進高檔飯店,住高級賓館,形成騙錢、揮霍、再騙錢的人生軌跡,還有一部分所騙錢財已被用于還債,追繳贓款贓物難度很大。

 

二、預防和打擊婚姻詐騙犯罪的途徑

 

1、加強法律宣傳。要加大《婚姻法》宣傳的力度,雖然《婚姻法》已頒布多年,但傳統封建的“父母之命,謀妁之言”仍根深蒂固,三媒六證、索要“彩禮”之風盛行,給行騙者造就了一定的行騙空間。

 

2、整頓婚介機構。目前對婚介機構的監管是政出多門,除工商負責發證外,監管出現真空,難免出良莠不齊的現象,擾亂了婚介市場秩序。因此要提高婚介機構設立門檻,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監督,對有劣跡的婚介機構定要嚴懲不怠。

 

3、加大打擊力度。對名為婚姻實為詐騙的犯罪分子要加大打擊力度,特別是對累犯更要依法從重處罰,同時在經濟上不讓犯罪分子得到好處。要鼓勵群眾舉報,擠壓婚姻詐騙的市場空間。

 

4、推進基層建設。加強村鎮文化建設,豐富年輕人的文化生活,給適齡男女創造一定的交往空間。共青團、婦聯等社團組織要做大齡青年的紅娘,主動為他們牽線搭橋。村組干部對外地求婚的要多加關注和提醒,提高村民防騙能力,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向公安報案,減少損失。

 

5、實現與公安聯動。由于騙婚者大多數是外省,追捕、追贓成本高,收效差,因此要加強與當地公安機關的配合,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決不讓騙婚者逍遙法外。同時,要加大源頭治理,對犯罪團伙及時發現,迅速打擊,決不姑息養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