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反映蘇北農村地區婚約財產糾紛大幅增加應當引起關注
作者:王洪娟 臧玉艷 發布時間:2010-10-12 瀏覽次數:732
近年來,蘇北農村地區年輕人在解除婚約或同居關系中,要求返還彩禮而產生的婚約財產糾紛大幅增加。以宿城法院為例,2008年受理此類案件8件,2009年9件,2010年1-9月已經受理17件,增幅較大。此類糾紛當事人矛盾分歧大,對立情緒嚴重,存在調解和執行難現象,應當引起關注。
一、案件特點:
1、主要集中在落后農村地區。一些農村青年不履行結婚法定手續,仍習慣于按風俗確定婚姻形式,一旦產生矛盾就要求解除婚約。
2、雙方矛盾分歧大,調解和解難。發生糾紛后,男方往往認為上當受騙,要求全額返還彩禮,女方則認為自己名聲受損,只能返還部分衣物、首飾,由于雙方對立情緒嚴重,調解和解工作難。今年此類案件調解率只有27.3%,遠低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調解率。
3、義務人年齡較小,履行能力差。該院今年審理的17個案件中,20歲左右的占83%,最小的才17歲。他們沒有較穩定的工作或收入來源,且聘禮多被揮霍,自身無力返還;父母認為女兒名聲因此受損,也不支持返還。
5、義務人外出躲避多,法院執行工作難。為了逃避失敗婚約帶來的矛盾紛爭及不利影響,很多義務人長期外出打工,給法院執行工作給帶來較大困難。
二、產生原因:
1、落后婚俗文化存在。農村地區長期存在一些落后的婚俗習慣,如訂婚、結婚時,男方給付女方大額彩禮和名目繁多的衣物等品。
2、為尋求婚后生活保障而索要大額彩禮。農村地區經濟條件落后,為了婚后生活獲得一定的保障,一些女青年借機向男方索要大額彩禮,越是嫁到貧困家庭,女方的這種想法越強烈、彩禮數額越大。
3、婚姻法律知識匱乏。許多農民對結婚離婚的法定程序要求及相關后果并不了解或知之甚少,重民間儀式習俗,輕法定手續,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不穩定性。
4、不法婚姻管理缺乏。當前,農村地區普遍重視婚后生育管理,而對于早婚等不法婚姻行為卻疏于管理或處于管理缺位狀態。
三、對策建議:
1、加強多個部門聯動,妥善有效處理婚約糾紛。與地方黨委、鄉鎮機關及村委會等部門加強聯動,妥善做好調解工作,促使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避免矛盾的激化升級。
2、加強婚姻法規宣傳,切實增強農民法律意識。婦聯、政府、村委會等部門,加大《婚姻法》等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
3、加強婚姻行為管理,及時制止不法婚姻行為。婦聯、婚姻管理等部門,應會同地方部門組織,加強農村村民婚姻行為的規范管理,及時制止早婚等不法婚姻行為,減少相關不良影響的產生。
4、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盡快改變地區落后狀況。通過加大經濟扶持力度、強化就業培訓、鼓勵勞務輸出等多種手段,加快農村地區發展,盡快改變經濟落后面貌,從根源此類現預防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