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一個專業技術性的分析結果,在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過程中,確定賠償義務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賠償額度大小的重要證據平江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當前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普遍存在一些問題,給此類案件的審理帶來困惑和阻礙,應引起重視。

 

一、存在問題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制作粗糙。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多為簡易程序,事故責任的認定僅基于對事故成因的簡單描述,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過錯程度以及觸犯何種交通法規卻付諸闕如。在某些行人或非機動車方僅負輕微責任的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會“動員”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機動車方自認全責,導致一些當事人抵觸情緒嚴重。當由此引發的糾紛訴至法院,當事人對這些經簡易程序制作的事故認定書拒不認可,法院又對事故發生的來龍去脈毫不知情,導致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極其被動。

 

2、遺漏當事人、對當事人的材料記錄不全。例如一起三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其中一方機動車無責,交警部門在事故認定書中遺漏了該當事人,雖然事后重新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但保險公司因此拒不理賠,給法院增加了審理難度。此外,對于一些外地車輛或者車主,交警部門僅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對交通事故責任者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保險證等記載不全面,導致無法正常送達。

 

3、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增多。出于道口監控設施缺失、現場勘查技術有限、現實矛盾尖銳等多種原因的考慮,交警部門不作事故責任認定的案件數量逐年上升。甚至出現雖然事故認定書在事實經過中對各當事人的行為系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已經作出了闡述,但最終仍然作出責任無法認定的結論這一情形。

 

二、對策建議

 

1、切實履職,依法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嚴格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確定民事賠償義務人賠償義務的重要證據,但不是當然證據。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僅涉及到交通法規的適用,并不考慮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違反交通法規的情節越嚴重,主觀過錯越大,責任也越大。交通事故認定書并不因交警部門公權力機關的地位就當然具備優越于其他證據形式的地位和效力。因此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法官應當對事故認定書這一證據進行認真審查,著眼于損失的確定和對受損害當事人的救濟。對行為人的過錯及行為原因力、抗辯事由等進行綜合分析,據此確定賠償責任,務求裁判結論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觀真實。對于責任認定當事人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法院應當依職權調取相關現場勘查記錄、調查筆錄、照片、攝像等資料進行全面、綜合分析,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對事故作重新鑒定。

 

2、加強與交警部門的協調聯動。法院需強化與交警部門的業務聯系與交流,就事故責任認定等問題進行研討總結,增強交警的責任意識,不斷提升事故勘驗、調查的能力,變消極應付為主動承擔。在涉及外地當事人時,建議交警在第一時間做筆錄等材料時要盡量詳細全面,查明當事人的準確居住地址及投保等相關信息。

 

3、充分發揮交通巡回法庭的積極作用。強化交通巡回法庭的職能,利用這一平臺,對交警部門調處不掉、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及時介入進行處理,避免事后判決難度增大。

 

4、加強法律釋明工作,妥善引導糾紛化解。承辦人員要及時準確地向當事人,釋明有關法律法規,客觀分析案情,適度評價當事人之間的爭點及其依據,以中立的方式引導當事人積極、全面地舉證,合法、合情、合理地勸導當事人之間加強溝通和交流,消除對抗、誤會和隔閡,從而從心理層面和社會層面上徹底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5、加強法治宣傳,增強法律意識。一方面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多管齊下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切實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識和證據維權意識,創建良好的交通法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