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金湖法院先后審理3起招商引資中企業主弄虛作假惡意抽回注冊資本案件。其作案手法多半為,本地企業主與外地投資商合謀,打著合資創辦企業的旗號,由投資商一次性或分批次匯入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資金作為新辦企業注冊資本,而一旦通過工商管理部門驗資后,迅速抽回全部資金。此類案件不僅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而且也損害了政府部門的形象。

 

一、主要特點:

 

1、招商引資程序合法。一般來說,招、投雙方前期準備工作完備,從洽談、選項,到立項、評估等有完整程序材料,也有適格的招、投企業,書證齊全。

 

2、注冊資本表面上并無瑕疵。匯入票據齊全,資金用途明確。如果不是雙方私下合謀,從表面上很難發現有弄虛作假嫌疑。

 

3、注冊資本抽回迅速。投資商匯出的資金中途一般只停留1015天時間,一旦通過工商管理部門驗資,領取營業執照后,便以購買設備等名義,迅速抽回全部資金。投資商不僅無任何經濟損失,而且還能拿到高額手續費,可謂“一箭雙雕”。

 

4、虛報注冊資金背后暗藏動因。一是套取政府部門有關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如征用土地、稅收減免、企業融資等;二是轉移原企業資產,逃避債務;三是以所謂的合資企業為誘餌,實施合同詐騙;四是個別政府公務員參與其中,變相撈取招商引資政治資本。

 

二、重要原因:

 

1、受利益驅動鋌而走險。出于加速區域經濟發展,各地、各部門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招商引資方面的優惠政策,這也成了極少數惟利是圖的人投機鉆營的門道,在利益驅使下,置法律于不顧鋌而走險。

 

2、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把關不嚴。對招商引資工作缺失應有的監督制約機制,特別是對招、投雙方資質、誠信等情況缺乏必要的評估和研判,使別有用心的人有可乘之機。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不到位。尤其是在企業注冊資金后續使用、監管方面存在漏洞。

 

三、對策建議:

 

1、加大招商引資工作的跟蹤幫辦、督辦力度。大力實施誠信招商,對引進的重大項目、大額投資,政府職能部門要全程跟蹤,做好資質、誠信等方面的研判和評估,預防和避免假招商、假投資現象的發生。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審查、監管職責。嚴格執行有關企業注冊資本管理、提取、使用規定,特別是對企業注冊資本流向、使用情況要進行跟蹤服務,嚴禁挪著它用或被惡意抽走。

 

3、加大對借招商引資之名弄虛作假、干擾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制裁力度。

 

4、建立健全招商引資工作考核、評估、獎懲機制。

 

5、各級法院在加大對此類案件審理力度的同時,針對案件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及時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提出司法建議,落實有效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