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年以來,隨著企業改制步伐的加快,涉及公司法方面的案件逐步增多。這類案件專業性強,當事人之間矛盾尖銳,案件的處理關系企業的發展和社會穩定,審理難度大。面對這種情況,宿遷中院民二庭法官認真鉆研,深刻領會公司法立法精神以及相關法律規定,正確地審結了一批公司法案件,保護了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公司依法規范運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宿遷中院嚴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則:第一,依法保護。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第二,平等保護。市場經濟本質要求是市場主體平等。該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無論當事人身份、地位如何,均一體保護,不偏不倚,體現公平正義。第三,規范公司運營機制,促進經濟發展。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該院從規范公司運營機制出發,調整公司法律關系,使公司認識到,只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范運營,才能獲得法律保護,使公司充滿生機與活力。
  前不久,中央電視臺《經濟與法》欄目播放了宿遷中院審結的一起因股東大會決議而引發的股東權案件。原告洪某系一家公司的股東,2003年7月份,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以洪某違反公司章程,擅自向同行業泄露公司技術秘密,損害公司利益為由,取消其股東資格。原告起訴至宿城區法院,宿城區法院認為公司章程對全體股東均有約束力,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權力機關,有權對違反章程的股東作出處理,包括取消其股東資格。故判決確認股東大會關于取消洪某股東資格的決議有效。洪某對此不服,向宿遷中院提起上訴。中院經審查后認為股東權具有財產性質和非財產性質的特征,是包括分紅、選擇管理者等在內的綜合性權利,非經法律授權并依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剝奪,即使是股東大會也無權剝奪股東權利。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支持股東大會決議是不妥的。考慮到雙方均有調解的意愿,宿遷中院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并最終達成協議:洪某的股份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洪某退出股份,公司支付洪某分紅以及補償款合計5萬余元,從而圓滿解決本案,雙方均表示滿意。
  本案中央電視臺《經濟與法》欄目進行了播放,并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佟強教授對案件進行點評。佟強教授對案件處理的觀點與二審法官認識基本一致。
  
文章出處: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