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首次適用新規范精算量刑
作者:翟敏 史友興 發布時間:2010-10-12 瀏覽次數:1099
10月8日上午,國慶長假后上班第一天,鎮江市京口區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持槍搶劫大案。被告人陳長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持槍、持刀等暴力、脅迫的方法,搶劫作案兩起,被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全面試行后,這是鎮江市法院首次適用該意見審判的一起刑事案件。
被告人陳長勝,現年24歲,山東省臨沂市人。2009年5月8日和11日,陳長勝分別伙同他人,尾隨路人進入銀行自助服務區,第一次持槍搶劫未遂,第二次持刀搶劫5000元。陳長勝既具有持槍搶劫的罪行,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又具有一般搶劫的罪行,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此外,被告人陳長勝還具有犯罪未遂的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和認罪態度較好的酌定從輕情節。那么,對被告人陳長勝的量刑是如何確定的呢?是不是法院隨意估算的呢?為了使對被告人陳長勝的量刑做到公正公平,規范透明,庭審中,合議庭根據《量刑意見》的規定,對被告人陳長勝的量刑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陳長勝持槍搶劫,應當量刑十一年;增加一般搶劫一次,應增加量刑二年;被告人陳長勝犯罪的起點刑在十年以上,搶劫人民幣5000元,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個月,為五個月,故對被告人陳長勝量刑的基準刑為十三年五個月。因被告人持槍搶劫未遂,對持槍搶劫的11年扣減30%。被告人陳長勝自愿認罪,在前述扣減的基礎上,再扣減10%。此外,合議庭在10%的幅度內自由裁量,綜合評定,最終確定宣告主刑刑期。同時,依據法律的規定,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認罪態度等,確定相應的附加刑。判決后,被告人陳長勝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