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作者:李健 衛紅 發布時間:2010-10-11 瀏覽次數:738
近年來,隨著農民工職業病不斷增多,有關農民工職業病引起的訴訟或申請執行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態勢。以東海法院為例, 2007年1件,2008年2件,2009年3件,僅今年上半年就有4件,是去年同期1件的4倍。平均年增長率超過100%,這還不包括通過勞動仲裁和訴前調解了結的案例。在一些企業曾一度出現過中青年農民工接連因疑似(或確診)職業病而死亡現象,據專家測算目前我國接觸職業病損害要素的人數近2億人,而農民工就占了其中的9成。這一現象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東海縣人民法院分析了此類案件的特點、原因,并提出了建議和對策。
一、農民工職業病案件的特點:
一是農民工職業病取證難,勞動關系不好確定。農民工很少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大都訂立口頭“勞動”關系,故勞動關系不好確定。農民工的臨時性、季節性、流動性以及職業病的潛伏性導致農民工職業病發現難、取證難。還有部分農民工“帶病返鄉 ”,給律師取證和法院調查帶來一定難度。患職業病的農民工看病圖省事、省錢,在大藥房隨便購藥治療,無相應病歷佐證,就醫時不注意索取或保留醫療憑證,導致部分醫療費、交通費不被廠方認可,法院在無法查證時,也無法支持相關訴訟請求。
二是農民工職業病確診難,程序復雜。根據衛生部2002年5月1號頒布實施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而這些資料都掌握在企業手中,如果企業不配合,靠農民工自己很難獲取有關證據,加之外出打工的農民工“帶病返鄉”現象比較多,這就給律師取證和法院調查帶來一定難度。
三是患職業病農民工安置難。用工單位不按照傷殘等級待遇安置患職業病農民工,對患病農民工的合理用藥和護理費用不予報銷,引起訴訟和上訪。
四是對職業病賠償標準把握難。職業病賠償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賠償標準,但大多數農民工是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主張權利,如提出工傷賠償范圍之外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以至于訴求很難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五是農民工職業病案件處理難。處理結果如何直接影響地方政府、企業和農民工家庭穩定。由于職業病對農民工家庭造成精神和物質損失巨大,涉案人數多、賠償數額大,導致調解難度大,執行難度大。極易形成涉訴信訪案件和矛盾激化案件。有的還可能引起連環訴訟,既可能引起相同情況的農民工群體訴訟,也可能是因同一案件的行政問題形成行政訴訟。特別是因職業病死亡引起的賠償案件,眾多死者親屬均可參與訴訟,如該院2009年受理的韓春香等訴東海縣前薔薇石粉廠勞動爭議案,職業病患者孔現兵因從事電熔石英加工4年,患塵肺病(二期塵肺、右肺氣胸、兩上肺結核)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韓春香等七人均向廠方提出了索賠,經法院調解,廠方賠償了死者親屬9萬元。而該院2007年執行的王月蘭訴東海硅微粉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更能體現此類案件的極端性,王在東海硅微粉有限公司得了塵肺病,被診斷為二期塵肺,認定為工傷及職業病,三級傷殘,體重由120斤降至72斤,用她自己的話說:基本處于等死狀態。在案件執行期間,王由于嫌企業的賠償數額不能一次到位,她和家人多次到省市有關部門上訪,還圍堵公司大門、損壞公司財產,要求公司一次性賠償150000元,后經法院與當地黨委政府協調,公司賠償其145000元,當地鎮政府補償其5000元,王本人向公司賠禮道歉,此案才算妥善了結。
六是患職業病農民工救治難。由于農民工的流動性以及職業病的潛伏性導致農民工職業病發現難、治療晚。等農民工自己發現患職業病時基本已到晚期,再加上農民工缺乏醫療保障,增加了患職業病農民工的救治難度。如防護好、發現早、治療早,本可以避免或減少損失,至少可以避免因職業病而死亡的悲劇。
二、農民工職業病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是農民工職業病人數增多的主要原因是農民工缺乏崗前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他們對職業危害缺乏識別與認知,沒有引起對職業病的足夠重視,再加上農民工圖省怕麻煩習慣,致使其在工作中不采取必要的職業病防護措施。《中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健康白皮書》調查顯示,38%的進城務工人員不知道也從未聽說過職業病,37%的人表示知道一點,只有19%的人知道什么是職業病,20%的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工作危險因素和應當采取的保護措施,42%的人只知道一點相關知識,只有32%的人知道工作危險性和應當采取的保護措施。許多人甚至根本不知道正在受到職業病的侵害,不采取必要的自我保護措施,如在大量使用有毒膠水、油漆和粉塵較多的環境,不采取通風、戴口罩等防范措施;
二是農民工從事高危職業。由于職業競爭激烈,農民工由于其文化水平和技術水平的限制,只能選擇一些別人不愿意干的臟活、累活、技術要求不高、工作環境較惡劣、對人體危害比較嚴重的工種,否則,就面臨找不到工作的危險,而養家糊口、維持生存的使命又驅使他們不得不為了今天的生存,而透支明天的生命。他們從事的職業大多是職業危害比較嚴重的工作,如礦業、皮革、機械、化工、木材加工、造紙、石材、石子、鍍鋅、油漆、硅微粉、碳化硅、制鞋、建筑裝潢等行業。
二是企業對職業病危害認識不足,防護不到位。中國勞動保障部的資料顯示,目前中國有1600萬家企業存在有毒有害工作,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近2億,而進城務工人員占其中的大多數,成為職業病高發人群。一些企業健康監護體檢制度落實不到位。據統計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前健康監護體檢率分別為60.9%、54.2%、35.8%。有57%的農民工表示他們所在單位沒有做過工作注意事項和衛生防護方面的培訓。許多企業漠視職業病的防護,部分企業為了追逐經濟利益,不懂也不愿意建立勞動健康監護制度,也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工作場所防護措施簡陋,沒有給農民工配備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有的企業雖然為了通過驗收在勞動場所配備了環保勞保設施,但為了節省成本,故意停運環保勞保設施,致使工人身體受損。大部分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戶以種種借口逃避法律義務,并以非正式工等為由不安排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農民工進行“三崗”職業健康檢查。造成農民工已患的職業病無法得到早期發現和治療。
三是一些企業為降低經營成本,故意把風險轉嫁給農民、轉嫁給社會。設置季節工、輪換工,把最危險的工種留給農民工,卻不為農民工購買職業病保險,而農民工又沒有享受到《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應有防護權利。如定期檢查權、享受工傷待遇等權利,以至于得病后只能訴諸法律。
四是職業病潛伏期的臨界和近年來農民工維權意識的覺醒,導致農民工職業病賠償案件增多。有的農民工直到出現胸悶、咳嗽、呼吸困難、全身乏力等職業病癥狀才開始警覺,再加上農民工維權意識的覺醒和法制宣傳作用,導致此類案件逐年上升。
五是農民工法律知識匱乏,對工傷賠償標準和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把握不準,常把二者混為一談,以至于在工傷賠償請求中提出了諸如精神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不屬于工傷賠償范圍的訴求。
六是患職業病的農民工看病圖省事、省錢,且缺乏證據意識,求助私人診所、甚至游醫,在大藥房隨便購藥治療,無相應病歷佐證,即使在正規醫院就醫,也不注意索取或保留醫療憑證,導致部分醫療費、交通費不被廠方認可,法院在無法查證時,只能不予支持相關部分的訴訟請求。
三、建議和對策
一是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確立單獨的職業病賠償案由,以此區別于其他勞動爭議案件。從案由上突出職業病賠償的重要性,引起有立法部門、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特別是勞動保障部門和農民工本人的高度重視,從源頭上減少職業病傷亡。
二是要認真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并建立健全與法律相配套的法規政策體系。勞動保障、衛生行政等相關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監管、執法職能,加大查處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損害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的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失職、瀆職導致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的,如擅自停運環保勞保設施、直接排污危害工人健康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二是認真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并建立健全與法律相配套的法規政策體系。勞動保障、衛生行政等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損害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的查處力度,對故意停運環保勞保設施、直接排污危害工人健康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是政府部門要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確定職業病防治目標,盡快建立職業病的防治和醫療保障體系。利用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落后工藝和生產方式。對存在職業性有害因素接觸的項目建設,要依法按程序進行評價、審批,未經審批的不準開業。重點是從源頭上消除或減少對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集中監管力量,杜絕監管真空。把有職業病危害的企業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加大對職業病防治的投入,把農民工列入工傷保險范圍,使患職業病的農民工能夠早發現、早治療。
四是完善職業病防治與鑒定制度。從完善職業病快速診斷程序、建立經濟困難人員職業病救濟基金、完善資料提供制度、完善職業病診斷機構準入制、健全控告申訴機制和追懲機制等方面入手完善職業病防治與鑒定制度。簡化職業病認定程序,提高工傷認定效率,降低農民工的訴訟成本。通過法律援助等途徑對患職業病的農民工實行應援盡援,幫助農民工解決取證難題。
五是用人單位要強化落實責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制度,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等。
六是加大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力度,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病防治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常識。用活生生的事例教育警示農民工充分認識到職業病防治的重要性,增強勞動者的環境意識、健康意識和維權意識。要督促有關企業根據自身特點編制對口的職業病防治方法,以便于農民工的實際應用和操作。
七是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和證據意識。首先要提醒農民工注意與企業簽訂并保存好勞動合同,注意保存工作證、胸牌、工資卡等物證。還要審查合同內容,防止格推脫責任的“合同陷阱”,避免職業病患者輸在“合同”上。第三要建立體檢制度,建立崗前體檢和離崗體檢檔案,以便盡早發現和治療職業病,同時要提示農民工注意索要和保存醫療發票,以備索賠之需。
八是告誡農民工“五掌握”,即掌握相關法律法規,把握《職業病防治法》、《勞動合同法》、《環境保護法》的主要精神;掌握環境標準,對不符合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要引起警覺,加強防護,必要時可向有關部門舉報;掌握防護要領,嚴格操作規程,不能圖省事、圖省錢,要養成良好的工作生活習慣;掌握身體狀況,定期檢查身體,有病不能忍,防止小病變大病;五掌握企業狀況,防止企業為逃避責任而開溜。
九是法官要根據農民工法律知識欠缺等特點,多做法律釋明工作,多引導、多調查、多調解,盡可能幫助農民工全面維權,如在訴訟中提示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不同,如何加以區別等。這樣可以有效化解當事人心中的疑慮,避免和減少涉訴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