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公司有無資質,不影響居家室內裝飾裝修合同的法律效力
作者:汪振鵬 潘佳文 發布時間:2010-10-09 瀏覽次數:759
甲系樓盤開發商,聘請乙工程隊對將出售的樓盤進行簡裝,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因費用發生爭議。甲隨向法院起訴,以乙沒有裝修資質為由,請求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無效。被告乙認為,其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就是室內裝飾裝修,并已取得相關職能部門許可,合同應為有效。
本案中,被告有無裝修資質對合同有無影響,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該條例第7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根據這兩項條款,可以推定裝飾裝修屬于建設工程,裝修方具備相應的資質。而本案中被告無裝飾裝修資質,故應認定合同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室內裝飾裝修不屬于建筑法規調整范圍,應該以加工承攬關系對該合同進行定性,即使裝修方是否具備裝修資質不影響合同成立、生效。
筆者認同第二種意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和家庭居室的裝飾裝修有著本質區別,其對應的法律要求也不相同。如果是建筑過程中的裝修,它涉及建筑物主體或承重結構的變動裝修,屬于建造工程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屬建筑法的調整范圍。如果是對已建成的建筑進行裝修,因其不涉及建筑物本身的安全性、建筑的基本使用功能,他是因使用者的個人喜好、審美情趣、民情風俗等不同而各有不同,不需要以法律強制規范,因而此類裝修不屬于《建筑法》調整范圍。本案乙是為甲進行的室內家庭居室的裝修,不應以是否具備裝修資質為由認定家庭裝飾裝修的合同無效,否則,就不能適應廣大城鄉居民越來越新穎的社會生產生活多樣化的需要。
我國法律法規:家庭住宅裝飾裝修合同以外的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本案中家庭住宅裝飾裝修合同屬于一般承攬合同,不能籠而統之地上升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高度。本案中承接住宅室內裝修需要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經審查,取得相應的建設業企業資質證書,乙在其資質登記許可范圍內承攬工程,甲委托裝飾裝修工程時,應該選擇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承擔選任責任,而乙具有相應的資質,本案加工承攬合同成立有效。
如果僅以資質為由認定家庭裝飾裝修合同無效,將嚴重脫離實際生活,造成市場經濟秩序紊亂。綜上,裝修公司有無資質,不影響居家室內裝飾裝修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