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分析蘇北外出務工人員離婚案件難點并提出對策
作者:王洪娟 發布時間:2010-10-09 瀏覽次數:716
2009年以來,我院共審結離婚1137件,一方為外出務工人員的大約占40%,相比一般的離婚案件,這類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點:
1、法律文書送達難。2009年以來,因一方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案件有77件,占全部離婚案件的6.8%。
2、調查取證難。由于夫妻雙方長期分開生活,對于外出打工方的財產情況難以掌握,一方故意轉移、隱匿財產,另一方往往有所察覺但不能提供有效線索,法院只能分割查實的共同財產,容易造成當事人的心理失衡。
3、弱勢一方生活難。一方外出打工,一方在家照顧老人孩子。雖然外出一方是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在家一方對于家庭的貢獻并不輸于另對方。由于長期在家務農或打零工,生活技能不足,離婚后往往面臨生活困難,若不能妥善安排其離婚后的生活,會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4、案結事了難。由于一方長期在外在打工,其住所難以確定,子女撫養費、財產分割、經濟幫助的自動履行率較低,即便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執行到位,法院在離婚案件中時對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也難以落到實處。
二、對策建議:
1、著重做好雙方當事人思想工作。一方面,要加大對外出務工一方的法律教育和思想教育,讓其充分認識另一方對家庭所做貢獻,釋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含義及分割原則,要求其妥善安排另一方離婚后的生活起居;另一方面,對于處于弱勢的一方,法院需要特別做好其心理工作,耐心說明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的困難,適度降低其對財產分割方面等方面的心理預期。
2、加大對弱勢一方的保護力度。既然在處理共同財產分割方面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存在,那么則在子女撫養、經濟幫助等其他方面更多的傾斜保護弱勢一方,若涉及房產分割,盡量在離婚案件中一并解決,妥善安排其離婚后的居住問題,避免另行析產糾紛,造成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
3、加強與基層組織的溝通聯系。對于弱勢群體的保護,光靠法院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由于外出務工人員離婚情況不是少數,事前的法律宣傳和事后的法律保障都需要加強與基層組織、鄉鎮司法所、婦聯的聯系,通過這些組織宣傳法律、進行調解、保障法律文書的執行。
4、謹慎使用公告送達。法院應到當事人住所地、雙方父母甚至兄弟姐妹家調查了解對方下落及當事人的婚姻狀況。窮盡所有送達方式必須要公告送達的,除了在報紙上刊發公告,還應該在下落不明一方住所地張貼,不能僅憑原告的陳述和其提供的村委會、居委會證明而草率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