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交強險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涉訴率高應引起重視
作者:通法研 金永南 發布時間:2010-10-09 瀏覽次數:779
筆者對通州法院對近兩年受理的涉及交強險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進行統計分析,發現近兩年來受理的涉及交強險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涉訴率高,給法院帶來審判壓力,應引起重視。
一、該類案件的特點
1.收案數逐年上升。該院2009年受理此類案件1293件,2010年1至9月為1174件,呈上升趨勢,且該類案件收案數占民商事一審案件21%,占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總數的81%。
2.保險公司多敗訴。除個別當事人告錯保險公司、事故不在強制責任保險期間外,承擔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訴訟中均承擔了強制保險責任。
3.案件多數能調解。該院2010年此類案件調解撤訴率達89%,本地參保的保險公司調解率明顯高于外地保險公司。而外地保險公司常因不到庭,法院難以調解而缺席判決。
二、該類案件涉訴的原因
1.保險公司怠于理賠。保險公司因強制責任保險收益率低,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一般不積極向第三者理賠,存在拖延賠償的現象,或者企圖通過訴訟調解,達到少理賠的目的。
2.非訴調解機構缺失。涉及保險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缺少專業、快速、權威的公益性非訴調解第三方機構,導致受害者選擇訴訟途徑解決爭議。
3.訴訟代理人鼓動訴訟。律師、法律工作者出于自身收取代理費的考慮,以及該類案件具有代理風險小、代理工作量少的特點,往往鼓動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4.保險公司無理拒賠。保險公司認為駕駛人無證駕駛、駕駛人肇事逃逸等情形下,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交強險責任,以及在賠償標準上,對本應可以適用城鎮標準的農民,拒絕適用城鎮標準進行賠償,成為該類案件判決的一大主因。
5.受害人維權不理性。受害人為了能夠從保險公司獲得盡可能多的經濟賠償,故意擴大賠償范圍和標準,提出的賠償要求不盡合理,這也是該類案件涉訴的原因之一。
三、壓降該類案件的對策建議
1.保險公司應暢通訴前理賠渠道。承擔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更應當注重于社會效益,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加強與受害人溝通,并積極、主動理賠,為受害人提供高效服務,避免引起訴訟,降低當事人維權成本。
2.保險公司應準確把握法律精神。保險公司應加強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學習,充分理解交強險的立法目的,將駕駛人存在無證駕駛、肇事逃逸等行為,納入理賠范圍,在承擔責任后再依法追償。
3.建立非訴第三方調解機構。可以由保險行業協會聯合社會矛盾調解組織成立公益性理賠調處機構,對涉保險的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委托鑒定、損失核定、糾紛調處,使大量案件能夠通過非訴渠道化解,減少當事人的維權成本。
4.加強對公眾的法律宣傳。人民法院應向公眾公開交通事故賠償的項目和計算標準,保險機構應公開交強險的理賠程序和要求,避免當事人提出不切實際的賠償請求,引導當事人理性維權。
5.加強對法律服務機構的引導。在保險理賠渠道暢通的情況下,律師、法律工作者應當盡可能通過非訴代理,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并合理引導當事人的理賠預期,提出合情合理的理賠請求,爭取理賠成功,減少涉訴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