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與法的較量中取舍
作者:梅小薪 楊小英 發布時間:2010-10-08 瀏覽次數:997
作為法官,必須中立地依據法律事實來斷案。而這,也常常讓我在情與法的較量中權衡取舍。
我清楚地記得張某那張愁苦而懊惱的臉。張某,一樁占有物返還糾紛案中的被告,因缺乏法律常識,將自己出資購買的車庫登記在朋友陳某名下,結果被告上法庭,后悔莫及。
陳某理由十足:“2003年舊城改造拆遷時,我購得東臺市某小區房屋一套,同時購得該樓一間面積為
既是借用,歸還是常理,哪用得著打官司呢?我便向張某了解情況。
張某一見我,便大呼冤枉:“梅法官,你別聽陳某瞎說。根本不存在陳某向我借款買車庫之事,也不存在我再向他借用車庫之說。當時我身體不好,孩子又要上學,家里實在沒錢,所以才放棄了購買拆遷房,哪兒有錢借給他?但車庫是我出資購買的,至今已居住七年之久。”
“既是你買的,為何房產證是陳某的呢?”我不解地問。
“你不知道啊,梅法官,都怪我不好。”張某嘆口氣,“買車庫時,陳某叫我將來把車庫賣給他,并說如果寫我的名字,以后賣給他時還得繳稅,不如直接將購房發票登記為他的名字,省得以后麻煩。我想也對,我家也不可能一輩子住在車庫里,等孩子以后出去工作了再買房。到時候這車庫反正要賣,賣給別人還不如賣給陳某,因為我們是朋友,所以也沒多想就答應了。后來陳某提供虛假材料,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車庫產權登記在他名下。陳某去繳納契稅我不曉得,車庫是我買的,他去幫我繳契稅我們也不難為他,但車庫應屬于我所有。”
聽起來,雙方似乎都有理,究竟孰是孰非呢?仔細審閱卷宗后,我心里有了底。盡管張某持有的車庫發票的名字為陳某,但陳某主張向張某借款購車庫以及陳某將車庫出借給張某居住使用,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現雙方均主張訟爭的車庫是自己購買的,所有權應歸自己所有。陳某提供該車庫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證,而張某提供購車庫的原始購房發票,證明了車庫出資人確是被告張某。根據雙方當事人當初的出資、實際居住使用及產權登記在陳某名下等情況,可推定車庫為雙方共同共有。
考慮雙方過去是朋友關系,我決定引導雙方從解決實際問題的角度出發,著重進行調解。陳某有房產證為憑,要收房自有道理;張某雖可憐,但房產證不是自己的也是不爭的事實。如任其糾纏下去,對誰都沒有好處。
經過耐心細致的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原告陳某給付被告張某房款32000元;被告張某攜帶其家中所有的物品從車庫內搬出,將車庫交原告陳某收產。隨后,在法院主持下,雙方辦理了相關的款物交接手續。
拿到房款后,張某一直緊鎖的眉頭終于稍稍舒展,而我的心,也才在情與理的較量中獲得了寧靜。(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