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出臺法官庭前公開承諾制
作者:錢軍 吉承宏 發布時間:2007-04-20 瀏覽次數:1559
本網南通訊:董律師在當地法院打過十多年官司,代理、辯護過數百件案件,對庭審程序早已司空見慣,不足為奇。
制度規定,承諾的主體為承辦案件的獨任審判員、合議庭審判長、執行員或執行長;承諾對象是案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及旁聽(觀)群眾;承諾時間在開庭審理前或執行行為開始前;承諾地點分別是開庭審理場所、執行場所。
制度同時對承諾內容作出了明確要求,具體為:我(或我們合議庭人員、或我們執行人員)在審理(或執行)本案過程中,將保證做到:公正司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高效司法,遵守法律規定的審理(或執行)期限,勤勉敬業,努力提高審判(或執行)效率;廉潔司法,恪守法官職業道德,不利用職務謀取私利,不接受任何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吃請、財物和其他利益;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禮儀,使用規范、準確、文明的語言,認真聽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發表的與案件有關的意見。
海安法院院長施惠權告訴筆者,推行法官庭審(執行)前公開承諾,其目在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根本宗旨,規范司法行為,嚴肅審判、執行紀律,保證審判、執行活動的公開、公正,大力提升法院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