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反映騙取貸款案件特點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高淳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0-09-30 瀏覽次數:823
近日,高淳法院首次審結一起騙取貸款案件,被告人袁某以購買汽車、苗豬需貸款為由,取得親戚、朋友的多張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證件,申領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并以這些執照和偽造的房屋租賃等協議從銀行騙取貸款105萬,造成銀行本金人民幣76萬余元未能收回。高淳法院經審理發現,金融機構在風險防范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為減少或避免此類案件再次發生,高淳法院通過分析研判,分析總結出此類案件的特點、成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案件特點
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信貸市場的競爭也日益激烈,一些金融機構特別是新開設的金融機構,急于為擴大影響、占領市場,片面強調信貸業績目標,重業務拓展、輕風險防范,在實際工作中,信貸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對現有信貸審批管理制度有章不循、執行不嚴的現象還很嚴重,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以欺騙手段騙取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有的甚至已成為誘發區域性金融風險、阻礙我國市場經濟化進程的重要因素。由于行為人往往采取提供或者使用虛假交易項目、證明文件、物權證明等市場交易事實,或者雖然不是虛假事實,但對金融機構隱瞞貸款、金融信用使用真相,所以極具隱蔽性,如果審核把關不嚴,極易使其騙取貸款犯罪行為得逞,因此務必引起相關金融機構的高度重視。
二、原因分析
1、貸款申請人法律認識錯誤。有的貸款申請人認為自己并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只是通過一些非法手段取得銀行貸款,即使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造成了經濟損失,充其量也只是屬于貸款糾紛,并不構成犯罪。
2、部分公民權利意識不強,礙于情面或貪圖小利隨意將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證件出借給他人,被不法之徒用來偽造虛假交易項目、證明文件、物權證明等市場交易事實,從事騙取貸款行為。
3、金融機構風險意識不強,不能正確處理加快業務發展與防范風險的關系,片面強調信貸業務拓展,未嚴格執行貸款審貸分離制度,貸款“三查”制度落實不到位。
4、信貸工作人員法律知識薄弱,責任心不強。有的信貸人員迫于信貸任務考核壓力,對于貸款申請材料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有的信貸人員為牟取私利,甚至與貸款申請人相互串通,編造虛假信息資料,騙取銀行貸款。
三、對策建議
1、加強法制宣傳和誠信教育,引導廣大貸款申請人通過正常合法渠道申請貸款,同時提醒廣大公民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證件,不要輕易出借給他人,證件遺失時,及時向公安部門進行掛失,以防被不法之徒利用,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和經濟損失。
2、加大委托貸款審核力度,對于代理人申請貸款的,信貸工作人員要嚴格審查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并及時與貸款申請人本人取得聯系,明確貸款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防止代理人違背貸款申請人本人意愿,騙取銀行貸款。
3、增強金融風險意識,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能力,定期開展不良貸款情況大檢查,嚴格落實貸款審批責任,積極化解不良貸款風險,提高貸款質量和效益,促進信貸業務穩健經營。
4、進一步完善信貸業績考核機制,避免信貸工作人員為片面追求信貸業績而忽視信貸質量、疏于審查或與貸款申請人(代理人)相互串通編造虛假信息騙取銀行貸款,密切關注在短時間內,同一貸款申請人(代理人)反復申請貸款的情況并加強預警。
5、加強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信貸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綜合素質,嚴格執行《貸款業務操作規程》等相關規定,對貸款申請人的自然情況、借款用途、經營場所、還款能力、還款方式和擔保人的擔保資質及擔保能力等事項進行嚴格審查,需實地調查的,在聽取貸款申請人介紹的同時,務必通過現場走訪等手段進一步核實相關情況,以防貸款申請人弄虛作假。
6、探索建立公安、稅務、工商、金融機構等部門信息系的統跨行業聯網,實現貸款申請人信用記錄的信息共享,同時對有違法違紀違規情況或者使用假身份、假證明的企業和個人建立“黑名單”制度,實施重點監控,從而達到預防和打擊騙取貸款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