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能動司法之法理和現實依據
作者:顧琳 發布時間:2010-09-29 瀏覽次數:733
司法能動主義從概念的提出到發展經歷了一個理性思考和實踐的過程。當前能動司法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成為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研究的一個重要理論話題和現實課題。相比西方司法能動主義過分強調法官的自由裁量和法律解釋權,我國能動司法更關注審判方式和工作作風的改革,要求在審判活動中法官選擇最恰當的辦法和時機、運用正確的方法妥善處理糾紛,高效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這也符合司法工作遵循“為大局服務,為人民服務”的工作主題。
從法哲學層面看,能動司法是法官在司法過程中采取的一種靈活方法,秉承一定的法律價值,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創造性地適用法律,理性地作出判斷,從而不斷地推動社會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等的變革和發展。堅持能動司法有其堅實的法理依據:
第一,法律原則是能動司法的根基。法律原則是指構成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法律原則對司法具有指導作用:一是法律原則指導法官理解和解釋法律,掌握法律原理和精髓,使適用法律具有更寬廣的思維和彈性;二是法律原則可以補充法律漏洞,強化法律的適用性,使條文化法律更好地適應不斷變化著的社會需要,尤其是新類型案件和疑難案件;三是法律原則相比于法律條文具有上位性和綜合性,法官在法律原則指導下選擇適用法律,賦予法官能動發揮的空間,避免司法的教條。
第二,法律價值是能動司法的導向。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包含多重價值。優秀法官宋魚水有這樣的感受:“法律需要社會的土壤,法官所尋求的公正,是社會需要的公正,離開中國的國情,是不可以構建社會需求的公正的”。對法律價值的認識和追求離不開對國情的認識和對社會的了解。司法能動性的發揮既是司法主體對法律價值認識的過程,又是在法律價值指引下能動實踐的過程。公正與效率是社會公認和普遍追求的法律最基本的價值,其引導法官積極地、能動地作用于司法的過程,滿足和服務于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期待與需求。
第三,法律方法是能動司法的載體。司法能動在本質上是對法律方法審時度勢的靈活運用,要站在維護法律原則的立場上,根據法律分析事實、解決糾紛的方法,包括法律發現、法律推理、法律解釋、價值衡量、漏洞補充等方法。司法方法的運用既是能動的要求,又是能動的體現,司法過程是法官發現案件事實、尋找法律、實現抽象法律與具體案件對接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要避免司法的僵化,克服條文主義或教條主義,能動地、創造性地適用法律,最終實現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和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最高司法價值。
理論支持了能動司法理念的先進性,同時我們還要看到能動司法實現更有其現實基礎。
第一,社會法制的進步,法官素質的全面提升。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人類的法制也在不斷的完善,整個世界正在大踏步的邁向法治社會,這為能動司法的實現提供了可能性。法官是一個高度職業化的群體,法官素質的高低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案件裁判的質量。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是司法專業化和精密化的內在需求,也是司法發揮一切功能的首要前提。我國近年來在強調司法人才要專業化、知識化、年輕化,并且也進行了一些比較堅實的制度革新,比如推行司法考試作為法官的準入制度。當前法院、檢察院系統中,受過正規法律院校訓練的法官比例已經大規模的增加。
第二,司法權威在社會中的確立。司法權威是指司法機關和司法裁判應當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它建立在法院和法官的理性的裁判基礎上,是司法能夠有效運作并發揮其應有作用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司法權威的內核離不開司法活動的合法性與裁判結果的威信力和執行力。當今社會,司法獨立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程序權威理念也在逐漸的樹立。理性的司法程序能有效防止法官的態意、擅斷,從而排除通向實體正義的障礙。公正的程序還有助于社會公眾對法官、法院乃至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威性產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達到通過司法權威實現良好法治秩序的目標。所以司法權威的確立,為能動司法的實現提供了現實的可能。
第三,外力的協助為能動司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大環境。首先是教育的大發展為能動司法提供了理論的來源。高校當中的法學院與法學研究所為法學理論進步的貢獻。對法律發展理論的綜合性研究,對當前司法實踐問題給予的有力回應,就是最好的見證。再則是傳媒業的大發展。當前社會已經進入了傳媒化時代,社會信息通過媒體廣泛傳播很容易產生催化作用,而網絡的發展更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對能動司法起到了良好的監督和推動作用。
當前中國司法體制處于轉型時期的緊要關頭,能動司法是這一進程當中必然的選擇。對于身處司法工作前線的法院體系,堅持能動司法必須在現有的司法體制和法律框架下,遵循規范性、有限性和有序性原則,保持合法、適度、有序能動,正確區分和準確把握嚴格司法與能動司法,司法克制與司法能動之間的界限,妥善處理好能動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關系,實現裁判效果的最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