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機背景下婚姻案件調查
作者:陳劍虹 張志東 發布時間:2010-09-29 瀏覽次數:800
金融危機的爆發,不僅使經濟領域受到嚴重的沖擊,而且對許多人的家庭生活、婚姻觀念帶來巨大影響。如何使法院審判工作適應新背景的要求,成為我們必須要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為了分析出金融危機背景下婚姻案件審理中的新問題,尋求解決的對策,筆者采用問卷、座談會、查閱案卷材料的方式對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婚姻案件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筆者通過對近年來婚姻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了比較,分析金融危機對婚姻案件審理的影響,并針對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了一些建議和對策。
一、離婚案件受理數有所下降
金融危機爆發后,公司裁員、收入減少、家庭經濟狀況惡化、生活質量降低,不少人的情緒波動比較厲害。按常理說,婚姻案件應大量涌現才對,然而,根據筆者對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的調研,婚姻案件受理數一反以往高速增長的態勢,不升反降。2007年1—8月共受理婚姻案件851件;2008年1—8月共受理婚姻案件1003件,同比上升了14.81%;2009年1—8月共受理婚姻案件987件,同比下降了1.60%;2010年1—8月共受理婚姻案件941件,同比下降了4.88%。
二、離婚案件受理數下降的原因
筆者通過調查問卷、查閱卷宗及座談會等方式,經過分析總結。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導致婚姻案件受理數的降低。
(一)情感因危機變轉機
我國《婚姻法》以原則性的條款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但是,法律的規定在深陷感情矛盾的夫妻面前顯得蒼白無力。然而,在金融危機特殊背景下,我們只要稍加留意就會發現一個現象,原本為生活中瑣事爭持不下,不顧及對方,甚至惡語相向的夫妻雙方,在金融危機來臨時,人們內心的危機意識和隱隱的恐懼感,似乎使得夫妻雙方忘記矛盾和爭吵,在危機中找回遺忘了的愛,懂得了珍惜和寬容,放棄離婚計劃,共同生活,共同接受時代的洗禮。從心理學上看,人性中無條件的善意和合作意識大多會在突發情況出現時不自覺地表現出來。
(二)財產縮水推遲離婚
眾所周知,離婚必然會涉及到家庭財產分割的問題,在金融危機背景下,離婚后對彼此的生產生活都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具體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明確歸一方的除外);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由于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夫妻雙方的財產,尤其股票、房產等財產價值嚴重縮水。作為理性社會的人,在面臨離婚邊緣時,自然的就會考慮到離婚后對自己生產生活的影響。更何況,離婚必然涉及子女撫育的問題,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這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所以,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離婚成本實在是太高了。許多夫妻不得不暫時擱置離婚計劃,繼續共同生活。
(三)為了子女,委屈求全
在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經濟形勢的整體下滑,必然的會影響到家庭的經濟狀況,這種狀況也迫使面臨離婚邊緣的夫妻認真審視婚姻及家庭。在中國,大部分的家庭都是以孩子為重心,為了孩子的成長,為了孩子的未來,顧及到孩子成長所需費用、成長環境、孩子的教育和未來,即使婚姻中出現裂痕,夫妻雙方也會考慮再三,畢竟婚姻的失敗對孩子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
三、金融危機對離婚案件審理的影響
金融危機給我國的經濟帶來的影響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比如股市的持續下滑,房地產市場的不景氣等等。同時,金融危機對于法院的審理工作同樣也帶來了些影響,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人員流動性更加頻繁,法律文書的送達困難加大
送達難是一直以來的老大難問題,在金融危機面前,無疑又給送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濱海縣人民法院為例,2006年婚姻案件公告(包括婚姻案件訴狀、開庭公告和裁判公告)送達數44次,2007年為56次,2008年為58次,2009年僅達到72次之多,而2010年僅前八個月就達到81次之多。經過分析,我們認為,在經濟形勢好的時候,除當事人拒收等故意行為影響送達外,其他情況較少。然而,金融危機爆發后,很大一部分企業在這波沖擊中,不得不裁員、停產甚至破產倒閉,造成大量失業人員流向社會。為了生存,他們也許會找到新的穩定工作,但大部分人在此背景下,不得不居無定所,流動性大,給送達又增添了一道坎。此外,金融危機前,原告的收入相對穩定,在面臨婚姻危機和被告下落不明時,原告有一定得能力主動尋找。在危機來臨后,面臨失業和收入的下降,原告不得不考慮自己的生存,不愿花盡力去尋找不知去向的被告。
(二)婚姻案件調解率下降,調解難度大
如何使法院的審判真正做到定紛止爭,是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題中之義。2007年離婚案件調撤率為79.55%,2008年離婚案件調撤率為90.81%,2009年離婚案件調撤率為88.32%,2010年1—8月調撤率為85.73%。在訴前調解、人民調解員制度、訴調對接制度等各項調解制度日趨完善的今天,調撤率卻比2009年下降了2.59%,可見金融危機對案件調解的影響是可想而知的。危機爆發后,人們對未來沒有信心,只著眼于現實的利益,盡可能的保護好眼前利益而不放眼長遠。利益的驅動使當事人極端對立,喪失了開展調解工作的基礎,調解難度加大。
(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標準難以把握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婚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感情確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故,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變的尤為重要。在以往,導致夫妻對簿公堂的原因固然存在經濟方面的因素,但絕大部分還是來自非經濟原因的感情糾葛。然而,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家庭收入或多或少的受到了沖擊,原本安定的生活因此被打破。家庭大廈的經濟基礎因此被松動,夫妻不得不為柴米油鹽爭吵,進而影響夫妻感情,最終走上法庭。可是,我們不能因為經濟形勢的短暫下滑,夫妻因家庭的短暫困難,而去破壞一個家庭。新形勢給我們的審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夫妻財產難以劃分
隨著時代的發展與進步,人們的收益中除了工資、獎金,還包括許多以前沒有見過的表現形式。例如房產、股票、保險、債券、基金以及在有限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中的股權、出資等。對于上述財產的分割,我國《婚姻法》及其兩個司法解釋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法律固有的屬性滯后性,在金融危機來面前暴露無疑。以股權為例,危機爆發后,企業效益下降,在分割股權時,持有股權的一方如若讓出股權給不懂經營管理的另一方,這樣無疑將導致企業的進一步惡化,甚至倒閉,引發更大的社會矛盾。同理,持有股權的一方又不愿花費較大對價換回股權,如若花了較大的對價換回了股權,最終該公司未能挺過危機,那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五)子女撫養權的判定困難
孩子是祖國的未來,在經濟形勢好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工作固定,收入穩定,對孩子的撫養支出可以作出合理的預期。在此前提下,他們都愿意撫養自己的子女。然而,在此特殊背景下,夫妻雙方隨時可能失去工作和生活保障,此時,他們不得不考慮孩子的撫養、教育及醫療等一大筆費用。根據我們對一線審判人員的調查問卷發現,在調解和審判過程中,與金融危機前相比,雙方都拒絕要子女的比率增長了120%以上。面對這種狀況,在家庭破裂后,如何使孩子的撫養、教育及醫療等費用得到滿足。最大程度的保護好孩子的利益,這是作為審判人員應盡的工作職責,也是良好社會責任的體現。
(六)借婚姻詐騙錢財,引發婚姻訴訟時有發生
婚姻自古以來都被視為神圣的,然而,在經濟的不景氣,找工作四處碰壁的情況下,一些人失去了原有的理智,鋌而走險干起了騙婚勾當。騙婚現象的增多主要是由于經濟下滑,造成一部分適婚年齡的男青年工作不穩,從而影響其婚姻。同樣原因,造成一部分女青年無法就業,從而產生了借婚姻撈錢的念頭。此外,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騙婚者不再簡單的采取騙了彩禮就溜得做法,而是真結婚,住一陣子,再借感情不和走人。這樣就給審判人員認定是離婚還是騙婚增加了難度,因為離婚的話,按照我國的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沒有法律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彩禮是不予返還的。這樣無疑給了騙婚者一個法律保護。
四、金融危機背景下婚姻案件審理的建議和對策
金融危機給法院婚姻案件審理帶來的時代特點及新現象,如何使法院的審理適應新的時代特點,更好的解決金融危機給審理工作帶來的新問題,以爭取婚姻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筆者在此提出幾點建議和對策僅供大家參考。
(一)訴訟中引入公安機關人口信息采集制度
公安機關是人口信息管理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掌握著第一手的資料。然而,一直以來,公安機關在法院訴狀等法律文書送達方面與公安機關缺乏有效的溝通,沒有有效的利用好公安機關這一良好的平臺。所以,我們建議法院在文書送達方面應加強與公安機關溝通。雖然,利用這一平臺不能徹底解決送達難問題,但,至少可以緩解些壓力。
(二)加強案件審理與時事相結合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的愿望,人民法院作為化解矛盾的最后屏障,在處理婚姻案件時,不能簡單的了解表面的現象,而應深挖原因,應當從夫妻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的方面綜合分析。看是不是受經濟危機影響才造成感情危機的,如僅僅因為一時的經濟困難而導致婚姻裂痕,那就應盡量做好其思想工作。此外,在財產處理方面,應從有利于生產的角度進行劃分,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可以探索新的財產分割方式。比如,在分割股權時,可以讓分得股權,但不懂經營的一方放棄經營權,并且可以約定回贖方案。
(三)加大對孩子的保護力度
對于破裂的家庭而言,孩子受到的傷害是有目共睹的。如何使孩子的利益在破裂的家庭中得到有效的保護,使孩子不因家庭的破裂導致生活、教育和醫療等方面的困難。在審判中,我們可以從孩子身上著手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爭取夫妻雙方為了孩子能夠相互諒解,畢竟,在此特殊背景下,如果家庭在走向破裂,那對于取得孩子的撫養權的一方將成為一個重大負擔。故,在裁判時,可以考慮在有利于保護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此外,為了使判決得到履行,也為了更好的保護孩子的利益,我們建議法院在經濟危機背景下,作出判決時,盡量要求承擔撫養費的一方一次性的支付一定量的撫養費,確保孩子不因家庭破裂導致生活困難,也避免引起新的索要撫養費糾紛。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做好正面引導工作
在我國,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尤其在一些欠發達的地方,人們可能對法律的理解方面根本就是與法律的規定背道而馳。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都明文規定了除一些法定事由外,一律公開審理案件。這樣規定的目的其一就是為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其二就是為了做好法律宣傳,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進而提高人們利用法律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然而,法律規定的再華麗,真正去法院聽審的人除當事人及其主要親屬外幾乎沒有。所以,我們認為,法院可以找一些法律規定公開審理或者經過當事人同意的不涉及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不公開審理的典型案件到村集體里面進行巡回開庭審理,比如,騙婚案件。讓人們親身感受騙子的伎倆,以免上當受騙。我們法院還可以編一些因婚姻破裂帶來負面影響的宣傳冊,提前做好人們的思想工作,喚起他們珍惜其所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