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陽法院反映離婚糾紛中“搶人”現象增多應引起重視
作者:陳勇 殷仁奎 發布時間:2010-09-28 瀏覽次數:741
近日,射陽法院在開庭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又發生了一起“搶人”事件,被告劉某糾集30余親戚朋友,在法院大門口欲強行帶走原告李某,因耐心勸解,采取措施得當,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此類事件,不僅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構成了威脅,極易釀成惡性事件,而且也妨礙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應引起重視。
一、“搶人”現象的特點
1、從目的上來看,“搶人”的主要目的都是阻止離婚,雙方矛盾異常激烈,被搶的基本都是作為原告的女當事人,偶爾也有作為原告的男當事人。
2、從學歷上來,離婚當事人大多來自農村,文化層次較低,而且基本一直生活在農村,很少外出與外界交流。
3、從原因上來看,女方要求離婚多為男方有家庭暴力傾向,女方已離家出走多日。
4、從年齡上來看,男方年齡一般在40-50歲之間,經濟狀況、生活能力較差。
二、“搶人”的原因
1、家庭中存在暴力應該是主要原因。不可否認家庭暴力在少數家庭中還是存在,受到侵害的婦女往往希望通過離婚來擺脫對方的糾纏,而這往往會得到男方的強烈反對,繼而發生搶人事件。
2、對法律的無知和法律意識的淡薄也是重要原因。部分當事人文化層次很低,只知道結婚自由,不知道離婚自由,受封建大男子主義思想的支配,做事不計較后果。
3、法院的權威、法庭的威嚴不足。 很多當事人搶人不計后果,輕視法庭庭審程序,發生搶人事件后,出于和諧穩定的考慮,法院對其處罰過輕或沒有處罰,可能會導致模仿效應,進一步損害司法權威。
4、人民調解機制未能有效能動發揮其應有作用。當事人在矛盾產生后,人民調解組織在事前沒有及時的介入和疏導,使得訴至法院的離婚案件沒有經過一個矛盾緩和期,從而產生去搶人的想法,進而發生去搶人的惡性事件。
三、“搶人”事件的對策
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視,要站在和諧穩定的高度上去辦案。要認真分析雙方離婚的主要矛盾,注意方式方法,多做被告思想情緒疏導工作,強化家庭倫理教育,妥善地處理好每個離婚案件。
二是在行動上加強法制宣傳,要切實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要聯合司法部門、人民調解組織等相關部門,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通過開展送法下鄉、巡回審判、現場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培訓、以案說法、媒體報道、定期開展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切實有效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使其正確對待每一個離婚糾紛。
三是要增強防范意識,聯合公安部門,加大對“搶人”鬧事者的懲罰力度。法院在向被告送達應訴手續時,注意觀察被告情緒,對情緒極其激動,數次揚言要“搶人”的被告,一律安排在法院機關內開庭,并安排法警維持庭審秩序,必要時可不公開審理。對于經過勸阻后仍拒不遵守庭審紀律哄鬧法庭的被告方,在場面無法控制時,積極與公安部門溝通,尋求支持,必要時對鬧事者進行罰款乃至實施司法拘留,嚴厲打擊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