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城鎮房屋拆遷、城市規劃許可、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社會熱點問題引發的群體性行政爭議較為突出,據統計,08年以來我院共受理群體性行政爭議78件,這些爭議涉及人數多,矛盾尖銳,處理難度大,而且易引發集體性上訪,導致不穩定因素,成為法院行政審判的焦點和難點。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結合審判實踐,對此類案件進行了調研分析。

 

一、涉訴群體性行政爭議的特點

 

1、涉案人數眾多,但最初可能以個案形式出現。群體性行政爭議多集中在城市房屋拆遷、城市規劃許可、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涉案群眾少則幾十人,多則數百人,但很多案件開始只有少數原告起訴,其他人則持觀望態度,他們雖尚未提起訴訟,但在等待觀望已經進入訴訟的案件的裁判結果,在案件審結之后,根據案件的結果提起訴訟,形成群體性行政訴訟。此類案件看似為個案,但由于訴訟事由帶有普遍性,容易導致類似情況的群眾類比或攀比。受案法院若未引起足夠重視,一旦處置不當,極有可能引發大規模的訴訟或上訪。

 

2、民事爭議行政化現象較為突出。許多群體性行政爭議系由民事爭議引起,但當事人誤以為提起行政訴訟,能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會比民事訴訟更有效地解決糾紛。如該院受理的一起不服土地管理部門答復函案,實質是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民事糾紛,但原告卻以土地管理部門沒有進行實體答復為由,向法院提起撤銷答復函的行政訴訟,造成行政審判資源的極大浪費。

 

3、案情較為復雜,歷史遺留現象較為常見。群體性行政爭議往往訴外要求多,善后處理難,適用法律方面難度較大。如不服拆遷許可案件,原告訴訟目的的實質不在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是對拆遷補償款的數額不滿意,意在通過訴訟提高補償數額。強制拆遷類案件的原告則希望通過訴訟解決補償或重新安置的問題。此外,因此類案件往往屬于涉及重點項目建設影響重大的案件,單純通過行政訴訟途徑不能滿足原告要求,真正解決問題需要政府的配合和支持。

 

4、群體性纏訴鬧訪現象較為普遍。當事人一方為老百姓,法律知識欠缺,容易出現盲目、偏激、過激行為。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在走司法途徑之前,大多已經過層層協調或信訪等途徑,當事人往往是到矛盾已不可調和時才提起行政訴訟,所以對訴訟的期望值非常高。部分群體性行政爭議的當事人抱著法不責眾民意難違的心態,在訴訟活動中一旦發現自己的訴求可能得不到支持,就拒絕服從訴訟程序安排,質疑司法裁判的公正性,通過組織涉案群眾集體上訪或采取其它過激手段,向法院和有關部門施壓,以求達到其訴訟目的。

 

5、案件協調處理難度極大。群體性行政爭議涉案人數眾多,且往往存在重大利益對抗和沖突,法院協調處理難度很大。有很多糾紛的產生還有其歷史或政策性原因,并非單純依靠司法機關就能解決。

 

二、對策建議

 

1、明確原則,嚴把立案受理關。對適用具體法律、法規引發的群體性行政糾紛,應依法及時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法律規定不明確或沒有法律規定,但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效果更佳的群體性行政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一些糾紛政治性、政策性強,如歷史來遺留問題難以單純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問題,需慎重對待和處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或不屬于法院主管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向起訴人說明原因.告知其依法解決問題的途徑,引導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視情況通知相關部門做好穩控等工作。對于群體性案件的立案一定要慎之又慎,立案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起訴條件,認真審核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充分行使釋明權,指導當事人修改訴狀的瑕疵,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立案人員要準確掌握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慎重分辨糾紛性質,避免民事爭議行政化。加強立案環節的溝通協調,對于一些重大案件的立案要暢通渠道。

 

2、加強宣傳,嚴把疏導穩控關。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在走司法途徑之前,大多已經過層層協調或信訪等途徑但因矛盾尖銳,問題難以得到實質解決。因此當事人往往是到矛盾已不可調和時才提起行政訴訟,所以對訴訟的期望值非常高。若最終的裁判結果不能使他們滿意,便把責任歸咎于法院,使原本已經尖銳的矛盾更加激化。因此,針對群體性行政爭議,應當發揮立案、信訪接待的疏導作用,耐心向當事人宣傳法律,做好當事人的接待和勸導工作,勸導其通過正當途徑解決問題,告知其采取過激行為可能產生的惡性后果。同時充分發揮代理人的作用。利用群體性案件代理越來越向個別代理人集中、有些代理人本身就是涉案當事人、當事人對代理人的依賴強等特點,先做代理人工作,再由他們因勢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待訴訟,斷絕部分當事人法不責眾、民意難違和“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錯誤想法。不在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會議上宣判,避免因工作方法和時機不當激化矛盾。

 

3、制定預案,嚴把案件審理關。嚴格制定庭審、宣判預案。在開庭、宣判前制定庭審、宣判預案,報院協調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在預案中,要預測庭審、宣判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相應對策,明確本院法警、信訪等部門分工,落實相應責任人。防止發生沖擊法庭、擾亂辦公秩序等過激行為和群體性事件。同時在開庭前,要注意認真審查起訴條件,確定訴訟代表人。對群體性行政案件所涉及的當事人和行政爭議產生原因等情況進行調查了解。開庭時,合議庭應緊緊圍繞對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這一庭審重點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注意引導當事人就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諸環節進行舉證、質證,維護好法庭秩序。

 

4、注重協調,嚴把矛盾化解關。法官根據當事人的自愿,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針對矛盾焦點有針對性地做工作,積極為和解創造條件,力爭調解結案。很多群體性糾紛屬于政治歷史遺留問題,單純依靠法院之力無法解決,必須積極爭取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如對于那些法院協調難以達成一致的案件,可以邀請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當事人信賴的組織或個人、轄區民調組織一起做工作。對那些訴請事由依據不足,但當事人確有實際困難的案件,可以與有關部門聯系,積極為其排憂解困,以此增進當事人與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的理解信任,促使矛盾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5、延伸服務, 嚴把權利救濟關。2008 年以來,我院判決被告敗訴11,占全部群體性行政案件的14.1 %;判決原告敗訴57,占全部群體性行政案件的73.1%。對于原告敗訴的案件,我們并沒有滿足于簡單地判決了事。而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通過延伸服務,努力做到案結事了。特別對于因法律、政策滯后造成原告訴請不合法但存在合理性的,在裁判原告敗訴的同時,通過包括司法建議等各種方式謀求當地黨委、人大、政府等部門出臺或修改有關方針、政策和措施,最大限度的保護原告的利益,使司法為民宗旨得到了充分發揮,也大大減少了法院做服判息訴工作的阻力,司法權威得到進一步增強。并且,通過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的公正審理,也敦促了行政機關正確履行職責,推動了政府職能的轉變,促進相關部門執政為民意識的進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