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江蘇沿海開發開發深入推進,各種利益格局碰撞更為激烈,社會矛盾糾紛的沖突更為明顯,越來越多的社會關系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調整,越來越多的矛盾糾紛需要通過司法手段來解決,人民法院的職能更加拓展、任務更加艱巨、責任更加重大。如何找準能動司法與服務沿海開發的切入點,實現沿海大發展中的司法環境大優化,是法院在新的發展形勢下新的歷史使命。人民法院應自覺地把審判執行工作納入沿海開發總體規劃和要求中來進行思考和謀劃,不斷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全面履行審判職能,主動服務,能動司法,全力為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平穩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法治環境。

 

一、為沿海開發社會穩定提供司法保護

 

良好的司法環境一定是穩定的社會環境。在服務沿海開發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將維護社會穩定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為沿海開發保駕護航,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沿海開發中的保駕護航作用。

 

一是打擊刑事犯罪。沿海開發戰略的順利實施必定為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注入強大動力。但是,經濟發展的同時,各類刑事犯罪也同比有一定的上升量。以我院為例,2009年受理刑事案件292件,同比上升8個百分點,其中,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財犯罪、和暴力犯罪更是呈現多發態勢。要遏制上述犯罪多發勢頭,維護沿海地區社會治安大局穩定,必須加大對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在打擊方向上,更加注重打擊和遏制各種嚴重刑事犯罪,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嚴厲打擊直接影響沿海開發的強裝強卸、強攬工程、敲詐勒索以及涉及民生的各類犯罪活動,充分發揮刑事審判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作用;在打擊方法上,要與公安、檢察等部門和單位密切配合,形成打擊合力,挑選涉及沿海開發的典型案例進行公開宣判,并通過電視、報紙、網絡、電臺等媒體在全社會營造嚴打氛圍,震懾犯罪分子,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和企業的安全感。

 

二是加強民事審判。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1],注重柔性司法,妥善處理沿海開發過程中產生的征地補償、社會保障、破產安置、土地流轉等糾紛。加強訴調對接。邀請建設、國土、農漁業等部門工作人員參與調解,充分發揮他們的專業優勢,促進矛盾糾紛有效化解。加強訴前調解。充分發揮訴訟服務中心作用,把法院調解和社會調解相結合,確保矛盾不激化,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提高辦案節奏。在處理沿海開發的重大項目糾紛時,因為建設需要,時間要求很高,這就要求法院要加快矛盾糾紛調處節奏,大力推行案件繁簡分流,對涉及沿海開發的爭議不大、標的較小的糾紛進行速裁,提前啟動訴前調解程序,實現即收即調,即調即結,使調解最大限度地服務沿海開發項目建設。

 

三是妥善化解信訪。實踐中,涉及沿海開發的信訪矛盾呈現涉及人員眾多、涉案標的大等特點,處理時稍有不慎很容易引起群體性赴省進京上訪,甚至可能發生極端事件,給社會穩定帶來影響。因此,在處理涉及沿海開發的信訪矛盾時,要堅持三個原則:1、首問負責原則。無論是誰,無論反映的是什么問題,只要群眾向法院反映了,就要認真對待。尤其是面對群眾的初信初訪,要詳細記錄,建立臺帳,認真了解群眾的信訪需求,能夠當面答復的當面答復,不能當面答復的限期答復,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群眾通報;2、和諧處理原則。要將信訪群眾當成自己的親人,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讓信訪群眾真正感受到法院是真正給群眾辦事的地方,法官是值得自己信賴的人;3、有錯必糾原則。對群眾反映的信訪矛盾要認真核查,徹底解放思想,發現信訪訴求有道理的,要客觀公正地處理,該糾正的要及時糾正,該賠償的要足額賠償,干警涉嫌違法違紀該處罰的要嚴厲處罰。

 

二、為沿海開發依法行政提供司法保護

 

行政執法環境是十分重要的發展環境。行政審判工作在”三項重點工作”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司法,與行政審判密切相關。因此,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審判工作對于優化行政執法環境、推進法治建設、推動沿海開發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是依法監督行政權利。行政執法涉及規劃、環保、工商、稅收、海關等各行各業,是沿海開發的最前沿。隨著涉及沿海開發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不斷增多,各類行政糾紛也不可避免地隨之增多,如果不能妥善處理這些行政糾紛,不僅容易造成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不滿情緒,而且會影響政府的公信力,使行政執法失去群眾基礎。人民法院在處理行政糾紛時應當本著公正高效的原則,不斷加大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力度,大力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堅決制止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全力排除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對企業合法經營的干擾。

 

二是大力支持依法行政。要采取有力措施,維護行政機關執法權威,對行政相對人的起訴,在鼓勵依法維權的同時,注重引導群眾通過更加和諧的渠道化解行政糾紛。人民法院是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同樣也是行政糾紛的終點站,因此,人應當將更本性化解紛爭作為最高追求。對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要大張旗鼓地予以支持,堅決打擊非法圍墾、破壞沿海生態環境、非法生產、偷稅逃稅等違法行為,維護行政權威,促進企業自覺地遵守市場經濟規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辦事,為各種市場主體平等競爭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促進沿海開發秩序和長遠發展。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一方面,應當做好行政相對人的工作,充分行使法律釋明權,引導行政相對人理性對待判決,另一方面,應當深入分析行政機關的敗訴原因,執法過程中需要加強的環節,針對性地向行政機關發送司法建議,幫助行政執法機關規范執法程序、統一執法尺度,依法開展執法工作。

 

三是創新行政和解方法。當前是推進沿海開發的關鍵時期,行政爭議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并且呈現出法律適用與政策調整相互交織、現實需求與歷史問題相互交織的復雜局面,單憑法院一己之力很難真正化解。對待新時期的矛盾就要運用新的處理方法,這就要求人民法院不斷創新行政和解方法和和解手段,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如我院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在全省率先以響水縣委縣政府名義出臺《重大行政爭議綜合調處機制》,[2]建立由地方黨委組織領導,行政機關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主導參與,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行政糾紛化解新模式,統籌運用社會各方力量參與到行政糾紛化解工作中,開創了行政糾紛化解方式先河,真正實現了人民法院的矛盾”減壓閥”和和諧”助推器”作用,對又好又快化解行政糾紛、服務沿海開發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

 

三、為沿海開發金融安全提供司法保護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目前,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勞動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實施,企業資金流轉遇到一些困難,資金融通領域糾紛有所上升。人民法院要積極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堅決依法打擊金融犯罪,不斷強化金融債權司法保護,努力防范金融風險,提振金融企業支持沿海開發的信心,為沿海開發打造良好有序的金融環境。

 

一是嚴厲打擊金融犯罪。嚴厲打擊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金融詐騙,逃匯、套匯等犯罪活動及犯罪分子,嚴厲打擊尤其是在當前頂風作案涉及貸款、集資、票據、信用證、信用卡、有價證券、保險合同的金融領域的詐騙犯罪和洗錢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嚴格執行刑事法律政策,堅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刑罰原則,依法正確地定罪量刑,確保罰當其罪;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寬嚴相濟,恩威并用,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的罪犯,依法給予從寬處理;嚴把案件質量,嚴把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防止人為”降格”或”拔高”處理的現象,力爭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注重辦案節奏。凡符合立案條件的,2小時內辦完立案手續。建立速裁機制,完善出臺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便化審理操作規程》、建立了普通程序簡便審、疑難復雜案件化解審、簡易案件快速審的效率機制,加快審判節奏。凡基本犯罪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的,及時開庭審理,及時宣判,確保對嚴重金融刑事犯罪打得準、打得狠、打出成效。

 

二是妥善處理金融案件。沿海開發離不開資金的支持,要保證沿海開發有穩定、持續的資金投入,就必須確保金融資金的安全,切實維護金融企業的利益,增強金融機構放貸的信心,實現共贏、多贏。要針對金融債權特點,完善訴訟程序。金融糾紛案件的快審快結,對減少金融機構的負擔,保障債權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應當為金融機構訴訟提供便利條件,依法及時為金融機構保全財產,降低金融機構的訴訟成本;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提高審判效率;嚴格立案和審查工作,防止不良企業通過虛假訴訟逃避金融債務。審理金融糾紛案件時,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不完善的情況下,應當貫徹實施國家金融政策。

 

三是協助防范金融風險。一方面。協助金融機構把好金融投入方向。堅持走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道路,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必由之路。要引導金融機構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變化及時調整資金投入方向,不支持落后產能,避免在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中遇到金融風險。另一方面,協助金融企業完善內部管理。在針對金融部門疏于管理、教育缺位、責任追究措施不力現象,在對被告人量刑處罰的同時,適時向當地多家金融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金融部門加強信貸人員的業務管理,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業務考核和信用評估制度,建立和實行以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為基礎的審貸分離制度,建立貸款申請、貸款調查、貸款信用評估、貸款審批、貸后監督的長效運作機制。

 

四、為沿海開發環保和安全生產提供司法保護

 

早在1995年,可持續發展就成為國家的基本戰略。沿海開發必須尊重這一客觀規律,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充分運用司法手段,保護海洋、大氣、灘涂、淡水等自然資源和環境,促進沿海開發可持續發展,決不能以犧牲環境作為代價換取眼前利益。

 

一是妥善審理環保安全生產案件。依法受理各類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正確適用環境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加大侵權人的舉證義務,準確認定環境污染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保環境侵權受害人得到及時全面的賠償,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妥善審理環保、安全生產類行政訴訟案件,加大對環保、安全生產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執行工作力度,支持和監督環保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環保和安全生產管理職能。準確把握各種法定定罪和量刑情節,依法嚴厲打擊各種環境污染和非法生產犯罪行為,有效扼制破壞環境和漠視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促進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企業和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是健全環保、安全生產糾紛調處機制。成立服務沿海開發司法服務工作領導小組,加強與政府部門溝通,積極參與訴前化解工作,通過行政和民事調解手段化解紛爭,防止矛盾激化和擴大。建立環保案件”綠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審、快執”,提高環保民事、行政案件審判、執行工作效率。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大對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審判力度全力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省法院《關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調解工作的意見(試行)》,建立多元化的環境污染、安全生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解決機制,充分發揮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在調處案件中的獨特作用,盡力通過調解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企業發展。

 

三是積極放大案件審理社會效果。在辦理相關案件的過程中,要把加強司法審判與加強司法宣傳結合起來,通過公開審判、公開宣判、庭審直播等形式,擴大審判的社會效果,教育、幫助生產單位、有關部門和人民群眾增強環保意識、公共安全意識和生產安全意識,提高防范能力,充分發揮審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制宣傳作用。要加強司法建議工作,注重分析環保和安全生產案件的特點,歸納總結環境污染和公共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找問題、發現隱患,有針對性地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防范和化解各類風險,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堵塞環境和生產安全方面的漏洞,以有效地預防和遏制類似案件的發生,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健康發展。

 

五、為沿海開發企業生產經營提供司法保護

 

沿海開發企業是載體、主體。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能否順利開展,直接關系到沿海開發能否取得實效。隨著金融危機的影響逐漸消除,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更加頻繁,由此引發的股權糾紛、勞動爭議、買賣合同糾紛等矛盾在一定條件下還可能激化,影響到企業運行質量和效率,必須予以妥善處理。

 

一是妥善平衡企業與職工的利益關系。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堅持意思自治與勞動法強制規定相統一,妥善處理沿海開發建設過程因事實勞動關系、繳納”三險一金”、工傷事故賠償、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等勞動爭議案件,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案件審理中,既要鼓勵、引導企業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又要倡導職工理解、支持企業確因經濟困難所采取的合理行為;既要支持企業依法降低用工成本,積極應對金融危機,又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充分保障職工應得的補償等待遇,切實改善勞動關系,營造良好的用工環境。努力尋找雙方利益的平衡點,做到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與維護企業發展穩定并重,實現勞資雙方和諧共贏。

 

二是完善審理生產經營案件工作機制。拓展人民法庭職能,在遠程立案、審理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基礎上,增加辦理刑事自訴、執行案件職能。加強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互動,多元化地解決涉及沿海開發的矛盾糾紛,充分發揮訴訟服務中心的功能,注重在立案審查階段積極通過訴前調解、訴外協調等方式有效分流矛盾和糾紛。進一步擴大巡回審判工作,積極推行”假日法庭”、”預約開庭”等便民、利民措施,加大簡易程序的適用,對與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建設相關的簡易民商事案件做到快速立案、快速審理、快速執行,幫助涉訴企業快捷解決糾紛。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弱勢群體、涉訴企業做好訴訟費用的減緩免工作,確保他們打得起官司。

 

三是謹慎使用司法強制手段。過于強化司法方式硬性的一面,不利于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穩定。[1]充分考慮糾紛形成的特殊背景和未來生產經營,針對不同情況、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司法措施,依法積極運用柔性司法方式,盡力幫助涉訴困難企業度過難關。在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堅持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兼顧。除了對惡意逃避債務、企業主外逃的負債企業,加大財產保全力度外,對尚能生產經營的負債企業,慎用財產保全措施,確需適用財產保全措施的,根據負債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和被保全標的物的性質,靈活采取保全方法。在審理企業債務糾紛案件中,對有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不能一味采取硬性司法方式,迫使負債企業即時履行債務,而是采取”放水養魚”、”引水養魚”等柔性司法方式,通過債轉股、分期履行、給予寬限期等途徑,盡力挽救負債企業。對那些雖然已經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仍然存在再生希望的企業,依相關當事人的申請進入重整程序,在法院的主持下,促成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諒解,進行營業重組與債務清理,使企業避免破產清算,擺脫困境。

 

服務沿海開發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責任,挑戰與機遇并存。我們只要堅持能動司法,依法服務,創新思路和方法,不斷加大工作力度,一定會大有作為。

 

 

 



[1] 參見王勝俊:《全面加強法院調解工作 推動法院工作科學發展》,2009728日王勝俊院長在全國法院調解工作經驗交流會上的講話。

[2] 響水法院在全市、全省法院率先建立了”黨委政府領導,政法委牽頭,法院主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化解重大行政爭議新機制(參見響辦發[2010]44、45號文件)。

 

[1]參見公丕祥:《應對金融危機的司法能動(中篇)》,載 20090813日《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