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審理的被告人杜長龍、王傳勝涉嫌強迫交易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杜長龍、王傳勝犯強迫交易罪分別被判刑并處罰金,這也是該院審結的首例涉嫌強迫交易案。 
  被告人杜長龍、王傳勝涉嫌強迫交易案起訴至法院后,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審理查明,2003年3月至5月間,被告人杜長龍、王傳勝在徐州市淮海食品城華東市場工地,伙同他人采取語言威脅、自定交易價格、唆使他人阻撓施工、勒令工地工人停工等手段,從邵忠凌處取得華東市場9-11號樓的鋁合金卷簾門工程、從江蘇省旺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發順處取得華東市場的二期工程的土方外運工程、從周桂民處取得華東市場6號樓的鋁合金卷簾門工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長龍、王傳勝采用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杜長龍在原判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依法應從重處罰。對被告人杜長龍的辯護人提出的關于被告人杜長龍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認為,被告人杜長龍伙同王傳勝通過語言威脅、勒令停工、自定交易價格等手段迫使被害人邵忠凌、張發順、周桂民將三項工程交予他們施工,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相互印證,且證據來源合法,足以證實二被告人構成強迫交易罪,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納。綜上,該院遂根據本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歸案后的表現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對杜長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已繳納);對王傳勝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已繳納)的刑事判決。 
  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文章出處: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趙克、白莉萍